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易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哪些
當前,青少年犯罪已成為整個社會犯罪的主體部分。據司法部門統計,青少年涉及的故意殺人、搶劫案件已佔同類案件總數的20%以上,故意傷害、強奸、綁架等也均佔有一定的比例,且近一兩年呈上升趨勢,並逐步向低齡化、團伙化發展。可見,青少年犯罪已是一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
青少年犯罪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從不良行為、惡作劇發展到違法犯罪;由單差生發展到思想品德和功課都差的雙差生,進而結幫逃學,發展成違法犯罪行為;從冒險、游樂到離家出走、侵犯他人權益到違法犯罪;從驕生慣養到稱王稱霸乃至行凶打人;從被歧視、虐待到行凶報復,或被遺棄而流落街頭,被壞人教唆而犯罪;從小偷小摸發展到盜竊搶劫;模仿影視里的暴力和色情鏡頭,從好奇到偷嘗禁果而違法犯罪,等等。
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致可分為主體因素和主體外因素兩大類。主體因素包括年齡、性別、神經類型等生理因素和心理、行為因素;主體外因素包括社會環境、自然環境和情境因素。社會環境又分為大社會環境和小社會環境,大社會環境是指政治、經濟、文化環境對犯罪心理的影響;小社會環境是指個體生活的具體環境,包括家庭學校、工作環境、居住環境、社會交往等方面,它更直接地影響著犯罪心理的產生。
在諸多因素中,家庭因素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青少年生活、學習、成長的搖籃,社會的、自然的環境影響都是通過家庭發生的,而且青少年的性格主要是在家庭生活中形成的。因此,對人性格最易發生影響,而且影響最深刻的首先是家庭。家庭的影響主要是發生在父母的養育態度、父母自身的言行舉止、以及家庭的氣氛上。本文將通過對獨生子女的家庭結構、家長教育方式粗暴、問題家庭的出現及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脫節等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四個方面展開分析,旨在幫助家長預防、減少青少年犯罪行為的發生。
一、獨生子女家庭容易造成青少年人格的缺陷
20世紀70年代末,由於人口增長速度過快,我國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至90年代後城市家庭中絕大多數都是獨生子女,呈現出「四二一」的倒金字塔型家庭結構。這一基本國策的實施,有效地控制了我國人口的數量,但家庭結構的變化直接影響著青少年在家庭及社會中的地位和心理品質的改變。因為人作為一個獨立個體自一出生就置身於一個復雜的社會環境之中,任何時代的社會都會使用種種方法對他施加影響,使其成為一個符合該社會要求的成員,使他懂得什麼是正確的,是被社會所提倡與鼓勵的;什麼是錯誤的,是被社會所禁止與反對的。與此同時,個人也會以其自身的獨特方式作出種種反應,表現出了人的主觀能動性。可見,個人的成長與發展就是經歷一系列的社會化的結果。個人成為一個怎樣的人,取決於他的周圍環境對他的影響以及他本人對周圍環境的反作用。而家庭是青少年人格社會化的首要場所,未成年子女將通過家庭、通過他們的父母對社會有一個初步地了解,並走出認識社會、適應社會的第一步。
在我國建國初期,受政策和風俗習慣的影響,多數家庭都有兩個乃至多個子女。由於父母精力所限,無暇顧及每個孩子,必須要由年長一些的兄姐來照顧年幼的弟妹,以幫助父母減輕負擔。在這一社會條件下,青少年都較早地鍛煉了獨立生活能力,也培養了他們對家庭、對兄弟姐妹的責任感。這種責任感在其成人之後突出表現為對待工作、對待社會的責任感。
但是,在新型家庭中,孩子成為長輩的「掌上明珠」,受到了百般呵護。很多孩子在家中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父母從不會讓他們做任何家務活,每日都要千叮嚀、萬囑咐,生怕他們病著、累著。不論孩子是否需要,父母總會為他們備下各種物質條件。心理學家稱這種情形為「關懷強迫症」。正是由於家長的過於溺愛,致使一些青少年在社會化過程中失去了鍛煉自己的機會,並逐漸形成任性、以自我為中心的特點。有這種性格的少年,一旦介入社會生活,很容易以自私的、任性的態度,不顧社會道德和法律規范的要求去追求自己的目標。像有些青少年自小喜歡將別人的物品據為己有,為此他們可能會拿走同學的文具,搶走小朋友的玩具。父母在得知孩子的錯誤行為後非但不加以制止、批評,反而稱贊孩子有膽量。在父母的支持下,孩子會覺得自己的行為是正確的,他們並未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埋下了犯罪的禍根。隨著年齡的增長,這種私慾會愈發膨脹,從而導致青少年盜竊、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這類少年如父母是領導幹部或大款之類的人物,則表現的更為突出。他們往往高傲自大,有恃無恐,稱王稱霸,經常糾集一班「小兄弟」在自己周圍,曠課逃學、打架斗毆,甚至偷盜搶劫,吃喝嫖賭,無所不為。如某市一15歲少年劉某,自小家庭條件優越,受到了爸爸、媽媽的嬌寵,在家中是一個名副其實的「小皇帝」。他上學時穿的都是名牌,書包里放的也是高檔食品,每天都由爸爸開著高級轎車接送。然而,從小被寵慣了的劉某養成了蠻不講理的壞習慣。在家裡,父母稍不順他的心意,他就大發脾氣,直至父母滿足他的心願才算收場。在學校,劉某經常和同學爭吵、打架,對那些不順從他的同學,他常常領著幾個「哥們兒」大打出手。可悲的是,劉某的父母對兒子的行為不但不進行批評教育,反而極力袒護,與被打同學的父母爭吵。有了父母撐腰,劉某更加肆無忌憚,胡作非為,後來終因一件小事而將同學打成重傷,結果觸犯了刑法,被送進了教管所。
