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何種心理會導致養父母虐待其收養的孩子這樣的事發生
主要還是父母會覺得血緣的不同, 孩子的成長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版個過程中有很多權想不到的事情會發生,叛逆期的孩子是最讓人頭疼的。這個時候就是親生父母都會頭疼的,很對家長都會在這個時候跟孩子鬧掰,我覺得主要還是這種心理在作祟,導致家長的容忍度下降。
『貳』 你怎麼看待血濃於水的親情,又怎麼看待毫無血緣關系的養父母傾家盪產為養子女治病這件事
我一直都認為世界上的好人比壞人多...
而且感情和習慣是很重要的,,就算沒血緣關系也不捨得看著自己愛著那麼多年當做親生子女的孩子有病不管..只是也要看人了,有的人就不會這么做.
有的血濃於水的親姐妹親兄弟都可能自私的不會這么做.
『叄』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了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與親父母子女間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具體如下: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父母應當從物質生活上對養子女進行撫育和照料,從思想品德和知識上對養子女全面培育和正確引導,直到養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如果養父母未履行其應盡的撫養義務,養子女有權要求養父母給付撫養費。該義務不因養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即使雙方離婚,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也要依法給付撫養費。
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養父母既要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對養子女進行管理、教育和必要的約束,又要保護養子女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如果未成年的養子女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已獨立生活的成年養子女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的和生活困難的養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資料與扶助和照料,直至養父母死亡時為止。對養子女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的,養父母有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必要時,可以通過起訴,強制養子女給付。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都是養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雙方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千方百計阻撓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或隨意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這些都是違法的。同樣,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制直系或旁系血親關系
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范圍,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祖孫、養外祖孫的近親屬關系,他們產生了附加條件的撫養、贍養義務。養子女死亡時,養(外)祖父母可作為其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如果養父母先於養(外)祖父母去世,當養(外)祖父母逝世時,養(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養(外)祖父母的遺產。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及其他養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兄弟姐妹的近親屬關系,產生了附直條件的扶養義務。養兄弟姐妹之間可互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肆』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直接存在撫養和贍養的關系,養子女且與其近親屬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分析】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養父母子女之間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適用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在按照規定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系之後,養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一樣就是一樣的。那麼,《民法典》中規定,不允許近親屬之間結婚,此時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也是適用該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伍』 如何處理養子女不瞻養養父母的問題
屬於事實收養關系,適用親生母子關系的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
如果母親年老沒有生活來源,不能獨立生活,養子有義務贍養。
『陸』 養父母虐待養子女構成家暴嗎
養父母虐待養子女的行為會構成家暴。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對身體、精神造成嚴重危害的各種侵害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也屬於家庭成員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柒』 出於何種心理會導致養父母虐待其收養的孩子這樣的事發生
父母虐待收養的孩子其心理估計只有一種,就是不是親生的,雖然收養的孩子也會投入感情,也會愛他們,但是有一部分人可能還是會覺得和親生的孩子有所差別,內心深處可能始終沒有承認這個孩子,所以當自己出現情緒沖動的時候就出現了虐待這些孩子的不理智的行為。如果自己內心無法接受領養的事實,那麼就不要逼迫自己養育,因為這也是對孩子的傷害!
『捌』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內容主要有:1、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2、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3、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4、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玖』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該怎麼辦
問題:1986年8月,經民政部門同意,我收養了福利院一位6歲多的男孩孟琦,十幾年來,我辛辛苦苦將他拉扯大,供他上小學、初中、高中,最後讀了中專。中專畢業後,他工作上不思進取,貪圖享樂,經常被領導批評,在家吃飯不交生活費,反而向我要錢,不給就打我、罵我。前不久,還把我的手打成骨折,我現在對他失去信心。請問題:我可以請求解除收養關系嗎?我能否要求他補償我十多年的撫養教育費?
你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並可要求成年的孟琦補償你在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30條第1款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此可見,收養關系解除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並非隨之解除,經養父母養大的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仍負有一定的法定的義務。你可以依上述第27條、30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解除你們間的收養關系,並判令養子孟琦補償你收養期間所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