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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子女投靠父母

發布時間:2022-07-06 22:30:18

Ⅰ 上海獨生子女父母投靠落戶政策

法律分析:上海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落戶。

法律依據: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三、關於老人投靠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落戶。

Ⅱ 新上海人父母戶口投靠政策

法律分析
新上海人父母戶口投靠政策: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上海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上海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願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上海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原上海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上海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需要准備的資料: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需要准備的資料: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傷亡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系的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Ⅲ 父母是上海戶口,子女已成年可以隨遷嗎

摘要 成年子女不能投靠父母落戶上海。

Ⅳ 子女上海戶口,父母可以隨遷嗎

法律分析
隨遷的戶口只能是結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戶籍不能跟隨遷入上海。有關上海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提出若干實施意見如下:關於子女投靠,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戶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下同)落戶。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准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周歲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經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審核符合《民法典》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後隨父(母)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法律依據
《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一、關於子女投靠(一)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支內、知青人員」),現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1.本市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依法收養的子女,長期隨養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2.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Ⅳ 子女投靠落戶上海

摘要 1、父母一方是上海戶口,且落戶已有五年。滿足落戶政策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者在上海高中就讀)可以投靠上海戶籍一方的戶口所在地。

Ⅵ 父母隨子女落戶上海的條件

法律分析: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1、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法律依據:《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3、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Ⅶ 上海非直系親屬掛戶口規定

法律分析:非直系親屬掛戶口規定是:非直系親屬可以轉戶口。一、非直系親屬掛戶口規定如下:1、按照現行戶籍管理規定,非直系親屬遷入的,需要在親屬家長期居住;2、請本人和親屬攜帶戶口簿、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3、在此居住證明以及您親屬同意您在此入戶證明到您親屬房屋所在地戶籍辦理登記手續。4、如果不在您親屬家居住,無法辦理過戶轉移。沒有單獨存放戶口的機構。二、戶口遷移中親屬投靠規定:新生嬰兒入戶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嬰兒父母身份證或戶口簿;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書;准生證或生育證,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憑證。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或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傷亡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或撫養關系的公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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