每位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生活幸福,但作為父母應清楚地認識到幸福並不是讓孩子在蜜罐中生活。特別是在當前的家庭結構中,父母更應加強對子女的教育,以使自己的子女形成積極的自我認識,將正確的理想自我與不斷完善的現實自我統一起來,避免、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
二、簡單粗暴的家庭教育方式易造成子女的不良心態
家庭教育最根本的任務是教孩子學會做人,學會獨立於社會的本領,這是孩子終生受益的東西;同時還要給孩子真誠的愛,不僅為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質生活條件,滿足孩子生理上的需要,還應當以愛撫、溫存、體貼來滿足孩子的心理需要。家庭教育是國民教育的基礎,也是科教興國這一國策的一個組成部分。科學的家庭教育又是培養二十一世紀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證。
青少年在其成長過程中,因受智力水平、認知能力、情感意志等方面的限制,不可避免地會犯下一些錯誤。此時,首先需要家庭給予其必要的教育,幫助他們改正缺點。青少年能否及時地糾正錯誤有賴於父母的教育方式。正確的、科學的家庭教育有助於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啟迪孩子的心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他們的理解能力和創造能力。
然而,許多家長在滿足孩子的衣食住行後,就有一種如釋重負的感覺:「我的任務完成了,該看你的了。」他們很少會主動與子女交流思想,了解子女的思想變化。在某校對初中學生所做的一次問卷調查中顯示,能夠「經常與孩子交流」的佔59.4%;「偶爾與子女交流」的佔32%;「不太交流」的佔8.6%。也有的家長受中國傳統觀念中「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思想的影響,不管孩子是否能夠達到他們的目標,一味地「物質滿足,精神鼓勵」,給孩子帶來了巨大的思想壓力。一旦孩子無法實現他們的要求,指責、挖苦、嘲笑甚至拳腳相加就會接踵而來。對於年齡尚小的孩子來說,粗暴的教育方式會給他們的童年生活帶來陰影,容易造成情緒低落、沉默寡言、拒絕與人交往等不良心理的產生。
當青少年進入青春期後,往往容易表現出獨立性意向和認知能力矛盾的心理。隨著自身外形的變化,青少年會感到自己不再是小孩,要求取得與成人大體相同的地位,產生強烈的獨立性意向,希望擺脫對成人的依賴。但由於他們社會閱歷少,認識狹窄、片面,往往分不清是非、榮辱和美醜,此時的青少年正需要家長的指引。而有的家長固守「不打不成器」的思想,對子女的過錯不善於啟發誘導,而是非打即罵,造成子女與家長情緒對立嚴重,特別是易使那些有不良情緒傾向、易被激怒和控制力差的青少年產生消極情緒狀態。消極情緒狀態會讓青少年長期處於一種抑鬱、憂愁與不滿的心境之中,其行為往往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消極對抗;另一種是長期壓抑的情緒狀態逐漸增強,由量的積累轉化為爆發式的反抗行為。
青少年消極情緒的最明顯表現就是逆反心理的產生。不同性格的青少年,其逆反心理的表現也不盡相同。較內向的青少年在家長面前沉默寡言,不願與家長溝通思想,精神較為壓抑;外向型性格的青少年常與家長當面頂撞,摔砸物品,甚至產生過激的行為。
這種逆反心理使青少年難以體會甚至是不願去體會父母的心意,粗暴的教育方式更令他們感到怨恨與憤怒,引起其情緒上的波動。一旦這種情緒難以控制,惟有立即向引起其情緒的客體直接發泄或轉向無關當事人進行發泄才能減輕心理壓抑,但這種發泄往往會帶來嚴重的後果。2001年,天津市河東區就曾發生過一起類似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母親對其管教過於嚴格,而對母親產生了強烈的逆反心理,母子曾多次發生爭吵。母親的訓斥令其心生不滿與憤恨,終於在一個夏日的夜晚,王某再也無法抑制心中的怒火,到廚房拿了一把尖刀,刺向了熟睡中的母親,共20餘刀,當發現其母確實已死才肯罷手,而後逃離現場。數日之後,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其處以重刑。一個家庭,就因為教育方式的不當而支離破碎,甚至骨肉相殘,這血淋淋的教訓不能不令人深醒。
三、問題家庭對子女的負面影響
問題家庭是指因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或者感情破裂導致離異、分居、遺棄等原因,使父母的一方或雙方不存在,或家庭成員的劣跡使得家庭完整性、穩定性遭受破壞,家庭固有功能因之而損失或消失的一種家庭情況。
