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6年新婚姻法關於房產是怎麼分割的
一、《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
眾所周知,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和自然增值,那麼這一規定明確表明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其共有財產,同時也表明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投資經營收益和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所共有。
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是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鑒於中國國情,父母為了子女順利結婚並能夠更好的生活而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常常會傾其所有,注入他們畢生的積蓄,又出於面子或特殊身份的存在,他們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任何書面合同來明確表示房產沒有子女配偶的份額。因此,上述規定是合理的。
三、《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針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問題,應充分考慮一方配偶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進行房產分配,對其配偶做出相對公平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是夫妻一方所有的基礎上,尚未歸還的貸款由購買者繼續償還,作為產權登記者的個人債務,這樣處理不僅較易於操作,也同樣符合相對性原理。
Ⅱ 公積金貸款最容易犯的五大錯誤 看完傻眼
相比較商業貸款4.9%的基準利率而言,公積金貸款3.25%利息劃算很多,還款方式更為靈活,因而廣受歡迎。那麼,對於有貸款購房需求的購房者來說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呢?在實際的業務操作中,存在如下幾大誤區。
誤區一:公積金賬戶余額做購房首付
很多人都認為既然公積金是職工購房福利政策那麼理所當然的可以用來支付購房首付,其實不然,因為公積金是先使用後才可以提取的,即購房人只有在購房後提供購房相關的證明材料才可以辦理提取手續。
誤區二:子女使用父母的公積金貸款
子女不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積金來貸款買房,因為父母與子女間的公積金是不能夠互相使用的。在住房公積金購房申貸問題上,則視為兩戶人,子女和父母之間是單獨分開的,即兩個家庭。
誤區三:裝修房子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僅用於職工購買(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維修費用超過房屋造價30%以上)自住住房時可以提取。裝修不在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內,因此裝修提取住房公積金是不行的。
誤區四:北京公積金貸款額超出上限
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存在很大區別,即不能單純的依據房產評估值來計算貸款額,需要根據借款人收入、繳存額和繳存比例來計算,且不能超出公積金貸款最高上限。
誤區五:提取總額可以超過房款總額
公積金的提取總額不能超過房款總額,比如,貸款購買的房屋總價為30萬元,而他的公積金存儲余額有40萬元,他只能提取30萬元的公積金,剩餘的10萬元公積金不能提取。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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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2016年貸款給兒子買房房產證也落到了兒子名下貸款父母再婚小兩口要離婚房子怎
六年貸款給兒子買的房子,房產證是兒子的名字,貸款的父母再婚,小兩口要離婚,房子應該歸兒子所有,因為是父母給兒子買的房子,貸款也是由父母來償還的,如果小兩口結婚以後,他們倆共同還的貸款,慢慢房子是要除首付外,剩餘的部分要平均分配的,如果父母還貸,女方是分不到財產的,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
Ⅳ 婚後父母首付給我買房 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購房父母出首付,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婚後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還貸,該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該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2016父母買房子女貸款擴展閱讀:
案例: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全款與首付差距大
2010年,林某與女友王某登記結婚,婚後一直居住在林某的父母家。由於婆媳之間的矛盾不斷發生,林某決定購買一套兩居室的商品房,自己與妻子獨立生活。林某父母便拿出終生積蓄100萬元作為首付款,為兒子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商品房。
首付款系林某父母轉賬到林某賬戶後,由林某向開發商支付。購房合同由林某簽署,房貸以其住房公積金辦理,且一直由林某支付按揭貸款,該房屋產權於2013年辦理在林某個人名下。2016年,林某與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林某離婚,並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林某同意離婚,但認為該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資,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是自己一直在還,應當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林某父母雖然出資購房,但僅支付了首付款,不屬於全額出資,故不得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由於林某的住房公積金在婚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林某一直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按揭貸款,故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林某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
Ⅳ 2016年在山東臨沂父母用公積金貸款給孩子買房,孩子17歲能簽購房合同嗎
根本不可能寫孩子名。得寫父母名,因為是父母拿公積金貸的款
Ⅵ 子女買房用父母公積金各城市都是怎麼規定的
目前來說,很多城市推行的公積金政策都是子女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積金,但是具體的政策可能存在著差異。這種直系親屬可互提公積金政策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買房的困難,讓一家人還一棟房變得切實可行,另一方面也使得公積金的使用效率得到進一步提高。今天小編把各城市相關的公積金政策房跟大家分享一下,大家可以通過此文了解一下相關知識。
一、無錫關於子女買房用父母公積金的政策規定:
1、 購房人父母必須按時繳納公積金;
2、 購房人父母信用良好且收入穩定。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
子女用父母的公積金申請公貸會作為共同買房。
四、南昌關於子女買房用父母公積金的政策規定:
配偶、直系親屬可同時申請提取職工本人的公積金,另外,除了買方之外,租房或是一些重大疾病都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
五、南通關於子女買房用父母公積金的政策規定: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提取直系親屬的公積金呢?
