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一、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需要條件及辦理的手續有:
1、投靠人女性滿55歲,男性60歲。
2、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出具身邊無子女照顧證明。
3、個人落戶申請。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戶籍證明。
5、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或辦事處證明。
6、被投靠人身份證復印件。
7、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父母在城市市區、縣城區范圍內無子女照顧的,其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其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並辦理隨父母落戶。
三、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身邊有否子女限制,根據本人意願,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戶。
(1)父母投靠子女落戶廊坊擴展閱讀
一、子女投靠父母條件及申請落戶
1、子女不得超過十八周歲。
2、個人落戶申請。
3、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出具戶籍證明。
4、被投靠人單位證明及辦事處證明。
5、被投靠人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證明。
6、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二、夫妻投靠落戶
夫妻投靠落戶指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齡、婚齡、職業、固定住所、戶口類別(人才派遣單位、人才中介機構、人才儲備機構、已撤銷企業單位等非直接用工單位集體戶除外)等限制,即可辦理戶口相互投靠遷移落戶;被投靠一方屬於單位集體戶的,應在集體戶地址上單獨立家庭戶。
❷ 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入需要什麼條件
1、被來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自口;
2、投靠人男性已滿60周歲,女性已滿55周歲;
3、投靠人為退休或無業人員(父母雙方均退休,一人年齡達到標准,另一人可隨遷入戶);
4、投靠人在原戶籍地無其他子女(原本市戶籍人員除外);
5、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❸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的辦理條件是什麼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2、投靠人男性已滿60周歲,女性已滿55周歲;
3、投靠人為退休或無業人員(父母雙方均退休,一人年齡達到標准,另一人可隨遷入戶);
4、投靠人在原戶籍地無其他子女(原本市戶籍人員除外);
5、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❹ 父母的戶口遷到子女戶口上怎麼辦理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須知:
一、辦理條件
1、子(女)為本市常住戶口,子女戶口因購房遷入,需常住戶口滿3年。
2、父母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2、在本市子女戶口簿、身份證。
3、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證明(由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公證機關出具的關系公證。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1、父母戶口從本市外移入市內的,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3、經核准遷(移)入人員,憑准遷憑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移)出後,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對證明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市外戶口遷入本市,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辦結,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❺ 父母到城市投靠子女落戶的如何辦理
父母到城市投靠子女落戶的方法:
1、辦理條件:
(1)、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及子女有自己的產權房屋、與子女共同生活為條件,不受父母戶口所在地有無子女的限制。
(2)、凡是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人員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從計生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遷入。
2、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和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和申請人的《戶口簿》(申請人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戶籍證明收原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被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權威憑據,或權威機構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關系證明收原件,《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親屬關系公證書》及原始、權威憑據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4)、個人《房產證》。《房產證》所登記的產權人為配偶的,應同時提供《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夫妻)關系證明》。(《房產證》、《結婚證》、《婚姻(夫妻)關系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辦理流程:
(1)、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審批手續和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簽發《准遷證》,並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2)、申請人憑《准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證》並注銷戶口。
(3)、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中隊或派出所戶籍窗口憑《准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5)父母投靠子女落戶廊坊擴展閱讀:
父母到城市投靠子女落戶具體規定:
1、未婚子女可選擇投靠隨父隨母遷移落戶,但已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
2、未滿18周歲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區域內的學校就讀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
3、父母在城市市區、縣城區范圍內無子女照顧的,其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其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並辦理隨父母落戶。
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身邊有否子女限制,根據本人意願,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戶。
5、祖父母、外祖父母確與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要求投靠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其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落戶。
6、夫妻一方死亡、失蹤、出國定居、服兵役的,兒媳確與公婆、女婿確與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同意其投靠的,可辦理兒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遷移落戶。
7、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隨父或隨母部隊駐地申報出生並在集體戶內落戶(在部隊駐地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單獨立家庭戶),也可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戶。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其所生的子女隨父母中非軍人一方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戶;在部隊駐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隨現役軍人一方部隊駐地申報出生落戶。
