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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以父母名義買單位房產權歸誰

發布時間:2022-07-03 07:13:37

A. 父母出資登記在孩子名下房子歸誰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那麼該不動產應視為其子女的個人財產;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B. 用父母名買的房,到底歸誰

父親承租單位的公房,由小女兒單獨出資購買,因為只能由承租人購買,故該公房一直登記在父親名下。後屢次過戶受阻,父親曾立遺囑表示該房由小女兒繼承。但父親過世後,小女兒辦理正式過戶時,其他兄弟姐妹卻提出異議,到底這房子該歸誰呢?

案例簡介:借父名買房過戶起糾紛

王先生承租單位的一套100號公房由小女兒王芳居住。1993年房改時,王先生表示這套公房誰購買就歸誰。王芳的兩個哥哥和姐姐都無力購買,最終由王芳購得。因為當時只能由承租人購買,所以此房本下來後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1997年王先生老伴兒去世。

1999年王芳搬到單位分的房子居住,將100號房對外出租。

2000年,王芳大哥的岳父生病住院,由於100號離醫院較近,大哥便借住100號一段時間。當時,王先生寫下一份說明:100號房實際歸王芳所有,待到能過戶時過戶給王芳。

2004年,大哥將100號房屋返還。王先生准備將房屋過戶給王芳,但該房屋仍不允許上市交易。於是王先生立下遺囑:100號房由王芳繼承。

2015年初,王先生過世,王芳拿出公證遺囑,希望哥哥姐姐配合辦理過戶。二哥提出異議,稱屬於王先生的份額由王芳繼承,但屬於老太太的份額,應由兄妹四人繼承。無奈,王芳咨詢律師請求幫助。

律師解讀:有公證遺囑不按繼承處理

律師表示:查看相關資料後,認為王芳與王先生形成了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

100號房的購房合同、發票、完稅憑證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購買後至今也是由王芳實際佔有、使用和支配。雖然房屋一直登記在王先生名下,但實際所有人是王芳,雙方形成了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

2000年王先生寫的說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因暫時不能過戶,待能過戶時配合王芳辦理過戶手續。2004年,因仍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王先生立下公證遺囑,也是為了履行自己配合王芳過戶的義務。

雖然王先生有公證遺囑,但不應按照繼承來處理。該房產實際上是王芳的財產,不屬於王先生的財產,王先生去世後也不屬於其遺產,不應該按照遺產處理。

法院判決:借名買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義務

律師受王芳委託,以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要求王芳的哥哥姐姐辦理100號房過戶手續;二哥又以繼承糾紛將王芳等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遺產100號房。

王芳的律師向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說明、公證遺囑及王芳購房的相關手續,從購房到現在實際佔有、使用房屋的憑證,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該房屋是否屬於王先生的遺產存在爭議,且已訴至法院。

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認為繼承案件的審理應以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結果為依據,因此繼承案件裁定中止。

在借名買房合同糾紛案件中,王芳的律師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王芳的大哥和姐姐均認可該房屋確實屬於王芳所有。二哥不認可王先生的說明,但未提出鑒定。

此外,二哥認為,借名未經其母同意,因此無效。王芳的律師表示,借名買房是一個合同關系,如果借名成立,該房屋都不屬於王先生的房產,更談不上是其與老伴兒的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借名買房的約定,也不需要其母的同意。

最終,法院認為王芳和父親王先生已經形成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其他三子女作為繼承人應履行合同義務,判決王先生三子女配合王芳辦理100號房屋過戶手續。

溫馨提示:借名買房須有書面協議或正式說明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1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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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父母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歸誰

法律分析:資金來源是父母的,而且又是父母親自經手購置或者建造的房屋,但產權卻登記在子女名下。(1)父母購置、建造的房屋,產權登記子女名下,如父母在登記前或登記時明確表示贈與的,如在房產證上或房管部門的檔案中有贈與的明確記載,有經有關部門證明的贈與書或房產的公證證明,或者有其他足以證明贈與事實成立的情形,該爭議的房產權就應歸登記人所有;(2)父母購置、建造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雖然登記的原因不明,但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否定登記的,產權應該屬於登記人所有。(3)父母購置、建造的房屋,登記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後,子女之間引起房產糾紛,進行房產訴訟時,除了應考慮上述兩種情況外,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登記人僅作為產權人的代表進行了登記。例如房屋產權雖然登記在部分子女名下,但房屋產權一直由父母親掌管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應認定爭議的房產權仍應歸原購置、建造房屋的父母所有,作為父母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和原則,由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總之,進行這類訴訟的當事人,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未登記的一方主張產權,則應負責舉證責任,舉證證明登記與客觀情況不符。如證明登記人僅作為產權人的代表,或證明原登記錯誤等。否則,打這類房產官司時,進行了登記的一方將取得合法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D. 子女用父母的單位福利房指標購買的房屋,怎麼轉給子女

摘要 您好

E. 由兒女出資給父母買房,產權最終歸誰

那就要看這個房子最終寫的是誰的姓名了,如果是父母的姓名,最終這個房子是歸父母的。

F. 我用父母工齡買產權的房子是屬於我自己的嗎

你用父母工齡買產權的房子是屬於我你自己的。
判斷房子是不是你的,主要依據在於房屋產權證的名字是誰。
產權證即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在整個購房過程中,辦理房地產權證是最關鍵的環節。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力的惟一合法憑證。

G. 以父母名義買房,房屋產權到底是誰的

一、以父母名義買房,房屋產權到底是誰的?
以父母名義買房,房屋產權到底是誰的?按照新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的出資,可以作為處理。
這也就是說,按照新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父母名義買房,房產證登記的是父母的名字,那麼房子就是父母的,這個時候,夫妻雙方就不能在離婚時請求分割以父母名義買的房產。
但是實際情況是,很多人也考慮到了這個問題,所以在以父母名義買房時,會將以父母名義買的房產進行公證,或者雙方簽訂了以父母買的房子的相關協議,這樣一旦出現婚變,或者涉及房產分割等情況時,能給自己留一條後路,到時候可以以公證或協議證明房產是自己的。但是,事實果真如此嗎?目前,在一些離婚案件中,以父母名義買的房子,在離婚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往往不能成立,大都只能按照債權處理。那麼,夫妻出資,以父母名義買的房子,出資的另一方就對房子沒有所有權了嗎?要想避免上述情況,我們該怎麼辦呢?
二、以父母名義買房,房屋產權究竟該如何分割?
以父母名義買房,房屋產權究竟該如何分割?如上所述,如果在離婚時想要分割以父母名義買的房產,需要在以父母名義買房前進行協商並簽訂協議,最好還要進行公證。在這個前提下,還需要具備下面幾種情況才可以認定夫妻雙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割:
1.以一方父母名義買房在離婚前已經過戶到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下,房子已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可以請求分割;
2.以父母名義買的房子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且與父母簽有書面的委託購買;
3.雖然沒有書面的委託購買合同,但是父母承認委託購買的事實的。
在上述3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房產證、委託購買合同、房屋所有權公證等證據材料,以及證人證言,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以父母名義買的房子是否可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進行。
如果之前沒有公證,也沒有十分確鑿的證據證明房產的所有權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個時候,法院是不會支持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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