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欠錢子女有義務還嗎
父母的債務原則上和子女無關,應當由父母自行償還;但是如果父母已經去世,且子女依法繼承了父母的遺產的,應當對父母生前所負的債務承擔責任,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償還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償還其父母生前的債務。但是根據限定繼承的規則,子女只以其繼承得到的財產為限承擔償還欠款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Ⅱ 母親欠債兒子在法律上有義務還嗎
一、父母欠債無力償還 子女有義務償還嗎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麼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父親在世,子女如果已經有自己的獨立經濟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財產。一般父親欠的債,子女沒有必須償還的的義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親的義務。如果父親是正常的,不得不欠的債,如:因為父親疾病欠債,修理自己居住房屋,生活費的欠債等債務,子女協助父親還債,責無旁貸。如果是父親不應該欠其他債務,如賭債等,子女不必要為父親還債,還要幫助父親戒賭。賭債也不必償還的。這要看父親欠債務的原因,來確定是否為父親還債。如果父親去世了,一般都是看父親的遺產份額多少,先還父親欠債,然後法定繼承人再繼承父親的遺產。是否子女還父親的債務,視具體情況而定。二、父母欠債兒子償還可以嗎繼承法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遺產就須繼承債務,即父母死後子女繼承了其遺產的,需要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還債。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來還債,或者是接受了父親的饋贈導致父親無非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親償還債務。另外法律明文規定對於賭債是不予以承認的,如果只有欠條未標明是賭債,那麼這個欠條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成立的。無論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債父償,其實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而要是父母有欠債的話,那麼在通常情況下,作為子女並不具有償還債務的義務。當然,此時,如果是子女對父母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那麼就另當別論了。另外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子女實際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這個時候需要繼承與財產同等份額的債務,那麼也就有了償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Ⅲ 父親欠錢還不起 子女有義務償還嗎
法律分析:我國的民法典並沒有明確規定,父母欠債無力償還的話,子女不需要替父母償還債務。除非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否則,子女是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子女一旦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麼同時也就繼承了父母的債務。這時候就有義務替父母還債了。如果財產繼承人願意用遺產來清償債務,那可以按繼承比例來進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Ⅳ 父母無力償還欠款,兒子有義務償還嗎
法律分析:如果父母在世並且子女已經有自己的獨立經濟收入,對於一般父母的欠債,子女沒有必須償還的的義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親的義務。如果父母有正常的不得不欠的債,如父母因為疾病欠債,因修理自己居住的房屋欠債等,子女應當協助父母還債。如果是父母所欠的賭債等,子女不必要為父母還債。如果父母去世,子女沒有義務給父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麼同時繼承了他的債務,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Ⅳ 父母欠債子女有責任還嗎
法律分析:父母所欠的債務,孩子是沒有義務為其償還的。 從法律上來說,孩子沒有義務要替父母還債。因為父母和孩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父母還在世,且沒辦法還債時,債務是不應當由孩子來承擔的。父母的債務是父母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孩子無關。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父母去世,子女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作為繼承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來決定是否要償還父母生前所欠的債務。另外,不管父母是否健在,孩子都願償還其債務的話,則不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Ⅵ 父母欠債無力償還子女必須得償還的嗎
父母欠債無力償還子女不需要償還,父母的債務與其子女無關,但是如果父母去世,子女繼承了遺產的,則需要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是超出遺產范圍的債務繼承人不需要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Ⅶ 父母欠債無力償還子女是否必須得償還呢
父母欠債無力償還子女不是必須償還,父母欠下的債務與子女無關,但是如果父母去世,子女繼承了遺產的,則需要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是超出遺產范圍的債務繼承人不需要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Ⅷ 如果父親欠債無力償還,女兒有義務償還嗎
法律分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一般情況下,女兒沒有義務替父親還債;但如果父親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女兒有義務替父親還債;如果女兒繼承父親遺產的,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父親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放棄繼承的,可以不用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Ⅸ 父母欠債無力償還,子女是否必須得償還
父母欠債無力償還的,子女不需要償還,除非其自願代替償還,如果債務人是暫時無力償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償還或者延期償還,否則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根據生效的法律判決文書債務人依然不償還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Ⅹ 父母欠債子女一定要償還嗎
父母欠債,無力償還,子女不是必須得償還。父母一般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子女沒有代替父母還債的義務。但是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財產,則需要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