未婚子女買房或是父母買房,都可以作為共同貸款人,互相使用對方的公積金個人貸款指標。
以上就是小編跟大家分享的關於無錫、深圳、武漢、南昌和南通關於子女買房用父母公積金的政策規定,及時了解這些政策可以合理的調整自己的貸款規劃,讓貸款對自己的生活不要有那麼大的影響。希望大家看完本文之後可以有所收獲。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1-1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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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父母出錢給兒女買房法律上怎麼判
案例1 借款
父母出資給女兒女婿買房,女兒女婿打離婚官司後,父母主張這筆錢系借款,將女兒、女婿告到法院,得到法院支持。
而女婿黃某稱,對於收到二原告的70萬元用於購買房屋沒有異議,但原、被告之間從未有借貸關系。原告起訴的真實目的是與被告余某莎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余某莎則認同原告的說法,認為這筆錢系借款。
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黃某的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載明其兒子、媳婦因購買房屋於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萬元整。黃某康解釋,這份《證明》確實是他寫的。「我對兒媳婦很認可,但兒子對我們雙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婦比較講理,她讓我寫這個我就寫了,兒子對岳父母不好,人家當時給了錢給我兒子媳婦買房子,我認為兒子作為男子漢,借的錢應該還。」黃某康還表示,自己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錢購買的。
法院判決
父母沒有義務給子女買房 這筆錢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黃某、余某莎償還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余某莎與二原告之間的親屬關系及二被告處於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僅憑被告余莉莎個人出具的《借條》及其陳述顯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項系借款的結論。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黃某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經核實確系黃某康本人書寫,能夠證明款項發生之時及之後,二原告並沒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萬元系贈與。
判決書這樣寫道:法律意義上,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因為子女成家立業生子之時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恰恰相反,此時的子女應當向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而以近段時間的房價而言,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幾十萬元,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過先行向銀行貸款取得絕大部分款項後再行支付給二被告,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的贈與。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原告系基於贈與向二被告支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本案款項的支付應為借款而非贈與。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高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
雙方父母出錢買房
離婚後男方父母向子女討錢
朱某光與齊某於2013年10月結婚,二人准備購買位於成華區雙橋路的房屋,總價76萬元,於是向雙方父母表明買房意願,男方父親朱某革於2014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轉款5萬元,而齊某的父母也出錢63萬元。房屋購買後登記為朱某光和齊某二人共同所有。
2016年6月8日,朱某光、齊某共同向齊某父母補借條稱,借款63萬元,用於支付購買位於成都市郫縣銀潤南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購買成都市成華區雙橋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然而,朱某光與齊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7月18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購兩套房屋。 男方父親朱某革認為,當初的5萬元系借款,於是將兒子朱某革和兒媳齊某告到成都成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向原告償清借款5萬元。 兒子朱某光作為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內容屬實,二被告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但兒媳齊某則辯稱,公公所訴內容不實,這5萬元是基於二被告剛結婚,原告作為男方父親按照風俗贈送給子女的購房款,從未向她表示過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光離婚前也從未要求過償還。
法院判決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借貸合意 這筆錢是贈與
庭審中,朱某光主張因二被告共同購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請求借款,借款時均未向雙方父母出具借條,後因二被告婚姻出現問題,遂在齊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條,但為挽回婚姻,未讓齊某為自己父母補出具借條,而齊某則主張朱某光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贈與款,其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2018年2月,法院經審理認為,這5萬元應當認定為贈與,而非借款。判決書載明,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必須同時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及借款合意。從借款事實分析,本案雖然能夠確認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轉款5萬元,但是該轉款本身在性質上無法自證是借款,還是贈與,抑或其他經濟往來款項。
法院認為,相關司法解釋實際已將父母出資性質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借貸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贈與的子女,其源由在於,借貸相較於贈與更容易證明,借貸的立據慣例相較於贈與的被動接受更容易留存證據,而現有國情中,基於雙方親緣關系亦決定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於借貸,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足證據的情形下,一般宜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 此外,判決書還強調,本案中,涉案轉款發生在2014年4月21日,金額相較於購房款不大,距離被告於2016年7月提起離婚訴訟有兩年多時間,期間原告並未就此向二人主張為借款性質,與被告朱某光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向被告齊某父母補出具63萬元借條明顯不同,原告在無足夠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上述款項為贈與性質更高。
律師支招
出資時可讓自己子女寫借條 無須告訴對方
兩份判決,判決結果迥異。
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又該如何預防此類糾紛?記者為此采訪了多位律師。
這筆錢首先應當推定為贈與,因為父母給子女出資,相當於對子女家庭的祝福、幫助。在推定為贈與的情況下,父母應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借款性質,如果不能完成舉證,就只能視為贈與。可以列舉的證據不一定是借條,還可以是轉賬時的備注。
對於如何避免此類糾紛,吳傑臻認為,全額出資然後將房屋寫到自己孩子一個人名下是最有保障的辦法。但現實中可能沒法實現,那麼父母可以書面明確表示這是贈與還是借款,贈與的話又是贈與給誰。吳傑臻表示,有時礙於情面確實不方便讓對方寫借據,但父母完全可以讓自己子女寫借條,而無須告訴對方,因為只要這筆錢是用於買房、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夫妻雙方知情同意,不會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在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看來,父母給自己買東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結論認為父母給子女買的東西一定就是贈與。 「不能用親情代替法律思維。從法律上講,父母和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財產是個人所有。在這類案件中,對於這筆錢是怎麼取得的,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主張是贈與的一方也要舉證證明這筆錢是贈與的,而且不能只用傳統觀念當證據。」
假如雙方舉出的證據都不充分,那這筆錢該如何認定?
羅柯認為,這時法院應該向雙方調查父母為何把錢給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動提出買房差錢,即使父母礙於情面沒有明說是借或者送,這筆錢是借款的可能性更大,而如果是父母主動提出給子女,那麼贈與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羅柯認為,取得錢的一方舉證責任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條並不意味著這筆錢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錢到你那裡去,只要我不說是送的,性質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關系並不足以導致這種情況發生變化,法律上應該遵從同一種標准。」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認為,這類案件一般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會更高。「親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相對來說可信度很低。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離婚或離婚後,由於兩個被告一方是姻親一方是血親,因此證人證言和敘述的真實性比較低。」
在郭剛看來,一般情況下財物是不可能送的,應當謹慎認定,但是,具體到父母和兒女的資金往來,贈與的可能性還是比借款的可能性高,而且《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人品一文不值。
消息來自鳳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