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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

發布時間:2022-07-12 07:38:09

父母子女關系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又稱親子關系,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廣泛、深刻的權利義務關系。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這種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對成年子女則是有條件的,即當其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仍應承擔撫養義務。如果子女已年滿18 周歲,能夠獨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了。撫養義務是父母最重要的義務,即使父母已經離婚,撫養義務也不會隨之消失。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會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如果父母拒不給付,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經構成犯罪的,還應該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教育,是父母從思想文化、科學知識上給予子女一定的指導和幫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父母,為父母提供物質上、經濟上的幫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扶助」強調子女還應該在精神上、感情上給予父母關心和體貼。
(3)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4)父母子女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同樣受保護。

⑵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怎樣的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回女的權答利和義務。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⑶ 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家庭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祖孫關系、兄弟姐妹關系。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從男女雙方領取《結婚證》時起,夫妻關系即成立。夫妻關系又包括夫妻間人身關系和夫妻間財產關系兩個方面。夫妻間的人身關系具體表現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等等。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表現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約定某些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夫妻間在生活上有相互供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為無效婚姻或非法同居關系,或繼承開始前雙方已經離婚,則一方死亡後他方無權繼承遺產;如果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則另一方仍然有權繼承其遺產;如果登記後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則另一方亦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又稱為親子關系。我國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做了如下規定: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養育和照料子女,教育是父母在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培養子女。父母的這種撫養教育義務,始於子女出生並不附帶任何條件。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利要求父母付給生活費。

2.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管教是父母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方式,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護是父母確保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免遭外界的侵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在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3.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贍養是子女在物質上、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是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對父母進行關心、照顧和幫助。贍養、扶助父母是每個子女的法定義務,不附加任何條件。當子女不止一人時,可本著條件好的多負擔、條件差的少負擔的精神,共同履行這一義務。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4.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以上關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於親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間。

祖孫間也屬於比較近的直系血親,他們之間也發生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有條件的,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確無撫養能力、或父母雖未死亡但均喪失撫養能力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雖未全部死亡但生存的子女確無贍養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或者喪失繼承權時,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權繼承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遺產;孫子女、外孫子女在其父母先於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有權代位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

兄弟姐妹為最近的旁系血親,他們之間也發生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也是有條件的,即: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姊撫養長大的弟、妹,對喪失勞動能力、孤老無依的兄、姊,有贍養的義務;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當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均喪失或放棄繼承權時,兄弟姐妹可以相互繼承遺產。

⑷ 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因什麼而解除

父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
1、具有收養關系的可因解除收養關系而解除父母子女關系;
2、具有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關系可因成立與第三人的收養關系而解除;
3、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可因其離婚而解除。
父母子女的關系在一般情況下,如父母離婚等,是不能結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⑸ 父母子女之間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內成年子女的權利和容義務。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⑹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是什麼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與義務。親權是身份權,主要方面是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的義務,包括人身照護義務和財產照護義務。子女一旦成年即脫離父母親權的保護,父母子女間不再享有親權,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身份法律關系轉化為親屬權法律關系。親屬權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相互之間的基本身份權,表明這些親屬之間互為親屬的身份利益為其專屬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本條第2款規定的親屬權法律關系,就是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親屬權法律關系,特別強調的是成年子女對父母的義務,即贍養、扶助和保護義務。這是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親屬權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成年子女必須承擔這樣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⑺ 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哪些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第一千零七十條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⑻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及權利義務

父母的權利有撫養權和監護權以及離婚後的探視權,義務是撫養的義務,監護的義務等。子女的權利是在未成年時索要撫養費的權利,義務是給付贍養費,監護和扶助保護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⑼ 父母子女之間都有哪些權利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子女相互繼承權】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⑽ 父母對孩子享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典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二)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五)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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