俗話說:「上樑不正下樑歪。」父母的品行不端會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子女,導致他們偏離社會要求,形成好逸惡勞、自私自利、趣味低級等不良品質。當這種偏離沒有得到及時有效地矯正而繼續發展,並達到一定程度時,他們就會向犯罪方向轉化。關於父母親的言行和犯罪行為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西方有的學者進行過專門的研究,並得出了肯定性的結論。唐納德·J·威斯特(Donald J.West)經過調查在《誰成了青少年犯罪者》一書中指出:「絕大多數犯罪青少年的父母親自身都有犯罪行為。」大衛·P·法林頓(David P.Farrington)經過對365名青少年罪犯進行了調查研究後,在其所著《青少年犯罪及其根源》中記載:「父親沒犯過罪的孩子有犯罪史的僅佔8.4%,而父親犯過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達37%,同時,母親犯了罪,小孩犯罪的比例則更高……」可見,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將對子女的言行產生極其消極的影響,從而誘發其走上犯罪的歧途。如江蘇省阜城鎮一19歲青年陳某,在發現母親多次在家中容留婦女賣淫後,也學著母親的樣子經常和多名同鎮青少年男女搞群奸群宿,結果母子雙雙走上了法庭,受到法律的嚴懲。
但是,經過統計發現,此種問題家庭導致青少年犯罪的比例要遠遠低於離異家庭對青少年的影響。
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夫妻離異超過百萬對。在父母離婚後,1/3的孩子在五年內感到壓抑,缺少目標和抱負。父母離異子女常出現品行障礙問題,一方面他們渴望自尊;另一方面由於外界的消極評價和自身狀況等因素的存在,往往有較強的自卑感和缺陷感。孩子的父母,由於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識,對這一問題缺乏正確的認識,誤認為這些出現品行障礙的孩子道德敗壞,就放任自流,使這些孩子的心理與行為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生活環境,產生危害他人、危害社會的行為傾向,部分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單親家庭的家長總覺得孩子得到的是不完整的愛,因而心存內疚,於是想加倍地補償孩子,例如給孩子最好的物質條件,自己再苦再累也不能委屈了孩子,其結果會使孩子變得更脆弱更敏感。一位單身父親為了自己的女兒發誓:在孩子18歲以前不再婚。孩子則要求父親一定要第一個到幼兒園去接她,不許他對其他的人表示喜歡,不能說她不好,等等。現在女兒的性格變得事事好拔尖,嬌氣,愛嫉妒,說話尖刻、不饒人,不會體諒別人,比較「獨」。做父親的也沒想到苦了自己還落得這樣的結果。
不管父母是什麼原因離婚的,孩子都會認為自己被拋棄了,再加上有些家長愛說「你爸爸(媽媽)不要我們了!」的話,這種無助的感覺會使孩子變得自卑、內向,甚至整天胡思亂想,學習成績迅速下降。有些家長還會說對方的許多壞話,他(她)怎麼不好,男人(女人)都不是好東西,等等,這樣在孩子長大後容易對異性產生懷疑、厭煩、憎恨等心理,人際關系會很敏感,他們將來的婚姻生活也容易不幸福。
兒童心理學家認為,孩子在六七歲以後會模仿同性家長的行為而形成自己這個性別應有的行為方式,如果母親獨自把孩子帶大,孩子很少接觸其他男性,他的行為很容易有女性化傾向,如優柔寡斷,扭扭捏捏,「小心眼」,敏感,考慮問題過多等等。彌補的方法是:不限制、不剝奪孩子和父母雙方相處的機會,家庭離散了,但父母的愛沒有離開孩子。另外,為了孩子應該選擇再婚,而不是不結婚。但再婚之後又會產生一個新的問題,即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如何處理。
從法律上看,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是基於一定的合法手續而產生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子女應與親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對與自己沒有絲毫血緣關系且尚未成年的繼子女,繼父母應該採取同對待自己親生子女一樣的方式進行關心和愛護,以撫慰他們因父母的離異造成的心理上的創傷。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繼父母非但不關心和愛護繼子女,反而是歧視和白眼對待他們。在生活上他們得不到必要的照料,一旦有了錯誤,更會招致辱罵與毒打。這無疑是在他們本已存在的傷口上撒了一把鹽,造成更大的心理障礙。在這種情況下,很多青少年會選擇離家出走來避開家庭的冷漠,他們漂流在社會上,為了尋求生活上的需要和心理上的滿足,他們往往會結成團伙,進而產生偷盜、搶劫等犯罪行為。
