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軍轉干具備什麼條件可以隨配偶安置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2001年1月19日起實施)
第三章 安置地點
第十六條 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 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 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條 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二十條 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 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 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 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 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㈡ 軍轉幹部安置
法律分析: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法律依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四條 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十五條 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㈢ 安徽轉業幹部轉業安置條件是什麼
一、接收安置條件
安徽省接收安置轉業(復員)幹部主要根據[2001]3號和中發[2007]8號文件規定把握:
1.轉業幹部原籍安徽省或從安徽省入伍(入伍時常住戶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地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的市、縣安置。
2.轉業幹部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隨軍到安徽省的轉業幹部,配偶隨軍取得合肥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可以到合肥市安置;配偶隨軍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4.轉業幹部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且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戶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5.轉業幹部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在邊遠艱苦地區(按國辦發[2001]14號確定的邊遠一、二、三、四類地區和國發[1989]14號規定的一、二類島嶼范圍)工作滿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隨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在安徽省的轉業幹部,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
①自主擇業的;
②在邊遠艱苦地區(范圍同上)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③戰時獲三等功、平時或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④因戰因公致殘的。
7.夫婦同為軍隊幹部,雙方或者一方轉業且雙方或一方系駐皖部隊的,可以到部隊所在地安置。
8.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轉業幹部,比照駐皖部隊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9.隨調家屬是公務員的予以合理安置;事業編的在合肥採取貨幣化安置的方法,其他地市視情合理安置;企業單位的採取貨幣化安置的方法。
10.具有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或者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如安徽省有單位接收的,經報省軍轉辦審批同意的,可以接收安置。
11.撤銷、合並、降格、改編、移防單位計劃分配軍轉幹部未婚或者離異的,可在服役地安置。
12.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以及撤銷、合並、降格、改編、移防單位計劃分配軍轉幹部,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13.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地區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14.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所在地安置,該地區為邊遠艱苦地區和高山海島地區縣(市)的,其上述親屬(不含隨軍、離退休安置或工作調動)必須取得該地區常住戶口滿5年,且有獨立合法產權的住房。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其具體接收安置條件會根據每年形勢變化作出相應調整,最終以軍轉安置部門答復為准。
二、限制性政策
1.配偶通過購買住房在安徽省取得常住戶口的轉業幹部,能不能作為進安徽省安置條件,目前安徽省沒有統一具體的規定,一般由各地市視情況而定。從目前掌握的情況,進合肥市、蕪湖市、黃山市、淮北市的,不予接收。
2.配偶調動或者因務工落戶合肥年限要求滿5年(公務員或大學生畢業分配的除外)。
3.配偶結婚時常住戶口在合肥,結婚時間一般要求滿一年。
4.父母在合肥購房,身邊無子女,轉業幹部進合肥安置,要求父母落戶時間滿5年。
5.對非組織原因未到地方報到的轉業幹部,合肥市3年內不予接收;蕪湖市1年內不予接收;蚌埠市2年內不予接收,第3年可作為受處分幹部接收(審檔時檔案內沒有處分的不接收)。
㈣ 父母子女戶口在天津可以轉業到天津嗎
可以的。
轉業是由一種行業轉到另一種行業。特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轉到地方工作。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軍官和服役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分配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參加工作或參加生產。
安置,也可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邊無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獨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㈤ 部隊父母可調往獨生子女所在地或單位嗎
摘要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㈥ 軍人什麼情況家屬可以隨調
法律分析:1.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為公務員、且符合公務員專人規定的,可參照本人職務隨調。
2.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隨調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軍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 六、改進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辦法 (一) 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為公務員、且符合公務員轉任規定的,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主要在事業單位和企業妥善安排。對安排到實行勞動合同制、聘用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隨調配偶,應當給予3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㈦ 遼寧轉業幹部轉業安置條件是什麼
(一)計劃分配轉業幹部接收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遼寧省予以接收安置:
1、轉業幹部原籍為遼寧省或從遼寧省入伍的;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為遼寧省的。
2、轉業幹部配偶已隨軍,在遼寧省有常住戶口的(沈陽市、大連市取得常住戶口滿2年)。(註:軍隊改革期間,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並、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轉業幹部,配偶取得沈陽市或大連市常住戶口的,不受現行政策規定的隨軍落戶年限限制,可以在沈陽市或大連市安置。)
3、轉業幹部父母身邊無子女或配偶為獨生子女需要照顧的,在遼寧省有常住戶口的。
4、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轉業幹部,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註:軍隊改革期間,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並、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轉業幹部,是未婚或者離異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
5、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離退休安置地為遼寧省的。
6、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為遼寧省的轉業幹部,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在遼寧省安置:一是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二是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三是因戰因公致殘的。
7、夫婦同為軍隊幹部的,雙方或者一方轉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為遼寧省的,或者任何一方的部隊所在地為遼寧省的。
8、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外省籍軍隊轉業幹部,經省軍轉辦批准,可以在遼寧省安置。
9、沈陽市對購房落戶滿2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予以接收,原則上安置到事業單位。
(二)自主擇業轉業幹部接收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遼寧省予以接收安置:
1、轉業幹部原籍為遼寧省或從遼寧省入伍的;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為遼寧省的。
2、轉業幹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為遼寧省的。
3、轉業幹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為遼寧省的。
4、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轉業幹部,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註:軍隊改革期間,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並、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轉業幹部,是未婚或者離異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
5、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離退休安置地為遼寧省的。
6、夫婦同為軍隊幹部的,雙方或者一方轉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為遼寧省的,或者任何一方的部隊所在地為遼寧省的。
7、對購房落戶的予以接收,沒有年限限制。
㈧ 軍人轉業戶口想隨家屬方,我想問問家屬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二樓朋友給出的是士官退出現役的辦法,軍官有以下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轉業軍人的安置地有以下幾種選擇。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5.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國家重點工作、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因為這裡面也分好幾種情況,所以你自己對照一下。
㈨ 軍人轉業戶口落戶政策
【法律分析】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在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軍人,長期在偏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離退休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4)因戰因公致殘。
【法律依據】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在配偶入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 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 父母身邊沒有子女或者配偶是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父母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㈩ 合肥市2021年軍轉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一)轉業幹部原籍安徽省或從安徽省入伍(入伍時常住戶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的市、縣安置。
(二)轉業幹部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隨軍到安徽省的轉業幹部,配偶取得合肥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可以到合肥市安置;配偶取得其他地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四)轉業幹部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且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戶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五)轉業幹部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在邊遠艱苦地區(按國辦發〔2001〕14號確定的邊遠一、二、三、四類地區和國發〔1989〕14號規定的一、二類島嶼范圍)工作滿10年的,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離退休後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隨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法律依據:《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退役士兵安置經費是指用於安置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到本市安置的義務兵和士官安置所需經費,主要包括退役士兵待分配工作期間生活補助、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和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三條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並經審查檔案合格同意接收後,方可領取經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