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傷死亡賠償配偶子女父母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可以參照遺產分配方式。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3、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⑵ 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妻子子女父母
法律分析:第一,死亡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准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
第二、明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方能確定如何分配問題。死亡賠償金是否是死者的遺產,答案是否定的,公民的遺產是公民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財產權以及知識產權,而死亡賠償金的獲得,是在死亡之後產生的或是由於該公民的死亡產生的,在時間判斷上,可以很明確的判斷死亡賠償金不應屬於死者的遺產。同時死亡賠償金之所以獲得,是死者親屬根據法律規定獲得的權利權利的享有者非為死者本身,因此權利而獲得的金錢收入,當然也不能夠認為是死者的遺產,這應當是相當明確無疑的。
第三,既然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原則上這筆錢屬於父母、妻子、子女共有所有,也就是簡單來說上述人員對這筆錢進行平分。但在實踐中,法院對於死亡賠償金存在糾紛的判決來看,法院會綜合考慮各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關系、共同生活關系以及實際生活狀況合理分配,如死者在成家之後一直與妻子和子女共同生活,對於父母僅是盡贍養義務,那麼其妻子和子女應該多得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⑶ 死亡賠償金家屬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⑷ 死亡賠償金怎麼分配,父母的比例是多少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父母的比例在1/3,妻子的比例在1/3,孩子的比例在1/3
⑸ 死亡賠償金父母配偶子女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父母和配偶子女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法律對此是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國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是沒有規定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是可以協商處理的,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的幫助,人民法院一般會根據父母、配偶和子女的具體情況,還有和受害人的依賴情況,來分配死亡賠償金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⑹ 車禍死亡賠償金家屬怎麼分配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參照遺產的處理方法來進行,第一順序先分配:配偶、子女、父母;沒有第一順序,才輪到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各個被扶養人分別獲得,喪葬費由辦理喪葬事宜的親屬獲得。享有分配權的親屬,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分配死亡賠償金。
法律分析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交通事故導致當事人死亡,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死亡賠償金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屬於死者的遺產范圍。死亡賠償金分割之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⑺ 父親的死亡賠償金母親與子女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參照遺產繼承順序來分配: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⑻ 對於死亡賠償金,父母與妻子及子女應如何分配
摘要 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可以參照遺產繼承來分配。 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⑼ 兒子死亡賠償,父母配偶子女如何分配
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丈夫死後若沒有留下遺囑的,應當根據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死亡賠償金若沒有遺囑則由其父母和配偶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