因此,作為家長應該客觀地分析夫妻離婚的原因,用理性的、容易理解的方式告訴孩子:不管怎樣,父母都非常愛他,只是不在一起住了,他可以自由地看望父母,希望他理解父母等等。再婚父母更應加強與繼子女的情感交流,幫助他們從心理上適應家庭的變化,為其健康成長創造條件。
四、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配合不夠,不能及時對子女的不良品行進行管理
學校是青少年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場所,肩負著為國家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綜合型人才的重任。在預防青少年犯罪這一問題上,學校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學校應重視學生的德育教育,了解學生在校的生活情況和思想變化,並給予其相應的指導。
同時,學校的預防犯罪教育應當得到家庭的密切配合,其原因和目的在於:一是使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一體化。未成年學生的家庭大多分散居住,其父母及監護人各自從事不同的職業,對青少年犯罪的實際情況、常見犯罪類型等缺乏一個全面、完整的了解,難以制定出一個系統的、切合實際的預防犯罪教育計劃。與此同時,學校則具有多方面優勢,可以統一制定相應的教育計劃。二是使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同步化。青少年在學校的表現,有時與在家庭中的表現並不是完全一致的。就其不良行為而言,無論性質還是程度,在學校和家庭中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因此,學校將預防犯罪的教育計劃及時告知家庭,有利於學校、家庭同時從不同角度、時間、空間預防青少年學生的不良行為,從而使學校、家庭對青少年的教育同步化、全面化,這對有效地預防犯罪是至關重要的,也使得對青少年的教育在教育主體、教育內容、教育時間、教育空間等方面具有立體性、多樣性、全面性、整體性、綜合性、連續性、和長期性的特點,以期收到更好的教育和預防效果。
但有的家長錯誤地認為,子女在上學之後,就應由學校對其進行教育,自己就不再有任何責任;也有的家長因工作繁忙,無暇顧及子女的學習。因此,他們很少關心子女在學校內的學習生活情況和思想變化。而有些學校過於注重學生的學習成績,忽略了學生的全面發展,沒有給予學生必要的德育教育。這使得部分學生抓住了家庭和學校管理上的漏洞,經常曠課、逃學,在社會上游盪,結識校外不良人員,最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例如,天津市某中學一初中二年級學生,因父母在外地做生意,長期不回家,他一直跟隨奶奶生活。自升入中學後,逐漸開始放鬆對自己的要求,長期曠課,每日都靠在學校門前向低年級學生索要錢財度日。為此,學校曾多次想辦法與其父母聯系,但均未能如願。後來,這名學生終因搶劫他人財物而將自己送入公安機關。經多方聯系,公安機關終於找到了該生的父母。在得知兒子犯下罪行的消息之後,他的父母無不感到痛心疾首,不斷責怪自己沒有協助學校做好孩子的思想教育工作。
另外,還有的家長在孩子上學之後,只關注他們的學習成績,片面地追求高分數,忽略了對孩子的思想教育。這些家長最大的失誤在於他們忘記了自己是在單一教育下成長起來的,而孩子生長在新時代,所接觸到的信息要比自己多得多,心理變化也會更復雜。家長在學習上的過高要求只會給青少年帶來了極大的心理壓力,一旦這種壓力無法調節,後果將不堪設想。1999年,我國浙江省一中學生就因難以忍受母親在學習上的苛刻要求,用利斧將其母殘忍殺害。此案發生之後,震動了每個家長的心,震動了每個教育工作者的心,人們不禁在問:「難道這血的教訓不可避免嗎?」看來,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合作勢在必行。
綜上所述,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是復雜的,多種多樣的。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任教師,其思想和行為對子女的一生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在了解這些易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後,每位父母無不應深刻反思一下自己多年來對子女的教育問題。我們能不能改變自己的教育觀念?能不能找到更適合子女發展的教育方法?能不能盡力避免、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這些問題有待於我們一一解決。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為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我們呼籲全社會搞好綜合治理,增強「青少年維權」意識,探求「青少年維權」機制,大家齊抓共管,都來為培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優秀下一代努力。
Ⅱ 教育不當,獨生子女會存在哪些問題
