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子女申請父母港澳定居
(注重粗體字,當然最好認真閱讀全文) 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知2010年8月6日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知 一、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上述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二、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面見和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三)提交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四)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1、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意見。2、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3、十六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4、未滿十六周歲的,免交所在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5、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五)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屬於申請條件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指結婚證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2、屬於申請條件第(二)、(三)、(四)項規定情形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其中第(二)項還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證明,第(三)項還包括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 3、屬於申請條件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指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上述規定的證明,均需交驗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六)子女與父母關系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人需提供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2、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於收養子女,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指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l日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3、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七)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三、公示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事由、得分等情況,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四、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批准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決定後,將為申請人簽發《批準定居通知書》。申請人憑《批準定居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注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前往港澳通行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3個月,一次使用有效。 五、證件的換發和補發因《前往港澳通行證》遺失、被盜、損毀,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的,應向原申請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換發或者補發證件的申請。證件遺失、被盜的,提交書面聲明,損毀的須交回證件原件。 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需重新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六、證件收費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取證件工本費50元 七、注意事項(一)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打分標准,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並公布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分數線。 (二)申請人須如實填寫申請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申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申請情況、聯系地址或者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四)申請人和擬團聚的港澳親屬應按要求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面見、詢問和現場採集面像。
B. 申請去香港定居照顧父母要什麼手續
申請去香港定居照顧父母要到當地公安局辦理《港澳通行證》。
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內地公民,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前往港澳通行證。持證人應當在前往香港、澳門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銷戶口,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香港、澳門。
經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門的內地公民,發給往來港澳通行證。持證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前往並按期返回。
(2)子女照顧父母赴港定居擴展閱讀:
申請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
2、交驗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3、交驗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6、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進行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C. 求助!!!!!!香港定居(照顧父母類)問題
要等到你父母年滿60周歲,且在港無子女才可以申請,你或者你哥哥現在還不能申請.
子女照顧父母類申請:須等在港定居父母年滿60周歲,且身邊無子女.
D. 我媽媽在香港(拿了香港身份證才6個月,不過60歲有出了)爸在大陸,請問莪可以直接申請照顧老人過港登居嘛
你媽媽滿60歲,在香港沒有其他子女,你就可以以照顧父母為由申請單程證去香港定居。
你媽媽目前肯定是非永久居民吧,如果她是持單程證過去的,就行,到時候你爸爸也可以以無依靠老人投靠親屬為由申請赴港定居。
如果你媽媽不是持單程證過去的,恐怕有點難,因為此時還沒有注銷大陸的戶口,辦理親屬投靠移民是需要香港居民的回鄉證的,非永久居民只有持單程證過去的才能即刻辦理回鄉證,沒有持單程證的必須等7年後成為永久居民才可以申請
1.子女投靠父母,必須是父母雙方均定居香港,這個是明確規定的。
2.子女照顧父母,並沒有明確規定說一定要父母雙方都定居香港。
有的公安局網站公布的是:父母一方或者雙方定居港澳;雙方年滿60周歲(含),身邊確無子女照顧。
有的公安局網站公布的是: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
我昨天將你這個問題發郵件給香港入境事務處,今天回復了我,郵件中說:
港澳個人游城市的開通,赴港單程證的簽發規定,這些都是內地部門決定的,不屬於港方的執行范圍。
E. 子女照顧父母定居香港需要多久才可領單程證
我當年用了11個月,算快的了,主要不需驗DNA,一般都需1年左右,如要驗DNA等流程就1年半左右。
F. 關於內地父母投靠香港子女的一些問題
您好,現在沒有辦法去,您可以等過段時間再去簽證中心辦理。
以後您如果再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去解決:
1、發現問題:往往生活在世界中,時時刻刻都處在這各種各樣的矛盾中,當某些矛盾放映到意識中時,個體才發現他是個問題,並要求設法去解決它。這就是發現問題的階段。從問題的解決的階段性看,這是第一階段,是解決問題的前提。
2、分析問題:要解決所發現的問題,必須明確問題的性質,也就是弄清楚有哪些矛盾、哪些矛盾方面,他們之間有什麼關系,以明確所要解決的問題要達到什麼結果,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其間的關系和已具有哪些條件,從而找出重要的矛盾、關鍵矛盾之所在。
3、提出假設: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假設,即可採用的解決方案,其中包括採取什麼原則和具體的途徑和方法,但所有這些往往不是簡單現成的,而且有多種多樣的可能。但提出假設是問題解決的關鍵階段,正確的假設引導問題順利得到解決,不正確不恰當的假設則使問題的解決走彎路或導向歧途。
4、校驗假設:假設只是提出n種可能解決方案,還不能保證問題必定能獲得解決,所以問題解決的最後一步是對假設進行檢驗。不論哪種檢驗如果未能獲得預期結果,必須重新另提出假設再進行檢驗,直至獲得正確結果,問題才算解決。
G. 收養子女赴港照顧老人家需要什麼條件才能申請單程證
摘要 1.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H. 超齡子女赴港定居照顧父母要什麼手續
自2011年4月1日起,港人在內地「超齡子女」可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單程證(居港證,居滿七年獲永久居民身份)前往香港定居,與父母團聚。
1.香港居民的身份證.回鄉證.地址證明的副本.香港居民需寫一封邀請函給內地子女.內容是欲申請子女赴港定居.一家團聚之類的字.(但每個地區不同.有的需要信也有的不需要)
2.內地子女的戶口本或能夠證明是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證明.
I. 父母雙方都在香港定居申請內地子女去港照顧父母需要香港辦理什麼手續回內地辦理
需要辦理去香港定居的護照才可以
J. 香港政策有沒有規定內地子女過港照顧父母只有大兒子才可以申請去,小兒子不能申請去
對照以下規定似乎沒有一條符合你提問的情況。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