A. 重組家庭的子女可以結婚嗎
重組家庭的孩子可以結婚的。
只要符合結婚條件,有感情的可以結婚。雖然父母是重組的家庭,是夫妻關系,但是,雙方的子女並沒有血緣關系,符合結婚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婚應當滿足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條件。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結婚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明;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結婚證是確立男女雙方確定婚姻關系的一種法律文書,男女雙方但婚姻登記處辦理完結婚手續,婚姻管理登記處就會給雙方發放結婚證,雙方在法律意義上成為正式的夫妻關系,享有夫妻關系的權利,也要履行夫妻關系的義務。
在登記結婚之前,婚姻管理登記處會詢問是否需要婚前體檢,這是對男女雙方都負責的一種行為,很多人沒有做婚前檢查,在結婚之後發現生理問題而造成婚姻不幸福。但是婚前檢查不是辦理結婚證的必要程序,完全取決於男女雙方自己的意願。婚前檢查主要是對身體重要器官和生殖器官的檢查,確保男女雙方沒有隱藏病情和生育問題,如果有必要還要做智商檢查。婚檢是一種免費的體檢,是國家一種福利性的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B. 在法律中二婚男方子女可以和女方子女可以結婚嗎
二婚男方子女可以和女方子女是可以結婚的,只要雙方沒有直接的三代直系或旁系血親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二婚父母的子女可以結婚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C. 再婚夫妻子女可以結婚嗎
法律分析:再婚夫妻的子女能否結婚,要看有沒有違背婚姻的強行性規定。一般都是可以結婚的。只要確定不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就可以結婚。雖然雙方的孩子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因為父母再婚變成共同生活,將變成法律意義上的兄妹或是姐弟,因此考慮結婚的話需先確定當前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D. 再婚家庭,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不能結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 父母二婚雙方兒女可以結婚嗎
可以。父母雙方都屬於再婚,受到法律保護。而他們的子女,也可以結婚,組合成一個全新的家庭,最大的好處就是省資金。
F. 再婚家庭繼子繼女可以結婚嗎
再婚家庭繼子繼女法律未明確限制,但倫理上不可以。雖然法律禁止自然直系血親結婚的緣由可以類推適用擬制直系血親,導致不能將現行法律關於自然直系血親禁婚的規定直接套用在擬制直系血親上,規定背後支撐禁婚親規范的倫理依據還是可以通用的。繼子繼女結婚是違背禁婚親規范倫理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G. 再婚父母的子女之間可以結婚嗎
可以,只要不違背婚姻法的強行性規定。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H. 婚姻法規定再婚父母子女是否能結婚
只要沒有血緣關系,不是三代以內的近親,法律上可以結婚,但是在倫理道德上畢竟還是姻親,一般不宜結婚
I. 再婚家庭子女結婚時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如果孩子是未成年,可由法律判定撫養權,一般優先跟隨母親,如果孩子已成年,由孩子自己決定跟誰,且關系不隨父母離婚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