國家的第二個孩子開放了,但仍然有很多父親和母親不想生第二個孩子,現在社會上獨生子女日益增加。孩子們在眾星捧月的家庭環境中享受著天賦的成長條件。如果家長教育不當,孩子會變得過於可愛,從小嬌生慣養,會產生很多不良行為,形成獨生子女綜合症。4-2-1綜合征或獨生子女心理障礙,在國外獨生子女被稱為「問題孩子」。獨生子女已經成為特殊群體。爺爺一代、父親一代的教育不一致、大人的愛和教育不正當等不良行為習慣、性格和道德缺陷、性格
家庭的祖父母父母應該接受科學的育兒指導,學習兒童心理,改變不正確、封建迷信、非科學的教育方法。獨生子女本身沒有錯。那個問題是因為後天的教育不合適。因為家長理解兒童的心理發展和心理因素對身心疾病的影響,對孩子要嚴格民主,不能撒嬌。教育要有一致性祖父母、父母一代和父母之間的子女教育要有一致性,對出現的矛盾要及時統一認識,對固執己見的老人,要把兒童送到集體保育機構生活。這樣更有助於孩子們正常的心理發展。要教育好獨生子女,成年人要以身作則。
Ⅲ 為什麼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當下未成年人心智成熟得更早,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時代需要,強化家長對孩子的監管責任。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低齡化的傾向的原因主要在於他們不到刑事責任年齡,刑法對其沒有威懾力.要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加契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意指犯罪人所犯罪行與其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相當,不能重罪輕判,也不能輕罪重判。同時,考慮到犯罪行為人的認知程度,設定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本意是對一些年齡低、社會認知差、行為把控能力弱的渉罪未成年人給予一定程度保護,盡可能降低刑事懲罰對其成長的影響。但現實中,一些低於現行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重大犯罪行為的案件不時發生,扭曲了設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內在的社會道義,損害了罪刑相適應的法定原則。因此,對實施特定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通過追究刑事責任進行遏制和形成威懾,達到「罪罰相當」,有利於更精當地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好地體現司法正義。一些低齡未成年人實施重大犯罪行為,對受害人造成重大傷害,對社會秩序形成重大威脅。而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定,使其免除刑事責任,對受害人及其家庭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對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以及司法正義的彰顯,也有著負面影響。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有利於引導未成年人的成長。當下社會,互聯網上不良信息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很大,一些未成年人缺乏正確的社會認知,對不良社會信息缺乏甄別能力,自我約束能力不強。有的家庭對獨生子女的寵溺,弱化了家庭教育的功能,導致一些未成年「混世魔王」的出現,一些未成年人不懂得敬畏法律,不懂得遵從社會道德和社會秩序。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通過法律手段,追究一些未成年重大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僅是對未成年重大犯罪行為人的剛性矯正,而且,刑事懲罰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引導,它對更多未成年人會形成法治意識的引導,同時,有利於形成向上、向善的社會風氣,更好地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Ⅳ 獨生子犯法會被判刑嗎
獨生子犯法不可以輕判。獨生子女犯罪不是《刑法》規定的可以或應當從輕或減輕的理由。根據刑法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Ⅳ 現在的獨生子女為什麼不好管啊!!
父母對其關注太多,希望太大,總讓孩子太早按照自己的意思去生活和學習.這點讓孩子感覺壓力太大.希望自己有足夠的個人空間.在父母的不斷督促下,使他們非常叛逆,就這樣做出許多出格和出人意料的事來
Ⅵ 獨生子女犯罪能否從輕判刑
獨生子女犯罪,判刑時要從犯罪的輕重去判決,對於獨生子女是沒有優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