❻ 廊坊外地人如何落戶
根據2017年廊坊市政府公布的《廊坊市戶口遷移管理實施細則》。廊坊市將實行區域差別化的落戶政策,將落戶劃分為特定和非特定地區。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參照所公布的管理細則。你的對象是可以落戶廊坊的。所以不用擔心
以下為《廊坊市戶口遷移管理實施細則》的說明: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廊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廊政〔2015〕121號)和《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廊政辦〔2017〕14號)精神,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工作規范》(冀公治〔2015〕144號)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的條件准入原則。
第三條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市內遷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戶口居民遷入本市,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本市實行區域差別化的落戶政策,劃分為特定和非特定地區。
特定地區的:圍包括京冀交界區的廣陽區、安次區、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河市、香河縣、大廠回族自治縣、固安縣、永清縣和環雄安新區的文安縣、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職業,依法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為基本條件的落戶政策,
非特定地區:大城縣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落戶政策。
第一節親屬投靠落戶
第五條子女投靠本市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父母,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雙方結婚證(離婚具有撫養權的被投靠人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四)投靠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六條父母投靠本市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子女,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親屬關系證明;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請其他子女連環投靠。
第七條(外)孫子女投靠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外)祖父母的,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經投靠人父母簽字確認);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雙方結婚證(離婚具有撫養權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四)投靠人《出生醫學證明》以及投靠人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戶口本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於提供);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二節大中專院校學生落戶
第八條我市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學校憑下列手續將學生戶口遷入就讀學校集體戶:
(一)錄取通知書;
(二)居民身份證;
(三)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新生花名冊;
(四)戶口遷移證(省內學生除外)。
第九條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因轉學、退學、被開除學籍,申請將在校學生戶口遷入轉學就讀學校或回父母現戶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況辦理:
(一)轉學學生需提交的手續
1、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正式轉學批准文件;
2、轉入學校接收證明;
3、戶口遷移證(省內戶籍的學生除外)和學校集體戶首頁。
(二)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需提交的手續
1、本人申請;
2、學校批准退學、開除學籍的證明;
3、戶口遷移證(省內戶籍的學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戶口薄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上學期間,原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提交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第十條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根據本人意願憑下列手續選擇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鎮原籍落戶:
(一)派遣工作地落戶
1、本人申請;
2、畢業證;
3、就業報到證;
4、勞動合同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或招錄通知書;
5、戶口遷移證(省內畢業生除外);
6、單位在職證明;
7、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參照本細則第三十條辦理)。
(二)本市城鎮地區原籍居住地落戶
1、本人申請;
2、畢業證或就業報到證;
3、戶口遷移證(省內院校畢業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證;
4、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上學期間,原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提交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第三節回國定居落戶
第十一條下列回國(境)定居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在本市擬定居住地落戶:
(一)原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後申請返回內地定居獲準的,需提交本人申請、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準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協助申請人辦理落戶手續的通報、申請人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二)獲準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灣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請、港澳居民定居證或台灣居民定居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三)獲准回國定居的華僑,需提交本人申請、省政府僑務辦公室核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二條 被批准入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和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人,在本市擬落戶地辦理落戶需提交本人申請、公安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四節同城(市)區內落戶
第十三條同城(市)區的單位集體戶、人才市場集體戶、就業地派出所公共戶以及農村常住戶口人員,在同區域內城鎮取得合法穩定住所的,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四條同城(市)區內的常住戶口夫妻相互投靠,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五條同城(市)區的常住戶口人員,因離婚、轉賣房屋後不符合本細則規定落戶條件的,憑下列手續本人及其家庭戶直系親屬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原家庭戶內成員的居民身份證
(三)離婚需提交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轉賣房屋需提交房屋轉讓合同或相關證明。
第五節農村地區落戶
第十六條投靠本市農村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配偶,結婚注冊登記滿一年,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七條本市農村地區的常住戶口人員因婚姻關系戶口遷入其它農村地區,離婚後投靠原戶籍地直系親屬的,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居民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三)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四)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八條本市農村地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僅限本人名下)且無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戶口薄及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
