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獨生子女保健費
法律分析: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男戶,從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滿十六周歲止,每月發放保健費30元;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女戶,從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滿十六周歲止,每月發放保健費40元;
每年一次性打卡發放至涉農一卡通中。
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
法律依據:《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我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和獨生子女保健費標準的通知》第二條 提高獨生子女保健費標準的主要內容
(一)發放對象。符合《湖南省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對象確認辦法》(湘人口發〔2011〕7號)的有關規定的對象。
(二)發放標准。全市統一調整為每月不低於10元。
㈡ 急求!桂林市政府的市政【2002】13號文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桂林市人口與
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政[200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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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總會),各企事業單位:
《桂林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改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二年二月二十日
桂林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改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實施《中共桂林市委桂林市人民政府關於桂林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市發[2001]4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綜合改革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落實。
第三條 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自治區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考核評估方案,將本細則實施情況列入考核評估內容。年度考核評估工作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改革管理體制
第四條 按照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標准和要求,在農村全面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逐步實現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第五條 在城鎮建立以現居住地為主的計劃生育管理模式,居委會或小區應把流入人口和下崗職工納入常住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之中。以已生育一孩的育齡夫妻和已生育二孩未採取絕育措施的夫妻為重點管理對象。
第六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計劃生育工作第一責任入。企業所在地轄區政府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責任狀,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責任制。企業具備計劃生育組織、制度、資料和經費,落實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把職工和雇請的外來人員計劃生育管理好。
第七條 建立流動人口流出、流入「兩地」信息通報制度,通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單》,及時將流動人口中重點管理對象的生育節育情況通報給對方。
第八條 公安部門在為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時,要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無證的要補辦,並將名單及時通報所在轄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工商部門憑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查驗過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個體業主營業執照,勞動、衛生、房產等部門在為流動人口辦理各種證件時,對無《暫住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暫緩辦理,待其補辦後再予辦理。
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要認真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不得僱用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違者,由縣、區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22作管理辦法》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 出租(借)房要查看承租(借)房人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應動員其補證,未補證的應向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有包庇、藏匿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對象行為的,由縣、區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等部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查處。
第十一條 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流動人口,處罰時,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由其管理部門實施處罰。出現管轄爭議時,按照「誰先發現誰處理,誰處理誰統計」(即以與當事人的問話取證筆錄和向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時間為准)的原則解決。違反該原則的,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糾正,必要時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為流出人員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提供方便,對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的,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建議和督促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從重處理。
第二章 結婚登記與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 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在申請結婚登記前,應參加市、縣或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辦的婚前教育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 取消一孩《生育證》,已婚育齡婦女憑《結婚證》可自主選擇第一個孩子懷孕時間。
