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典父母出資給婚後子女買房財產歸屬
民法典規定婚前財產肯定屬於一方的,但婚後的房產如果能證明購房款是你父母出的比如轉賬記錄,房產也歸屬自己的子女,假如涉及共同房貸裝修等另計。
B. 父母出錢給兒女買房法律上怎麼判
案例1 借款
父母出資給女兒女婿買房,女兒女婿打離婚官司後,父母主張這筆錢系借款,將女兒、女婿告到法院,得到法院支持。
而女婿黃某稱,對於收到二原告的70萬元用於購買房屋沒有異議,但原、被告之間從未有借貸關系。原告起訴的真實目的是與被告余某莎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余某莎則認同原告的說法,認為這筆錢系借款。
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黃某的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載明其兒子、媳婦因購買房屋於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萬元整。黃某康解釋,這份《證明》確實是他寫的。「我對兒媳婦很認可,但兒子對我們雙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婦比較講理,她讓我寫這個我就寫了,兒子對岳父母不好,人家當時給了錢給我兒子媳婦買房子,我認為兒子作為男子漢,借的錢應該還。」黃某康還表示,自己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錢購買的。
法院判決
父母沒有義務給子女買房 這筆錢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黃某、余某莎償還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余某莎與二原告之間的親屬關系及二被告處於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僅憑被告余莉莎個人出具的《借條》及其陳述顯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項系借款的結論。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黃某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經核實確系黃某康本人書寫,能夠證明款項發生之時及之後,二原告並沒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萬元系贈與。
判決書這樣寫道:法律意義上,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因為子女成家立業生子之時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恰恰相反,此時的子女應當向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而以近段時間的房價而言,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幾十萬元,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過先行向銀行貸款取得絕大部分款項後再行支付給二被告,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的贈與。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原告系基於贈與向二被告支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本案款項的支付應為借款而非贈與。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高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
雙方父母出錢買房
離婚後男方父母向子女討錢
朱某光與齊某於2013年10月結婚,二人准備購買位於成華區雙橋路的房屋,總價76萬元,於是向雙方父母表明買房意願,男方父親朱某革於2014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轉款5萬元,而齊某的父母也出錢63萬元。房屋購買後登記為朱某光和齊某二人共同所有。
2016年6月8日,朱某光、齊某共同向齊某父母補借條稱,借款63萬元,用於支付購買位於成都市郫縣銀潤南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購買成都市成華區雙橋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然而,朱某光與齊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7月18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購兩套房屋。 男方父親朱某革認為,當初的5萬元系借款,於是將兒子朱某革和兒媳齊某告到成都成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向原告償清借款5萬元。 兒子朱某光作為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內容屬實,二被告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但兒媳齊某則辯稱,公公所訴內容不實,這5萬元是基於二被告剛結婚,原告作為男方父親按照風俗贈送給子女的購房款,從未向她表示過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光離婚前也從未要求過償還。
法院判決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借貸合意 這筆錢是贈與
庭審中,朱某光主張因二被告共同購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請求借款,借款時均未向雙方父母出具借條,後因二被告婚姻出現問題,遂在齊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條,但為挽回婚姻,未讓齊某為自己父母補出具借條,而齊某則主張朱某光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贈與款,其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2018年2月,法院經審理認為,這5萬元應當認定為贈與,而非借款。判決書載明,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必須同時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及借款合意。從借款事實分析,本案雖然能夠確認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轉款5萬元,但是該轉款本身在性質上無法自證是借款,還是贈與,抑或其他經濟往來款項。
法院認為,相關司法解釋實際已將父母出資性質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借貸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贈與的子女,其源由在於,借貸相較於贈與更容易證明,借貸的立據慣例相較於贈與的被動接受更容易留存證據,而現有國情中,基於雙方親緣關系亦決定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於借貸,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足證據的情形下,一般宜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 此外,判決書還強調,本案中,涉案轉款發生在2014年4月21日,金額相較於購房款不大,距離被告於2016年7月提起離婚訴訟有兩年多時間,期間原告並未就此向二人主張為借款性質,與被告朱某光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向被告齊某父母補出具63萬元借條明顯不同,原告在無足夠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上述款項為贈與性質更高。
律師支招
出資時可讓自己子女寫借條 無須告訴對方
兩份判決,判決結果迥異。
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又該如何預防此類糾紛?記者為此采訪了多位律師。
這筆錢首先應當推定為贈與,因為父母給子女出資,相當於對子女家庭的祝福、幫助。在推定為贈與的情況下,父母應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借款性質,如果不能完成舉證,就只能視為贈與。可以列舉的證據不一定是借條,還可以是轉賬時的備注。
對於如何避免此類糾紛,吳傑臻認為,全額出資然後將房屋寫到自己孩子一個人名下是最有保障的辦法。但現實中可能沒法實現,那麼父母可以書面明確表示這是贈與還是借款,贈與的話又是贈與給誰。吳傑臻表示,有時礙於情面確實不方便讓對方寫借據,但父母完全可以讓自己子女寫借條,而無須告訴對方,因為只要這筆錢是用於買房、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夫妻雙方知情同意,不會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在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看來,父母給自己買東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結論認為父母給子女買的東西一定就是贈與。 「不能用親情代替法律思維。從法律上講,父母和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財產是個人所有。在這類案件中,對於這筆錢是怎麼取得的,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主張是贈與的一方也要舉證證明這筆錢是贈與的,而且不能只用傳統觀念當證據。」
假如雙方舉出的證據都不充分,那這筆錢該如何認定?
