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男方父母出錢買房,寫男方一人名字。婚後加上女方名字,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么
1.首先這是由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購買贈給男方的,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版財產,但是婚後權,男方願意加上女方的名字,我個人認為是男方對自己的房屋所有權進行了相應的處分權,將該房產變為夫妻共有財產。
2.房屋登記的產權人是以產權證上載明的名字為準的,既然是有女方的名字,那麼女方也應為產權人之一。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 父母全款給兒子買房,婚後女方要求加名字,需要附加什麼條件才能保全房產
從你的描述來看,父母全款給兒子買房,婚後女方要求加名字。不介意附加條件,否則的話女方可能會有意見吧。並且這個房子是父母全款買的,所以判決的話是屬於父母的。
3. 父母婚前全款給我買的房子,女朋友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她的名字!
這是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如何處理,需慎重權衡後再做決定:
1、父母內婚前花全款購置的房子,容名字寫的是你,你就是房子的所有權人,對房子擁有完全主權。
2、你如果按照女朋友要求婚前在房產證上增加她的名字,就意味著你同意將房子的部分產權贈予給她,除非有約定,否則,將視為房子共同共有。
3、產權證一經變動,女方即合法擁有了房子的部分所有權,離婚時自然有權要求分割。
4、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產權變更(加名)時,是不會同意你關於「寫好當時買房的出資份額」的要求的,因為那是公證部門的職責范圍。倒是可以考慮採取贈與適當產權比例(比如10%—30%)的方式。但是否可行,就要看女方的態度了。
4. 父母買的房,全款,裝修一切費用都是男方的,女方要求加名字。
這個是夫妻雙方信任的問題。
你們感情好沒必要考慮房子名字的問題。感版情不好。雙方不信權任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
至於別人說的跟你說的協議公證之類的就別想了。如果真那樣做了結婚有意義?
她要求在房產證加她的名字。以後的事誰也說不好。既然說不好還結婚干什麼?
結婚在現實社會已經注入許多元素。現在到出台法律來保障已經讓人們對愛情婚姻失去信心。
我現在的妻子在我最困難的時候。我們住的彩鋼板的房。一分錢花開來花。我從抽芙蓉王到延安。
我們一路走來。在我最窮困潦倒的時候她選擇為我懷孕。這樣的女人我堅持不領結婚證的時候買的120的房子堅持只寫的她一個人的名字。我覺得我這樣做對。
我不知道你們的具體情況。但能說出來這樣的話我覺得。。。。。。你懂的。
自己的事情自己考慮。
小夥伴們只是隨便說說。
祝你好運!
5. 男方父母全款買的房子婚後加女方名字的多嗎
有能耐說服男方及其家人的話,當然房產證加上你的名字好啊,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婚前財產公證了就麻煩點。。試試吧。。。
以前無所謂,現在的時代多了。。。
6. 我婚前全款買的房,房產證上填的是父母名字,女方要我加名字,現在離婚了,她要一半財產有用嗎
您婚前購買的房子,沒有貸款,無論登記在您父母名下還是您自己名下,都應屬於您的個人財產,與女方沒有關系。如果已經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則房子會有女方的份額,具體需要根據登記狀況確定份額的多少。
7. 婚前女方父母買的房子,寫的父母名字,婚後再加上女方名字的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屬於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根據最高法內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容,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
但是,女方獲得的財產份額在婚姻關系期間增值的部分,如果離婚,男方有權要求獲得補償。即分得女方享有的房屋份額所增加的價值的一半。
8. 女方父母要求房產證加名字合理嗎
房產證原來是誰的名字?如果是你父母的那不要加。如果是你的那加不加都一樣,都有份。如果要共同還貸那必須加。
9. 女方要求在男方父母買的房子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合理嗎
不合理,男方買房可冠女方名,但男方父母買房是送他們兒子的,他們根本就認不到女方,沒理由送房子給兒媳婦的。(兒媳婦的關系是建立在兒子與女方的關繫上的。如果這個關系不存在了。那麼就相當於路人了。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