第十五條 二孩繼續實行憑證懷孕、生育。年滿30周歲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可不受與一孩間隔時間的限制。二孩《生育證》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城區非農業人口二孩《生育證》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
第十六條 凡領取《結婚證》和二孩《生育證》的婦女,應到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城區非農業人口到城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領取《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手冊》,由計劃生育服務所(站)免費為其進行孕情檢查,實行跟蹤服務。對外出務工的育齡婦女須在《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手冊》上註明「替代一孩《生育證》」字樣,並加蓋公章,以備異地查驗。已領取2001—2002年度一孩《生育證》的,在2002年3月底前到原領取一孩《生育證》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換取《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手冊》。
第十七條 已婚育齡婦女生育孩子後,10天內向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女方所在單位申報出生,並到轄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領取《生育登記證明》,3個月內夫妻一方須採取相應的避孕節育措施。嬰兒出生30日內由戶主或監護人持《戶口簿》和《出生醫學證明書》、《生育登記證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對沒有《生育登記證明》的,由派出所將名單及時通報給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本轄區當年預計新婚、新婚未育和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摸底情況及預計出生人數於當年3月31日前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由縣、區根據情況下達本年度人口出生計劃。
第十九條 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月2日前將村(居)委會上報的上月出生情況匯總,上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章 改革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縣、區組織、人事、編制部門對計劃生育部門在人員、編制上予以傾斜,以利計劃生育幹部隊伍穩定和發展。力爭五年內,縣、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幹部90%以上達到中專以上文化,其中80%以上人員達到大專文化,專業技術人員達80%以上,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達30%以上;鄉(鎮)計劃生育幹部80%以上達到中專以上文化,其中20%以上達到大專以上文化;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專業技術人員達2~4名,須具備中等以上醫學學歷,其中至少1人具有醫師以上技術職稱。
第二十一條 受聘的技術人員須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生、助理醫師、鄉村醫師或護士資格。
第二十二條 縣計劃生育服務站人事任免由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城區計劃生育服務站人事任免由城區組織部門負責,其站長由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城區組織部門聘任。
(一)受聘的站長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簽訂聘用合同,任期內須完成職位所規定的任務,年度按幹部人事管理考核辦法進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增減工資、晉升、分配和獎懲的主要依據。受聘站長在任期內享有一定的自主權,可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二)服務站副職以下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由縣、區根據工作需要,在編制、人事部門核定的編制和職數內,定崗、定員、定責。鼓勵一員多崗,一專多能。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實行全員競聘上崗,擇優聘用。受聘人員須簽定聘用合同,明確責任。年度按幹部人事管理考核辦法進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增減工資、晉升、分配和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工作人員的管理,縣、區可根據實際採取以下兩種辦法:
(一)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的人事任免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的,其所長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聘任。
(二)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的人事任免由鄉(鎮)政府負責,業務上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管理的,其所長的聘任由鄉(鎮)政府負責,聘任前須徵求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
服務所其他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鄉(鎮)政府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受聘所長及工作人員須完成職位所規定的任務,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鄉(鎮)政府定期進行考核,年度按幹部人事管理考核辦法進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增減工資、晉升、分配和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鄉(鎮)其他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聘用,可按第二十三條辦理。城區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做到機構、人員、經費三落實,其工作人員的聘用按第二十三條辦理。
第五章 激勵與制約機制
第二十五條 與上級黨委、政府簽訂年度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狀的各級黨委、政府和本級系統(部門),在年度計劃生育工作考核後,完成任務的給予獎勵,獎金列入財政預算或政府給政策由下級黨委、政府、本系統(部門)自行獎勵;未完成任務或存在嚴重問題的,根據其性質和後果,實行「一票否決」,必要時按規定對有關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縣、區政府可對轄區內單位(含小區)的領導、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其工作任務完成後給予獎勵,成績突出的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給予重獎;末完成任務或存在嚴重問題的,給予通報批評,並由單位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年終獎。
第二十七條 對在計劃生育崗位上獲得與職務有關的國家發明獎、市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單位由本級政府獎勵,個人由單位獎勵,獎勵額與獲得該項獎勵額同等。
第二十八條 對獲得國家、自治區計劃生育工作獎勵的先進個人,除國家、自治區獎勵外,市、縣、區政府分別給予不少於300元的獎勵;對獲得市計劃生育工作獎勵的先進個人,除市政府獎勵外,縣、區政府給予不少於150元的獎勵。
第二十九條 逐步提高計劃生育崗位補貼標准,從2002年元月起,按現行計劃生育崗位補貼標准,計劃生育工齡在第4—6年的每月增加其崗位補貼標准5元,7—9年的每月增加10元,10一12年的每月增加15元,13年以上的每月增加20元。
