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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拆遷房寫子女名字的

發布時間:2022-07-07 00:29:38

㈠ 父母拆遷的房子寫兒子的名字

法律分析:拆遷房在登記時寫兒子名字,就形成了贈與合同,此時記在兒子名下的拆遷房就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了,屬於父母對兒子的贈與。就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這種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㈡ 父母的拆遷房做子女的名字,子女離婚的時候對方可以分割財產嗎

父母的拆遷房子做的子女的名字,子女在離婚的這個時候,對方當然是可以分割財產的,這個是應得的。

㈢ 父母拆遷後所得的房子在辦理房產證時寫女兒的名字,是否會變成女兒女婿的共有財產

不會,按照新的《民法典》條款,父母的財產,不管寫誰的名字,實際上仍然是由父母、子女共同擁有。只是寫上子女的名字,父母百年之後,房產可以減少一個遺產稅。
在本案例中,女婿不是房產共有人,只有女兒享有繼承權。女兒有兄弟的,女兒與其兄弟共享繼承權。

㈣ 拆遷房可以直接寫孩子名下嗎

法律分析:父母拆遷安置房一般不能直接寫子女名字。在辦理房產證後,可以通過贈與等方式,將房屋轉讓給子女。然後,到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㈤ 父母的拆遷房,房產證能不能直接寫子女的名字

父母的拆遷房,房產證能不能直接寫子女的名字當然是可以的了,在沒有辦房產證之前只要父母同意,寫誰的名字都可以。

㈥ 拆遷協議是父親的,辦理房產證能用子女的名字嗎,如何辦理

拆遷協議是父親的,辦理房產證是不能用子女的名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因為拆遷協議屬於合同性質,雙方簽定協議後,就能按協議內容覆行合同。取得拆遷後的房產證後,當事人可以按實際情況進行變更。
法律分析
拆遷協議主體名稱不能更名,否則就變成另一個協議了。協議書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為了拆遷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如果變更當事人原來的協議就無效了,只能重新簽訂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拆遷安置戶家庭拿到拆遷安置房且具備辦理房產證條件後,家庭人員可以協商安置房辦理房產證,在辦理的房產證上寫上姓名。如果子女與父母是同一戶宅基地住房的家庭人員,父母可以通過放棄安置房產權的方式,將屬於自己的安置房產權份額直接轉到子女的名下。如果子女與父母不是同一戶宅基地住房的家庭人員,父母不能將自己的安置房產權直接寫上子女的名字,要等父母拿到拆遷安置房的房產證後,再通過買賣、贈送、繼承的方式將安置房產權過戶到子女的名下,這樣要多支付一筆相應的房產過戶稅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㈦ 父母的拆遷房寫兒子的名字,離婚兒媳有份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該拆遷房屋只歸己方子女一人所有,否則拆遷房是有兒媳的份額的。
而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是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是知識產權的收益;四是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五是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如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以及軍人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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