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很多父母寧願負債也要滿足兒媳要求
我們都知道,如今年輕人結婚可真是讓父母脫層皮,尤其是農村的。彩禮高,要求多已經成為當下婚禮不爭的事實了。那麼,很多人就提出問題了,很多父母寧願借錢也要滿足兒媳對於結婚的要求,哪怕不是自己能力承受范圍之內的,哪怕負債累累,這到底是為什麼?過來人:沒辦法!
我采訪了身邊多位兒子結過婚的父母,他們對此的答案似乎出奇的一致,無外乎一下三種原因,真是讓人心疼又無可奈何,可憐天下父母心吶!
第三:男多女少,能有對象嫁給兒子已是幸運
現如今,由於男女比例的不平衡,很多農村的光棍都娶不到媳婦,也正因為如此,女孩們水漲船高,漫天要價。而父母呢,覺得自己兒子能夠有人嫁就已經不錯了,哪裡還敢討價還價啊,搞不好人就是別人的了,所以,要求合理也好,不合理也罷,照單全收,只有把牙打碎了往肚子里咽。
B. 父母欠錢沒有能力償還,我有義務要替他們還債嗎
父母生前由於做生意或者其他原因借了別人的錢,但是出了意外去世了,那麼身為子女有沒有義務償還父母生前所欠下的債務?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子女是無需償還父母欠下的債務?接下來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大家講解下父母欠債死後債務是否需要子女償還的問題。
也就是說,當父母欠債意外身亡,若父母尚有債權、財產存在的,這些債權或財產應該先用來償還他人的債務,債務清償完畢後,作為繼承人才能對剩餘遺產進行繼承。子女如果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產,則不用償還父母的債務,自願償還債務的話就不在這個限定范圍內。
可能有很多人都認為父母欠的債務子女都要償還,但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享有了權利就要承擔義務,反之則不需承擔。根據現代的法學理論可知,父母與孩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欠債與其子女無關。事實上,我們國家法律不支持「父債子還」的說法。
C. 如果父親欠了債,需要已經嫁出的女兒償還嗎 很急 麻煩了
無論法律還是情理上都不應該!父母的養育之恩固然要報,但不能用自己的一生的幸福做賭注,因為你這樣做即使還了父親欠的物質上的債,但你失去了一輩子的幸福,你父親將面對一生的心債!所以,請不要做出這樣的決定,你可以在以後生活中慢慢地為父親還債,但千萬不要用一生的幸福換父母一生的心債!
D. 父母欠錢還不了子女要還嗎
你好,父母還健在的話,父母的債務子女是不用還的。如果父母已經不在的話,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麼就需要還了。望採納。
E. 如果父母欠了巨款還不起,是不是要孩子還錢
在我們的印象里,一直有這么一句話,叫做父債子償,我覺得這有點像是道德綁架一樣,沒有人要求父母欠錢就非得兒女幫著還。
雖然說父母養育了你,可是這也不能夠成為替他們還錢的理由,如果是幫助還一部分,那還是可以的,畢竟做人兒女的,還是應該孝順父母,不過父母不應該將這些巨大的壓力都放在兒女的身上,這對於孩子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句話說的沒有一點錯,可是不應該是誰欠的債就去找誰要嗎,雖然兒女是父母的孩子,可是也不一定要孩子替他們還這個巨款,作為父母,應該承擔起他們應該承擔的責任,不能把這些壓力都放在孩子的肩膀上,如果說你現在還不起,可以慢慢還嗎,也不一定要著急,總之你最後能夠還上就好了。
再說了如果是數額比較小,孩子幫助父母還錢也沒什麼,可是那可是一筆巨款啊,作為父母的活了那麼多年都沒辦法,一個孩子又能有什麼樣的辦法呢,讓孩子幫助還錢,那就是無形的再給孩子壓力,而且這些錢還不是孩子欠下的。
不過從中國道德上來講,孩子最後肯定會幫助父母還錢的,畢竟誰也不能眼看著父母被巨額欠款逼死不是,不過真心覺得孩子幫助父母還巨額欠款那是孩子心疼父母,願意幫助父母分擔,而不是孩子必須的義務,非得幫助父母還款,這一點還是得分清楚的。
在我看來,那些硬逼著孩子幫自己還錢的父母也是讓人看不起的,自己欠下的錢卻要求孩子去還,挺諷刺的,而且有點算是道德綁架,不過從中國傳統道義上來講,孩子出於孝順,也會幫助父母還錢的。
F. 父母債要子女還嗎
法律上,是沒來有父母債務要求孩子自來償還這一規定的;
法律僅限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如果沒有繼承遺產的話,則分文不用代父母還債;
因為,在法律意義上,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應該對自己的行為包括借款行為負責任。子女沒有法定義務代替還款。
G. 父母為了兒子結婚買房到處借錢,之後沒有能力還,兒子應該幫父母還嗎
對於父母為了兒子結婚買房到處借錢,最後沒有能力還的事情,我表示很同情。如果要問我,兒子應當幫助父母還錢嗎,我會斬釘截鐵的說,這是必須的。
1、法律層面的還錢。
我覺得年輕人更應該自強自立,避免做啃老族拖後腿,好好努力給自己整個前程,讓父母安享晚年。
H. 父母欠銀行貸款是否要子女還
父母欠銀行貸款不要子女還,由父母雙方自己承擔償還責任。若是父母去世,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麼按照繼承的相關規定,子女就要承擔債務,在遺產范圍內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