第六章 利益導向機制
第三十條 晚婚晚育者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假期基礎上可再增加3天晚婚晚育假,即: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的初婚職工晚婚假增至15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晚育假增至17天,同時給男方護理假增至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23天。
職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可相應增加假期:男性輸精管結扎手術15天,女性輸卵管結扎手術30天;因避孕措施失敗而人流手術15天,引產手術30天;上環5天,經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取環3天;人工流產同時上環20天,人工流產同時結扎40天,引產同時結扎50天,產後同時結扎在產假基礎上增加20天。
以上假均不含法定節假日天數。假期工資、福利不變,不影響評獎。因計劃外懷孕經組織上採取強制措施而人流或引產的,不享受以上假期。農村人口晚婚晚育或施行結扎手術的,可免除夫妻2人一年的義務工。
第三十一條 夫妻一方施行結扎手術的可給予一次性營養補助200元。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補助,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由原單位補助,已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居民或農業人口,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鄉(鎮_)政府財政解決,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
第三十二條 1997年12月4日後,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發給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金。市、縣、區、鄉(鎮)三級財政分別承擔本級獎金。市直機關由單位申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獎金為800元,列入市財政預算;縣、區、鄉(鎮)的獎金額自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獎金由女方申請,單位或村(居)委會審核,本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
符合本規定領取獎金後生育二孩或收養子女的,其獎金全額退回。
第三十三條 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服務,所需經費列入縣、區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撥給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對非農業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開支的費用(自費葯具除外),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由單位報銷;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由原單位報銷;已解除勞動關系的,其費用報銷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因計劃外懷孕經組織上採取強制措施而實施節育手術開支的費用,不給予免費或報銷。
第三十四條 父母一方或雙方是非農業人口並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獨生子女,在14周歲之前享受下列待遇:
(一)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原4元/月提高到12元/月,按年發放。父母所在單位各承擔一半;一方是農村的由另一方單位全部發給;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由原單位發給;已解除勞動關系的,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政府撥款,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發給。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為獨生子女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醫療保險。
(三)因病住院的醫葯費由父母所在單位各報銷50 %一100 %。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是農業人口且已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其子女在14周歲前可享受保健費4元/月,按年發-放,由縣、區、鄉(鎮)財政解決。有條件的鄉(鎮)或村(居)委會可逐步提高獨生子女保健費標准,也可給予獨生子女醫療補助。
第三十六條 夫妻雙方是農業人口的獨生子女戶、雙女結扎戶,其孩子在中考、普考錄取時,按自治區招生考試政策規定加分;如自治區招生考試無政策規定加分時,均可增加10分。
第三十七條 夫妻雙方是農業人口的獨生子女戶、雙女結扎戶,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憑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證明,獨生子女戶的子女、雙女結扎戶的孩子上學時可分別減收學雜費20%、l0%;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核實,鄉(鎮)政府批准,子女上學時可免收學雜費。
(二)憑《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手冊》到衛生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就診時免收掛號費。
第三十八條 在處理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土地青苗補償費等費用時,對違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夫妻所享受的數額應少於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但超生的子女已滿14周歲的應同等享受。
第三十九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和終身無孩的職工以及1982年11月25日以後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職工退休時,增加的退休金不受「不得超過其本人原工資總額」的限制。
第四十條 未婚先孕或生育後領取《結婚證》的夫妻及其子女,在接受處罰後,可按規定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和優惠待遇。
第四十一條 對已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和優惠待遇的夫妻,後又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除按規定處罰外,停止並退回已享受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惠待遇。
第四十二條 夫妻離婚或喪偶後,其子女享受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惠待遇,由撫養孩子一方單位負責。如撫養孩子一方再婚後的家庭已有兩個以上孩子或申請生育二孩,從再婚登記或申請生育二孩之月起,停止其獨生子女獎勵和優惠待遇,原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四十三條 已婚未育或未婚的獨生子女因傷(病)死亡,其父母自願不再生育、收養子女和終身未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由女方申請並提供有效證明,經單位或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及縣、區、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報政府批准,由縣、區、市政府分別發給一次性養老金4000元、2000元,夫妻所在單位可分別發給一次性養老金不少於2000元,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也可發給一次性養老金,標准由縣、區政府自定。