第十九條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農村常住戶口父母的,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
(三)被投靠人夫妻雙方結婚證(離婚具有撫養權的被投靠人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和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二十條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且選擇在農村原籍落戶和未落實就業單位回農村原籍落戶的,憑下列手續辦理:
(一)本人申請;
(二)畢業證或就業報到證;
(三)戶口遷移證(省內畢業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證;
(四)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上學期間,原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提交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第六節其它落戶
第二十一條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批准調入的幹部,依照合法穩定住所、就業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的順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就業地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隨遷配偶、子女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未記載配偶、子女關系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四)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勞動合同和繳納六個月以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適用於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招聘的人員),幹部介紹信或任命文件(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的幹部);
(五)單位在職證明;
(六)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對於無合法穩定住所可在就業單位集體戶落戶,需提交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單位集體戶首頁;人才中心集體戶落戶,需提交三方代理協議以及同意落戶證明)。
第二十二條由本市安置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接收的復員、退伍軍人,憑下列手續在入伍前原戶口注銷地恢復落戶:
(一)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通知書;
(二)居民身份證或軍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表;
(三)原戶籍地父母居民戶口簿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現役期間,父母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提交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第二十三條經軍轉辦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軍隊轉業幹部入戶證明信》;
(二)《軍官轉業證書》;
(三)居民身份證或軍人公民號碼登記表;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安置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集體戶首頁。
第二十四條安置管理部門接收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申請人離(退)休證;
(四)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部門出具的安置證明;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安置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集體戶首頁。
第二十五條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憑下列手續辦理隨軍落戶:
(一)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核批準的《軍隊幹部家屬隨軍戶口遷移審批表》;
(二)任職命令、軍官證或士官證;
(三)隨軍家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規、政策規定,在本市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收養人,憑下列手續為被收養人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收養人申請;
(二)收養人、被收養人居民戶口簿以及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收養登記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二十七條特定地區享有第二章親屬投靠落戶、大中專院校學生落戶、回國定居落戶和其它落戶的同等條件,需完備相同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特定地區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招錄、聘用的下列人員,依照合法穩定住所、就業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以及就業單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順序,可申請將本人、配偶以及子女遷入居住、就業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
(二)取得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
(三)取得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留學歸國的畢業生;
(五)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優秀人才;
(六)榮獲本市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落戶條件的人員,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勞動合同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適用於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招聘的人員),招錄通知書或任命文件(適用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招錄的人員);
(四)境外取得的畢業證書以及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優秀人才認定憑證,榮譽證書;
(五)就業單位在職證明;
(六)隨遷配偶、子女的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免於提供)以及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三十條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員無合法穩定住所,憑下列手續按順序在就業地辦理落戶:
(一)就業單位集體戶落戶的,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單位集體戶首頁;
(二)人才中心集體戶落戶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協議以及同意落戶證明;
(三)就業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戶的,需提交就業單位無集體戶證明。
第三十一條投靠本市特定地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配偶,結婚注冊登記滿一年,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三十二條特定地區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聘用的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且繳納三年以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憑下列手續可申請將本人、配偶以及子女遷入居住、就業地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勞動合同和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對於無合法穩定住所可在就業單位集體戶落戶,需提交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單位集體戶首頁;人才中心集體戶落戶,需提交三方代理協議以及同意落戶證明)。
