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獨生子女證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一回事嗎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證原則上是一樣的,只是叫法有所不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B. 老式的獨生子女證還能用嗎
能用。
目前獨生子女證已經基本停辦。在兩孩政策實施後(2016年1月1日之後生內育)出容生且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不再納入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范圍。
但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的,按規定的條件、標准、年限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規定獲扶助。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後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
C. 手寫的獨生子女證可以換嗎
法律分析:兩孩政策後應該不可以,從國家推行兩孩政策開始,獨生子女證制度就已經取消。原來已經辦理的可以繼續享受相關優惠,沒有辦理的就按照新人新辦法處理,不可能再給你印刷一兩本。手寫版不影響你享受相關優惠,沒必要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D. 獨生子女優惠證幾年換證
獨生子女證年限是不會過期的,前提下你的父母必須是只有一個孩子,這樣就可以一直有效。
獨生子女證的作用: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E. 獨生子女證以前有的現在還要重新辦理嗎
獨生子女證以前辦理的,現在都有記載。就沒有必要重新辦理。現在已經不給辦理獨生子女證。
F. 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還需換成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嗎
不需抄要換證。兩者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是頒布的版本不同。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
該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G. 獨生子女證要換證嗎
獨生子女證是不需要每年申請的,只要公民辦理並審核成功就可以了,若獨生子女證丟失或者有效期滿了就需要到計生部門及時補辦就可以了。
H. 獨生子女證是不是年年要換
不需要年年換的
獨生子女證,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向國家承諾不再生育子女,國家發給你一個證書,證明你向國家作出過承諾,國家出台相應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作為一個享受該政策的一個重要憑據。
只要辦好了,就終身有效!
I. 辦了獨生子女證還需辦父母光榮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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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證
和父母光榮證是一樣的,只是不同省份對獨生子女證的稱呼不一樣,有的地方叫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J.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還能辦嗎
法律分析:現在不能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了, 因為在根據我們國家相關的政策和法律規定,明確的說明了從2016年開始國家就已經推行的二孩的政策,獨生子女的制度就已經取消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