領取一次性養老金後又生育孩子或收養子女的須全額退回。
第四十四條 逐步為農村計劃生育夫妻辦理養老保險。市、縣、區、鄉(鎮)政府分別籌措本級養老保險資金。資金由以下幾部分組成:本級財政預算劃撥一部分,從上繳財政的二孩生育費、社會撫養費中按比例劃撥一部分,集體經濟出一部分,個人出一部分,社會募捐一部分等。
第四十五條 養老保險的對象是:夫妻雙方是農業人口且女方年齡在40周歲以上和已離婚、喪偶後的一方是農業人口且年齡在40周歲以上的獨女戶、雙女結扎戶。以後再逐步擴大到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
第四十六條 養老保險每戶辦理一次,投保金額不少於1000元(夫妻各享受50%,已離婚、喪偶後的家庭投保金額減少50%),由市政府出l0%,縣、區政府出25%,鄉(鎮)政府出25%,村委會出10%,本人出30%。村委會、本人可增加投保金額,增加部分鄉級以上政府不承擔比例。保險種類由縣區政府、自定。
第四十七條 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養老保險對象的審核登記,簽訂合同,交款建檔,上報情況,發放養老金等工作。
第四十八條 養老保險金由鄉(鎮)政府先墊支,縣、區、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半年或一年憑保險單將本級應出的養老保險金下撥到鄉(鎮)政府。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11月將當年實際用於和下年計劃用於養老保險的經費報本級財政部門,以便決算和預算。上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本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五十條 辦理養老保險後,夫妻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變動的仍然享受,其保險關系隨戶口遷移;夫妻離婚的各自享受本人的份額,喪偶後可繼承對方份額;離婚或喪偶後再婚的,再婚夫妻其子女總數在2個以內的,一方未享受的可以補辦。
第五十一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有計劃外生育或非法收養子女或末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或戶口遷出本市的則不予享受,並作退保處理。退保金中市、縣、區財政所出部份交鄉(鎮)財政。
第五十二條 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認真抓好計劃生育「三結合」工作的要求,在計劃生育綜合改革中,各司其責,繼續抓好「三結合」工作,不斷完善對計劃生育夫妻的獎勵優惠措施,使更多的計劃生育家庭脫貧致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細則規定,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㈢ 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1.屬於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從領證開始每個月有10塊錢的內保健費容。
2.在職職工的單位負責發放保健費,如果無職業則由當地政府發放。
3.獨生子女的父母男的滿了60周歲女的滿了55周歲可以領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4.農村戶籍獨生子女一次性獲得補助金,由當地政府發放。
5.獨生子女如果發生亡故,而父母未再生育的可以申請扶助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㈣ 關於獨生子女費,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關於二胎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費征稅方面的規定如下:
1、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針對調整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政策措施及相關工作,明確提出「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
國家衛計委表示,全國絕大多數省(市、區)按照《通知》要求,通過修訂有關規定或政策性文件,規定對符合政策申請再生育的夫婦不再要求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2、獨生子女費等不征稅。
就公眾關心的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發放的獨生子女津貼,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回應說,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
但這里所述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數額發放的標准之內的補貼。
(4)獨生子女保健費規定桂林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費的內容: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2、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3、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國家衛計委: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
㈤ 什麼是獨生子女保健費
獨生子女保健費不是全國統一發放,各地有各地標准和條件。以2014年為例:
1、北京獨生子女獎勵費發放標准:
(1)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2)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3)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4)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等
2、上海獨生子女獎勵費發放標准: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獎勵:
(1)在子女年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2)農民在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其獨生子女按兩個人計算分配面積;
(3)在年老退休時,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3、江西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每人每月20元。
4、湖南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5至2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5、江蘇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每年各領取120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6、廣東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7、廣西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120元。
8、浙江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每年不低於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9、山西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
詳細參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㈥ 廣西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是什麼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2.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3.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4.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