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無權拆開未成年子女的信件
補充一樓觀點:
1、無行為能力的進行解釋:
根據《民法通則》
第13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12條第2款: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解釋:
第12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3條第2款: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解釋:
第11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的解釋: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民法通則》第11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❷ 父母可以私自拆開子女的快遞嗎
你好,通常父母不應該私自拆開子女的快遞,這對子女來說是一種不尊重,父母應該徵得子女的同意之後,才能拆開子女的快遞。
❸ 父母可以私拆兒女信件嗎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母親對於女兒有監護和教育的權利及義務。這個高中生是一個未成年的女孩子,母親對她的信件的檢查是出於對她負責,是可以理解的。
首先,對於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通信自由這一點,我並不想否認。但是,作為一個女中學生來講,她還是一個未成年的公民。因此,她必須接受家庭、父母對她的教育和監護。所以我認為,這位母親的行為是可以理解的。其次,我國的監護制度的有關規定,也不是憑空而來的,它是根據社會現狀規定的事實上,目前在我國,中學生的早戀現象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問題,這是不容否認的。
我以為,獨立是有限度的,就象民主和自由一樣。自由如果沒有限度,也就不會有真正的民主了。一個未成年的女中學生,怎麼能任其獨立呢?中學生正處於不成熟的青春期,感情容易沖動。如果沒有母親的指點,沒有家的教育,他們處理戀愛問題能夠處理得好嗎?
談到信任的問題。我認為,信任是雙方面的。中學生是否信任母親呢?從生理和心理因素看,中學生正處於青春期,或叫危險期,這一時期的心理感覺,我想不用說,在座的中學生心裡也明白。請問:你們是否主動地把自己的隱私告訴母親呢?如果不能,我想這位母親拆信就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可能,你應該把信交給母親。
-----以上是我截取的正方的觀點.完整過程如下:
論辯雙方:甲方━━參加全國十城市青年演講邀請賽的西安代表隊
〔主辯〕張華
〔助辯〕侯吉
李桂萍
乙方━━參加全國十城市青少年演講邀請賽的貴陽代表隊
〔主辯〕陳東軍
〔助辯〕董莉
梁英蓮
〔主持人〕趙忠祥
論辯題目:一位母親聽說讀高中的女兒與一位外校的男同學有書信往來。有一次,母親私拆了這位男同學給女兒的來信,但從信中並沒有發現什麼問題。女兒知道後,認為母親私拆他人信件是違法行為,而母親認為這是對子女負責,做法正確。你怎樣看待這件事?
論辯發言
〔甲方〕張華:
作為甲方的主辯,我先發言。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母親對於女兒有監護和教育的權利及義務。這個高中生是一個未成年的女孩子,母親對她的信件的檢查是出於對她負責,是可以理解的。
〔乙方〕陳東軍:
我們認為,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自然是有道理的。母親對女兒進行教育,也是義不容辭的責任。但這些並不意味著母親可以私拆女兒的信。因為私拆別人的信件是一種侵犯公民有能信的自由,他人無權干涉。作為女兒,她首先是一個人,其次才是某某的女兒。在今天,特別是在強調法制教育的今天,無論是在工作單位,還是在家裡,大家都應該自覺地用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這位母親完全可以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手段,去了解女兒的思想,達到教育女兒的目的,為什麼非得去私拆女兒的信件呢?(鼓掌)
〔甲方〕張華:
剛才聽完乙方的發言,我想說明以下幾點:首先,對於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通信自由這一點,我並不想否認。但是,作為一個女中學生來講,她還是一個未成年的公民。因此,她必須接受家庭、父母對她的教育和監護。所以我認為,這位母親的行為是可以理解的。其次,我國的監護制度的有關規定,也不是憑空而來的,它是根據社會現狀規定的事實上,目前在我國,中學生的早戀現象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問題,這是不容否認的。
〔乙方〕陳東軍:
我們同意甲方剛才提出的某些觀點,但在中學生早戀這個問題上,我們不敢敬同。我們認為,從中學生成長的角度來說,八十年代要求青年自主、自立,這是目前社會向青年人提出的新要求。作為一個中學生,應該自覺地在生活中自主、自立。我們不否認現在的中學生確實有早戀的。但是,這是不是說中學生男女同學的交往除了早戀以外,就沒有真摯的友誼了呢?事實上,這種友情不僅存在,而且正以它豐富的內涵和特有的方式,激勵著中學生在崎嶇的科學道路上勇敢登攀。這些中學生的認識水平和知識積累,並沒有困此而下降;他們對於真、善、美的追求越來越執著。這次的演講比賽,就是一個最好的證明。而且,現在的中學生的認識能力,無論從深度、廣度來說,都有為老一代所稱道的。如果看不到這一點,就無法引導中學生正確對待人生,對待生活,也無法教育青少年成為四化建設需要的人才。
〔甲方〕張華:
乙方剛才談到獨立問題。我以為,獨立是有限度的,就象民主和自由一樣。自由如果沒有限度,也就不會有真正的民主了。一個未成年的女中學生,怎麼能任其獨立呢?中學生正處於不成熟的青春期,感情容易沖動。如果沒有母親的指點,沒有家的教育,他們處理戀愛問題能夠處理得好嗎?