第三十三條在特定地區工商部門依法注冊且納稅滿三年的法人或個體經營者(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員不受納稅以及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年限限制),憑下列手續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業地辦理落戶:
(一)法人或個體經營者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工商營業執照以及納稅證明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三)隨遷配偶、子女的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免於提供)以及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同意落戶證明以及集體戶首頁。
第三十四條非特定區域享有第二章親屬投靠落戶、大中專院校學生落戶、回國定居落戶、其它落戶的同等條件,需完備相同申報手續。
第三十五條投靠非特定地區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的配偶,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三十六條在非特定區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申請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承租私有產權房屋提交不動產登記證、租房協議以及出租房屋備案登記證)。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中相關用語含義:
(一)以上:均包含本級、本數;
(二)未成年子女:依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是指未滿18周歲人員;
(三)直系親屬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穩定職業人員是指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錄聘用和經工商部門依法注冊公司的法人以及個體經營者;
(五)合法穩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房屋,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經房管部門確認取得所有權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權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使用權的農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產權單位確認使用權的公產房;
4 私有住房產權個人出租的私產房(限非特定地區)。
(六)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範圍:
1、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登記證或不動產登記證以及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權證明;
2、公有住房產權單位出具的使用權證明;
3、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權證;
4、私有產權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房協議。
(七)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明細證明;
2、僅限申請人就業單位為其繳納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八)親屬關系證明:包括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親子鑒定證明、公證書、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工作單位(僅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隊以及國有企業)出具的幹部履歷表。
第三十八條因拆遷改造等原因戶籍登記地址不存在的,停止辦理戶口遷入業務。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未明確的戶口登記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參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執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區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❼ 如何在廊坊市裡落戶
戶口跟檔案沒直接關系。一種情況:如果你的戶口原籍是文安縣,你需要拿上你的戶口原件,包括戶口本首頁及你的頁面到房產所管轄派出所領取審批表,並在單位開具工作證明,拿上你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單位證明、房產證(原件、復印件)、審批表在第四大街行政審批大廳進行審批,審批通過了取得的證明到派出所開具戶口准遷證明,直接回原籍把戶口遷過來即可。二種情況:如果你的戶口只是在畢業後由學校遷出至文安縣里,那你就是集體戶口,估計你沒有政策可以把戶口遷入到市裡,即使你有房產也不可以遷入。
以上是我辦理戶口的經驗,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❽ 現在能否從外地把戶口遷到廊坊,其中都需要什麼手續
一.辦理材料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切實解決當前戶口遷移、登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1、對到建制鎮(含縣城鎮)落戶的人員,不受居住年限限制,並可根據本人意願,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允許農民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承包合同,防止進城農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變用途。
2、對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達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隨時辦理戶口遷移。
3、對新生嬰兒或未落戶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公安機關憑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書》予以落戶,不再受其他任何條件限制。同時,公安部門應定期向計劃生育部門通報登記戶口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4、對公民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以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和繼子女的,收養關系成立後,收養人應持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報縣、市公安機關審查核准後,辦理戶口登記或遷移手續。
5、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可在當地申請辦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親屬的常住戶口。合法固定住所原則上是指購買、經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請人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原則上是指興辦第二、三產業的,被各類用人單位錄(聘)用兩年以上、並有縣(市、區)以上勞動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具有穩定經濟收入或能證明具有穩定生活來源的人員。
6、積極引進各類人才,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對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各類專家、各學科領域的帶頭人員以及為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各類人才,可憑聘用單位錄(聘)用證明及相關證件資料,辦理其本人及直系親屬落戶手續,不受無固定住所限制。外商、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資、興辦實業,其境內親屬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戶。
二.辦理流程
申請→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審批→辦理
三.辦理地點
廊坊市北艾派出所
地址:廊坊
廣陽區
友好街附近
電話:0316-2551110
小廊坊派出所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解放道
電話:0316-2012034
❾ 廊坊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怎麼辦
不好遷,或者根本就沒這一項!建議不要遷戶口,現在在哪都一樣。老人如果是農村戶口,那就更不要遷!現在農業戶口待遇好,種地不花錢,還有糧食補貼。最只要有養老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如果遷到市區,轉成非農業,那你們的負擔就大了!而且市區不如老家環境好。所以,父母願意在市區,你們就把他們接來住就是了,不需要轉戶口!如果,出於個別情況。你可以到4大街和三大街交口的行政審批中心,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