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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與與繼父母

發布時間:2022-07-04 22:50:41

① 養父母和繼父母的區別

法律分析:1、養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的設立而發生。繼父母子女關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2、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系形成之時起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為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系;3、養父母子女之間因解除收養關系而權利義務終止。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系後,其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生母與繼父離婚,或者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親關系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② 繼子女和養子女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一)繼承權:1、繼子女,繼承繼父母財產的前提,是繼父母對其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且,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並不影響他們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這是繼子女與養子女繼承權最大的不同之一。2、養子女,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完全適用親生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且養子女不能再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但是親生父母贈予財產的除外。

(二)法律關系的產生:繼子女的形成是婚姻關系。而養子女的形成是收養關系。

(三)與親生父母的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利、義務可能是雙重的,也可能是單一的。如果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繼子女既和繼父母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又和親生父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雙重的;如果沒有,則只和親生父母保持單一權利義務關系。收養關系建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而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終止,即養子女的權利、義務始終是單一的。

(四)法律關系的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如何解除,則分兩種情況而論。一是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可因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離婚或繼父母死亡、或親生父母死亡而解除;二是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在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離婚後是否解除,取決於雙方的意願。如果雙方都願意保持父母子女關系則繼續保持,反之則沒有任何關系。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養父母和養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養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③ 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有何區別

很復雜的,簡單點說
1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給予收養關系成立而成立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基於生父或生母再婚而成立
2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制血親關系。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系形成之時起發生擬制血親關系
3養父母子女之間因解除收養關系而權利義務終止.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系後,其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解除

④ 什麼是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撫養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⑤ 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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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第一,養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的設立而發生。繼父母子女關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

第二,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系形成之時起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為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系。

第三,養父母子女之間因解除收養關系而權利義務終止。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系後,其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生母與繼父離婚,或者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親關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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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養子女和繼子女的區別

法律分析: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有以下不同:1、養父母子女是因收養關系而產生的,繼父母子女是因父或母的再婚而產生的;2、養父母子女產生後,子女和親生父母之間的關系消除,雙方在法律上就沒有父母子女之間的義務關系了,但在繼父母子女中,繼子女和親生父母的關系是不會消除的,雙方在法律還是有父母子女之間的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⑦ 離婚後,養父母子女關系和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會發生變化

由於養父母子女關系和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同於親生的父母子女關系,雖然法律上規定了在婚姻存續期間養子女與繼子女享有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權利,但是在離婚時,還是會與親生子女有所不同。原則上,應當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是由於養子女和繼子女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也做了特殊規定。對於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若是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則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或繼母就沒有必須撫養的義務,它們之間的關系也就中止了。而對於養子女,若是夫妻一方曾共同撫養教育該養子女,則離婚後也應繼續撫養教育;若是在《收養法》頒布以前一方收養了子女,而另一方始終表示反對的,那麼離婚後,就只由收養一方撫養教育,與另一方的關系也就中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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