須說明的是,論辯題目中已經說了,這個中學生的信不是戀愛信。但是,我要說,這位母親在拆信之前顯然不了解女兒早戀才拆信的。可見,這個中學生沒有把與男同學通信的事千訴母親,是一種在背地裡搞的小活動。在座的中學生,你們是否也有類似的事情呢?(聽眾中的中學生:沒有!)
〔聽眾〕中學生甲:
剛才論辯雙方就拆信問題的論辯多是從法律方面談的。我認為,這個問題不應該從這個立面談我是一個中學生,我認為母親和女兒的做法都不對。女兒認為母親私拆她的信件是違法行為,這是不對的。母親之所以這樣做,是出於對女兒的愛心。女兒應當理解母親是愛她的。從母親的角度來看,她應該信任自己的女兒,不應該私拆女兒的信,現在的一些家長似乎不太信任我們這些中學生。有時回家晚一點兒了,母親就盤問起來,問哪,問哪,沒完沒了,真是煩死了。所以我覺得,母女之間重要的是互相信任。這位母親如果懷疑女兒早戀,可以開誠布公地談一談。這應該從人與人之間的真誠關系發,而不是從法律的角度出發的。
〔乙方〕陳東軍:
我覺得,母親私拆女兒的信,還涉及到一個對人的尊重問題。咱們中國封建社會有句名言,叫作「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這里強調的除君臣之交外,就是子女對父母的尊敬,而沒有提到父母對子女的尊重。事實上,作為一個女兒,她首先是作為一個人存在於社會和家庭之中,她應該有自己的獨立人格。如果母親認識不到這一點,只是一味地強調這是「愛」,那麼這種「愛」,與母親對家裡的金魚、小貓、小狗的「愛」又有什麼區別呢?(熱烈鼓掌)
〔甲方〕張華:
我覺得不拆信也談不上放任自流,這里有一個教育方法問題。在這里,我想先說一件事情。前些日子,我給一位同學寫了一封信。過了好久,她才回信。她在信中說:「你不要再把信寄到我們學校里來……」原來,因為我寄給她的信沒有寫明班級,所以這封信被一位老師交給到了團委。團委問她寫信的是男生還是女生,又對信的內容調查了一番,才算罷了。
人有的時候可能要栽跟頭,你要幫助他,但應講究方法。不能象這位母親拆女兒的信,是性質不同的兩件事,不能相提並論。
〔乙方〕陳東軍:
我們認為,這母女倆互不尊重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彼此間缺乏信任。母新拆女兒的信是對女兒缺乏信任的表現。同時,因為母親拆了女兒的信,又造成了女兒對母親的不信任。這樣互不信任,就會產生隔閡,而這種隔閡又可能造成家庭的不合。互相信任是人際關系,也是親人之間關系的重要基右,是應該珍視而不能毀棄的。
〔乙方〕董莉:
我認為,如果一位母親鍾愛她的女兒,首先就應該給她的女兒以尊重和信任。在她接到這封信以後,她應該明智地把信交給女兒。這樣,女兒會切身感受到母親對她的信任,她也許就會向母親傾訴心中的事。如果女兒不說,母親也不應當採取粗暴的作法,而應該循環善誘,用合理的方法,還是讓女兒自己說。俗話說,人生下來以後,第一位老師就是他的母親。所以我相信,這位女兒對她的母親是會信任的、理解的、尊重的。(熱烈鼓掌)
〔乙方〕梁英蓮:
我認為,母親要了解女兒的生活、學習情況等於她就可以不尊重女兒作為人的權利。就這位母親的行為而言,如果她是一個單位的領導,她要了解職工的思想情況。那麼請問:她有權利私拆人家的信件嗎?不管母親對女兒對別人不尊重。
〔甲方〕張華:
乙方剛才是不是也犯了那個中學生錯誤,把母親拆女兒的信同團委調查學生的通信、單位領導拆職工的信等同起來了。母親和女兒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這一點,與團委和學生之間、領導與職工之間的關系是不相同的。正因為如此,母親才有可能去拆女兒的信。如果脫離了這一點,去空談拆信問題,是離題的。
還有,談到信任的問題。我認為,信任是雙方面的。中學生是否信任母親呢?從生理和心理因素看,中學生正處於青春期,或叫危險期,這一時期的心理感覺,我想不用說,在座的中學生心裡也明白。請問:你們是否主動地把自己的隱私告訴母親呢?如果不能,我想這位母親拆信就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可能,你應該把信交給母親。(聽眾席上的中學生紛紛要求發言)
〔主持人〕趙忠祥:
我理解大家,特別是在座的中學生的心情,大家都想來談一談自己的看法。現在,大家談的一些看法已經遠遠超出了論辯題目的范圍,深入到社會生活的領域中去了,談到了社會上存在並應解決的一些,這很好。但這樣談下去,叉越來越多,話題越扯越遠,不利於本題的論辯。現在,是不是讓我來歸納一下,乾脆就談一談,你是同意這位母親拆信呢?還是不同意拆?(熱烈鼓掌)
〔甲方〕張華:
趙老師提的這個問題很尖銳,似乎不可迴避。我認為,拆是可以理解的,但不一定非得拆。
〔乙方〕陳東軍:
我認為,母親拆女兒的信,從出發點來說,是可以理解的,但這種作法本身是錯誤的。(熱烈鼓掌)
〔主持人〕趙忠祥:
剛才他們倆的發言,依我的理解,是比較接近了。再繼續爭辯下去,似乎已沒有什麼意義了。因此,就請中學生上來發言。
〔聽眾〕中學生丙:
聽了剛才的辯論,我有點兒擔心。作父母的應為人師表。這位母親私拆女兒信,這種行為會對她的女兒有什麼影響呢?很難想像,她的女兒長大以生,當了母親,會不會有類似的行為。母親對女兒的教育不能只從主觀願望也發,必須考慮後果。這是我說的第一個觀點。
我說的第二個觀點是,事物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半個世紀以前,男女同校還是一個新鮮話題。現在,男女同校已成普遍現象,女校、女中幾乎絕跡發。隨著社會的發展,男女同學之間的交往會越來越多,越來越普遍,通信也將會被認為是一種正常現象。到那時候,可能就不會有母親私拆女兒的信了。(熱烈鼓掌)
〔主持人〕趙忠祥:
他的第一個觀點是,如果象這位母親這樣拆信,就會一代一代拆下去。現在我們且不管他是否一代一代拆下去,只是論辯「拆」與「不拆」。
〔聽眾〕中學生丁:
我認為,母親私拆女兒的信,是絕對不可以的。為什麼一提到男女中學生能信,馬上就認為是談戀愛呢?我覺得,愛是權利,是本能。但是,要說愛上一個人,那是很不容易的事情。中學生不可以談戀愛,我絕對同意這個觀點。因為他信不配,他們還不懂得什麼是真正的愛。愛,是很神聖的。可是作為母親。她應該體諒自己的孩子。母親與女兒是血緣關系,她們的愛是深切的。她應該採取更好的方法去教育子女。方法得當,女兒才能把自己的感情、思想波動告訴母親。
人畢竟是要愛的。我們長大了,早晚也要去愛。我們應該懂得什麼是真正的愛。那麼怎樣才能懂呢?就是在我們成長的過程中,通過父母的幫助,通過讀書去了解,不斷豐富自己的知識和情感,陶冶情操。所以這樣拆信,我不能同意。(鼓掌)
〔聽眾〕人大附中的一位女教師:
我是人大附中的教師,也是一個母親。我談談我的觀點。我認為,這位母親不應該私拆女兒的信件。(熱烈鼓掌)
可能由於職業的關系,對於中學生的心理和教育規律的探索,我有一些體會。我認為,對於讀高中的女兒,盡客她未成年,但也接近成年。對於這樣的孩子,也應該有降要的尊重。就象尊重他人一樣。我對我的女兒是很尊重的,我也碰到過類似的事情。我舉一個例子:女兒的信,我不清楚是女同學來的,還是男孩子來的。我拿到以後,心裡有一點兒猶豫。但是,我馬上意識到,不應該私拆女兒的信。於是,我控制住了自己。等女兒回家來,我說:「南南,這是你的信。」我把信交給她,同時投去關切的一眼。正象我所期待的那樣,我女兒看完信以後,對我說:「媽媽,這是新疆的一個朋友來的信,是個女孩子。您看一看吧!」這時,我才放下心來,而且感到了母女之間相互理解和信任的一種欣慰。
總之,我認為母親不應該私拆女兒的信件。因為拆了以後,並沒有什麼好處。當然有的同志要能說:「那該怎麼做呢?」這里邊,可能會有一些復雜情況。我認為,母親平時應該比較細致地關心自己孩子,而且給他們以尊重和信任。這樣,孩子也會信任母親。
❹ 父母偷看成年子女的合法信件構成犯罪嗎
這種法官根本就不會按犯罪來判。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構成要見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所規定的「隱匿」他人信件,是指將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隱藏起來,使收件人無法查收的行為;「毀棄」他人信件,是指將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毀、燒毀、扔棄等,致使他人無法查收的行為;「非法開拆」,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是指我國憲法和法律所賦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