羅柯認為,這時法院應該向雙方調查父母為何把錢給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動提出買房差錢,即使父母礙於情面沒有明說是借或者送,這筆錢是借款的可能性更大,而如果是父母主動提出給子女,那麼贈與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羅柯認為,取得錢的一方舉證責任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條並不意味著這筆錢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錢到你那裡去,只要我不說是送的,性質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關系並不足以導致這種情況發生變化,法律上應該遵從同一種標准。」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認為,這類案件一般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會更高。「親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相對來說可信度很低。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離婚或離婚後,由於兩個被告一方是姻親一方是血親,因此證人證言和敘述的真實性比較低。」
在郭剛看來,一般情況下財物是不可能送的,應當謹慎認定,但是,具體到父母和兒女的資金往來,贈與的可能性還是比借款的可能性高,而且《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人品一文不值。
消息來自鳳凰網。
C. 父母貪污的錢給子女買房子寫子女的名字,判刑能追回來嗎
對於貪污的錢購買的房產等財物,經法院核實後一律作為贓物追回沒收,無論房產是誰的名下,都不能夠歸還。
D. 父母出資給你買房竟要擔這么大風險
中國人買房有個有趣的現象:子女買房,父母出首付,有的甚至在買房之後還會幫助子女還貸款。融360房貸君有個遠房親戚阿姨,兒子結婚時出了首付,還貸的前幾年都幫著還貸款,後來自己生了病,兒子卻連生病的錢都不給出,阿姨抱怨說,早知道有這風險,就不會幫他買房了。
知道親戚阿姨的遭遇後,融360房貸君在深表同情的同時,不禁思考:父母給子女出錢買房真的是天經地義嗎?除了阿姨說的贍養問題,父母還會承擔哪些風險?
養老風險:為買房傾盡所有積蓄,老無所依
同事的一位朋友A家,父母拿出所有積蓄支持孩子買房,後來生了病,自己卻拿不出足夠的錢治病,兒子那邊也要還房貸,日子緊巴巴的,最後東拼西湊才借到治病的錢。
法律風險:給兒子出資買房,房子沒父母的份
之前有個網友大叔B,兒子結婚後,老兩口給小夫妻出了一部分首付,後來兒子離了婚,房子判給了兒媳婦,本來想指望在房子中養老的兩夫妻賠了房子又賠了錢。
在房價不斷上漲的背景下,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成了普遍現象,從情感的角度看,是做父母的心疼子女,從法律的角度看,有些父母的疼愛缺乏合理的規劃。針對以上問題,融360房貸君想提醒一下廣大父母和子女,在買房之前一定要弄清楚以下幾個問題:
1. 出錢買房後自己生活是否受影響
2.明確出資部分是贈與還是借貸
3. 贈與一方還是雙方
4.出全資還是部分出資
先說說這第1條,有些家庭父母為了給子女買房,不惜動用自己的養老錢,等自己急用錢的時候卻沒了著落,就像上文的朋友A父母。雖然父母疼惜子女,但是也要對自己負責才行,房子雖然買了,生活卻出了問題,這樣真的是得不償失。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有一定的規劃意識,在保證自己養老生活不受影響的情況下,適當支援子女買房。
再說說第2、3條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說,除非父母能提供證據證明出資部分只贈與自己的子女,或者能證明出資的錢是借給子女用於買房的,否則都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上文中的網友大叔B,只是單純地出錢給兒子買房,並沒考慮是贈與還是借貸,也沒讓兒子打欠條,所以房子被認定為對兒子夫妻二人的贈與,離婚時也分不到房產,要不回出資的錢。
關於第4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全額出資,將不動產權登記和贈與一方的規定呼應,法院將以此作為判斷父母出資購房真實目的的依據。
所以,付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出資部分的贈與對象,如果大叔B是全款給兒子買的房子,產權只登記在兒子名下,就會被認定為對兒子一方的贈與。不過能全款買房的人也只是少數,多數家庭都是父母出部分資金幫子女買房,這樣很容易被認定為對兒子夫妻的贈與。另外,對於婚前就給子女買房的情況,除非產權證上只寫了自己子女的名字或者有明確贈與證明,否則都會被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
不少父母認為,現在房價這么高,年輕人要背負很大的壓力,作為父母能幫盡量幫,也沒想著讓他們償還。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是出於情分而非本分,有人礙於面子,不好意思跟子女打欠條開證明,覺得問題會變復雜,實際上這是防止問題變得更加復雜的簡潔方法。要跟子女明確買房的錢是贈與還是借貸,最好留下書面或者錄音憑證。子女也不要認為給自己買房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管是否給自己買房,都要懂得理解、感恩。可憐天下父母心,願天下的父母都能健健康康安享晚年。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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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處理
