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地戶口老人投靠在上海已擁有常住戶口的獨生子女,如何辦理老人投靠子女遷戶口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須知
一、辦理所需條件
1、子(女)為本市常住戶口,子女戶口因購房遷入,需常住戶口滿3年。
2、父母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辦理所需材料
1、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2、在本市子女戶口簿、身份證。
3、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證明(由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公證機關出具的關系公證。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的程序
1、父母戶口從本市島外移入島內的,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3、經核准遷(移)入人員,憑准遷憑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移)出後,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對證明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市外戶口遷入本市,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辦結,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1)父母投靠子女屬於常住人口擴展閱讀
按照《關於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滬府(2009)70號] 文件精神,以下2種情況可以辦理「老人投靠」:
1、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願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2、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Ⅱ 戶口在當地,在當地上學,父母在家有時接他再去待幾天,這屬於隨遷子女嗎
不屬於。
家長在當地有穩定的工作,有穩定的住所,有穩定的收入,並且繳納各種保險,如此家長即是這個地方的常住人口,盡管不是戶籍人口,符合這種情況的家長,其子女屬於隨遷子女。
Ⅲ 父母與子女相互投靠的孩子屬於隨遷子女嗎
需要的手續如下:
1、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表。
2、擬遷入地村委會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同意遷入證明,加蓋村委會公章。
3、持以上證件、證明到遷入地派出所填寫戶口遷移申請表,需提供擬投靠親屬戶口本復印件、親屬身份證復印件,戶口遷移申請表需村委會、派出所蓋章。
4、持以上證件(無犯罪記錄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申請表)到遷入地公安局辦理准遷證,准遷證有有效期,一般為40天。
5、持准遷證至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遷出手續有有效期,一般20天。
6、持准遷證、遷出手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辦戶口本或在登記在親屬戶口本上
各地手續相應的會有所不同。
拓展資料:
親屬投靠:
新生嬰兒入戶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嬰兒父母身份證或戶口簿;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書;准生證或生育證(其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憑證)。
夫妻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書;夫妻雙方身份證或戶口薄;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隨遷人員的戶或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傷亡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系的公證書
高校畢業生
一、戶口在學校的學生,假若就業單位有人事權,那麼可以把戶口遷移到單位集體戶口,憑借《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和單位接收證明辦理入戶手續;假若單位沒有人事權,那麼可以把戶口遷移到工作城市的人才市場,就像在廣州工作把戶口遷移到南方人才檔案戶口掛靠中心;或者學生可以要求將戶口遷移回原籍,憑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恢復戶口手續;或者申請暫緩就業,可以將戶口檔案繼續保留在學校兩年。二、戶口不在學校的學生,假若單位有人事權,那麼可以將戶口由原籍直接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
Ⅳ 在本地有房子不是本地戶口是屬於隨遷子女還是常住人口子女
在本地有房子不是本地戶口是屬於常住人口子女。
隨遷子女,是指戶籍登記在外省(區、市)、本省外縣(區)的鄉村,隨務工父母到輸入地的城區、鎮區(同住)並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常住人口子女指戶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者,或離開戶口地半年以上而調查時在本地居住的父母的適齡兒童少年;調查時居住在本地,但在任何地方都沒有登記常住戶口,如手持戶口遷移證、出生證等尚未辦理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
(4)父母投靠子女屬於常住人口擴展閱讀:
外出從業人員在外居住時間雖然在6個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帶回家中,經濟與本戶連為一體,仍視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戶連成一體的國家職工、退休人員也為家庭常住人口。
但是現役軍人、中專及以上(走讀生除外)的在校學生、以及常年在外且已有穩定的職業與居住場所的外出從業人員,不應當作家庭常住人口。常住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但已離開本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戶口所在地只登記人數,不計入戶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數內。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隨遷子女
網路——常住居民
Ⅳ 2021杭州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有子女在杭且外地身邊無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城鎮地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可以申請投靠戶口在杭城鎮地區成年子女二)原籍為杭州市區的(不包括學生集體戶),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有子女在杭,本人或子女在城鎮地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在杭城鎮地區成年子女三)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區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外地身邊無子女」及「在杭申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的條件限制,可自願選擇投靠戶籍在杭子女,遷移戶口入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Ⅵ 父母投靠子女辦理居住證
法律分析:居住證它的辦理步驟如下:第一、提交辦證人居民身份證或原職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流動人口婚育證原件、復印件等資料。第二、填寫居住人口登記表。第三、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事業、企業單位和建築工地,並且內部需要集體辦證的。
法律依據:《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Ⅶ 父母投靠兒女落戶大連需要什麼條件
基本條件
投靠人員投靠子女的,須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區落戶8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在新市區落戶5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在新區落戶3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
投靠人員在80周歲以上的,其子女應具有本市戶籍並有合法穩定住所。
基本手續
(一)落戶申請表(被投靠人現場簽字)。
(二)被投靠人(子女)與投靠人(老人)《居民戶口簿》(戶籍內勤民警應到公安部「門戶網站」核對遷移人員戶口信息)、《居民身份證》。
(三)被投靠人與投靠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被投靠人與投靠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除基本手續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對應提交手續:
(一)被投靠人系現役軍官身份的,需提供軍官證、《居民身份證》,服役部隊師(旅)級政治機關出具的服現役證明,達到隨軍條件和服役年限的任職命令及軍官任免報告表,公安機關出具的部隊駐軍地址證明以及原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二)被投靠人系轉業安置落戶我市的軍官,需提供《軍隊幹部轉業審批報告表》,公安機關出具的部隊駐軍地址證明。
(三)被投靠人提供父母或子女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還需要提供被投靠人與房屋所有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到派出所簽署的《同意落戶意見書》。
(四)農村居民之間的老人投靠子女,需由落戶地村民委員會出具同意落戶證明。
Ⅷ 隨遷子女是什麼意思
隨遷子女是指戶籍登記在外省(區、市)、本省外縣(區)的鄉村,隨務工父母到輸入地的城區、鎮區(同住)並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家長要滿足基本條件,即家長在當地有穩定的工作,有穩定的住所,有穩定的收入,並且繳納各種保險,如此家長即是這個地方的常住人口,盡管不是戶籍人口。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