父母拆了子女的信能造成嚴重後果嗎?頂多算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就算民事官司都沒法打,也不怎麼會有律師願意幫你打。
樓主還是洗洗睡吧
❺ 自己的信放在桌子上父母私自查看犯法嗎
自己的信放在桌子上父母私自查看屬於侵權行為,違法。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子女也是獨立的個人,其法律權利也是受保護的。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在父母的監護權范圍內,除日記、信件、通訊記錄等涉及到個人隱私部分的內容之外,父母是可以查看子女的私人物品的,盡管沒有經過子女的同意。但是,正常情況下,父母最好還是在經過子女的同意之後,再查看子女的私人物品比較合適,畢竟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合法權益,是需要尊重和保護的。任何人都享有隱私權,父母不能隨意查看子女的隱私。隱私就是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為別人知悉,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禁止別人干涉的純個人私事。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多是出於對子女的關心,怕子女交友不慎或有不良行為,一般並不構成犯罪。只有情節嚴重的,如多次拆開或毀棄,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子女可以和父母進行溝通,要求父母下次不可以再拆看自己的信件。如果情況比較嚴重時,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對父母作出警告、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處罰。所以信件放在桌子上父母私自查看屬於侵權行為,僅此一次構不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路通訊內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路通訊內容:(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未成年人開拆、查閱;(二)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檢查;(三)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❻ 父母干涉子女婚姻構成犯罪嗎
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不構成犯罪。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干涉子女婚姻一般是不會構成犯罪的,但如果採取暴力的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就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結婚或離婚自由的行為。本罪的法益是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
1、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
2、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婚姻自由與人身自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犯罪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