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房屋公證給兒女需要什麼手續
房子是父母的,父母都健在的,如果要給兒女,不需要做什麼公證,直接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即可,只是需要交一些費用。如果是打算百年之後給兒女的,那就到父母二人一起到公證證做一個遺囑公證,寫明房屋是留給兒女的。
2.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1、申請人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2、關系人材料:身份證、戶口簿。
關系人移居國外並加入外國國籍,提供關系人國外身份證及護照的影印件;
關系人常居國外尚未加入外國國籍,但國內身份證、戶口簿已注銷,需提供關系人的中國戶籍注銷證明、護照影印件和國外拘留證明;
關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關系人的死亡證明。
3、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或人事檔案部門所出具的申請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特殊:發往澳大利亞使用的父母親申請與子女的親屬關系公證,需提供父母親有且僅有幾個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
4、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以下兩種證明材料中任選其一代替證明信:
如果您以前辦理過出生公證或親屬關系公證,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證書或親屬關系公證書;
《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同時提供父母結婚證。
5、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6、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3. 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
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說明辦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以及有關的家庭情況,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放棄,在外地發表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4. 父母的房子公證給子女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找房屋評估部門對房屋評估,繼承人要自己找相應的有權威的房屋評估部門對要繼承的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主要從房屋的房齡、樓層、地段等進行。
2、到公證處做繼承公證,房屋評估後,帶著評估報告去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同時繼承人需要隨身攜帶上以下資料: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的遺囑原件、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
3、進行房屋測繪,通常被繼承的房屋的原房產證有房屋測繪平面圖,就不需要重新請測繪公司測繪了。
4、到房管局辦理繼承登記手續,攜帶繼承證明文書、房產證、房屋測繪圖等資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向工作人員領取一份《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將資料提交。隨後辦理人員進行受理,核對並發送回執。等所有材料都審核完成之後,就會向繼承者發放,已經更改過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其他情況的處理,很多房屋的繼承都在繼承公證環節有分歧,最後繼承結果是經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的,這時還需要提供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如果在房屋測繪時發現有改建的部分,還需要有相關部門的報建審核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 辦理母子關系公證要什麼材料
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通行證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請人的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復印件)。
3、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或人事檔案部門所出具的申請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4、如關系人已移居國外的,需提供關系人國外身份證及護照的印影件,如關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關系人的死亡證明。
5、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委託書(寫明因何原因委託誰辦理何種公證,本人簽名,原件或傳真件均可)。
6、可以受理此項業務的公證處: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5)父母與子女公證需要材料擴展閱讀
如果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以下兩種證明材料中任選其一代替證明信:
1、如果您以前辦理過出生公證或親屬關系公證,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證書或親屬關系公證書。
2、《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如果《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內容缺項、塗改、填寫字跡不一致,《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不能作為唯一證據使用,還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您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作為證明材料還需提供父母結婚證。
6. 公證親屬關系證明需要帶什麼
法律分析:親屬關系證明公證材料准備:一、申請人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二、關系人材料:身份證、戶口簿。關系人移居國外並加入外國國籍,提供關系人國外身份證及護照的影印件;關系人常居國外尚未加入外國國籍,但國內身份證、戶口簿已注銷,需提供關系人的中國戶籍注銷證明、護照影印件和國外拘留證明;關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關系人的死亡證明。三、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或人事檔案部門所出具的申請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特殊:發往澳大利亞使用的父母親申請與子女的親屬關系公證,需提供父母親有且僅有幾個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四、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以下兩種證明材料中任選其一代替證明信:如果您以前辦理過出生公證或親屬關系公證,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證書或親屬關系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同時提供父母結婚證。五、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六、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7. 公證母女關系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申請人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證明應詳細列明申請人與國外的關系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在住址以及與他們之間是何種親屬關系等; 公證人員要求提供的有關的其他證件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