主要考慮以下幾種情形:
1、如果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也主要是考慮我國的基本國情。
2、如果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我國婚姻法對此種情況規定,購買的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4、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後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5、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F. 父母全款給子女買房如果規避風險
一、父母全資購房。在司法實務中,有的父母通過自己出資購房為子女使用,房產登記所有權為父母自己,這種情況下,屬於父母將自己的房產借給子女使用,屬於借用合同的范圍,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該財產不會因為子女的使用而改變所有權的性質,只能作為以後的遺產處理。這種情況下,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和子女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會比較有利。
二、父母出資購房。該種問題存在兩種情形,1是婚前出資購房,父母往往會考慮子女婚後的生活有保障,提前在子女結婚前,幫助子女交首付或者全款購房,該出資一般認定為對己方子女的贈與。如果親家雙方父母婚前協議購房,建議簽訂《子女婚前購房出資協議書》,約定雙方的出資額以及付款方式等,以便後期發生糾紛,同時如果雙方父母明確將購房出資贈與子女雙方,那麼該財產為子女們的夫妻共同財產。
2是婚後出資購房。該種情形下,法院一般會看雙方是否有約定,約定雙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後的房屋分割等,這種情況下,為父母對一方子女的贈與。往往父母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輕易不簽訂協議,造成後期子女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時,該父母出資對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如果沒有協議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法院仍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
三、父母擔保購房。在生活中,子女在購買房屋時,為了省卻開發商要求的擔保費問題,父母可能會以自己的名義為子女擔保購房,子女在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時,父母會在擔保合同中簽名,這種情況下,如果子女發生不能按期支付貸款時,父母要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不但造成其財產的更大損失,生活也會受到影響,建議這種情況下父母不要以擔保人的身份為子女擔保貸款。
四、父母頂名購房。父母在子女婚前為其出資購房,並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該種情形下,是屬於父母對子女財產的贈與,還是父母借子女頂名購房,需要看當時雙方的意思表示,建議父母們保留向開發商轉賬的銀行記錄、與開發商簽訂的相關預售合同,繳費單據等,雖然最終備案的正式《購房合同》簽子女的名字,但是前期相關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條,法院會認定為頂名購房,同時,建議必要時與子女雙方簽訂頂名購房的協議,實現風險的提前預防。
五、父母虛假購房。有的子女因為沒有購房的資格或者因為信用問題,造成無法貸款購房,父母會不得已通過自己購房的方式簽訂購房協議,由子女償還貸款,該種情形下,父母的出資能夠通過貸款協議或者房地產開發商出具的單據中看出資額,但是子女償還的貸款,如果子女將款轉入還款協議賬戶或者由父母轉入還款協議賬戶,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議父母與子女簽訂相關《購房出資協議》,以便理清法律責任,維護合法權益。
總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當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感情是子女雙方的事情,但是法律風險需要規避,防止以後造成家庭矛盾,影響自己的生活。
G. 不忍看父母為我買房,卻也迷茫自己未來能不能買得起
你可以從投資的角度來看,房價漲成這樣,一天一個價,再不買以後更買不起,以後父母只會更後悔更難過。以後就算賣了,房產也暫時不會貶值。
你已經知道父母的不容易,更加要努力工作多攢點錢,以後好好孝順他們。
H. 干傳銷掙的錢給子女買房子能沒收嗎
會被沒收!
包括汽車、電腦、手機、涉案資金、等等 都是要被沒收的!
你買房的錢 他們怎麼知道是你做傳銷的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