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孩子的戶口可以落在外婆家一起嗎
在一定的情況下,孩子的戶口可以落在外婆家。
新生兒登記戶口時,可以隨父親或者是母親任何一方的戶籍,而如果隨母親上戶,母親與外婆同在同一戶口簿時,新生兒戶口可以落在以外公或者是外婆為戶主的戶口簿上。
要看具體情況。
孩子的戶籍必須落戶父母戶籍地之一,也就是如果孩子媽媽的戶籍在外婆家,孩子就可以落戶外婆家。
(1)獨生子女的孩子戶口能在外婆家擴展閱讀:
1、戶口掛靠在親友家中的,由掛靠人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對本區、縣內掛靠的,申請人持遷入地派出所批准證明、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持戶口遷移證、親友戶口簿、親友家庭戶戶主簽名的掛靠戶口責任書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對跨區掛靠戶口的,由遷入地派出所審核後報分局簽發《戶口准遷證》,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的書面申請、聯系電話、通信地址。
(2)親友家庭戶戶主簽名的掛靠戶口責任書及其戶口簿。
(3)本人及被掛靠人居民身份證。
(4)育齡婦女計劃生育證明。
(5)落戶地村居或單位出具長期居住證明和接收證明。
2、經批准同意接收、引進的招調人員、畢業生、各類人才,申請在親友家中掛靠的,落戶前應當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聯系電話。
(2)人事勞動部門的招調通知(或接收介紹信)。
(3)親友家庭戶戶主簽名的掛靠戶口責任書及其戶口簿。
(4)本人及被掛靠人的戶籍證明。
(5)育齡婦女計劃生育證明。
(6)落戶地村居或單位出具長期居住證明和接收證明。
3、戶口掛靠在人才服務中心等中介機構集體戶內的,憑人才中心等中介機構的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❷ 孩子可以落戶到外公外婆家嗎
法律分析:正常請況是不可以遷移到外公外婆家的,孩子的戶口只能在父母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但是特殊情況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可以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❸ 孩子的戶口可以落在外婆家一起嗎
我家孩子的戶口就是在外婆家,直接落在媽媽名下的,如果媽媽戶口沒有在外婆家就不行了,小孩子的戶口是要麼隨媽媽落戶,要麼隨爸爸落戶的,必須父母雙方落戶一方,具體咨詢當地政務服務中心
❹ 孩子戶口可以上在姥姥家嗎
按照戶籍管理規定,孩子的戶口,可任意上在父母任何一方。如果母親的戶口在孩子的姥姥家,那是可以上到姥姥家的。如果母親的戶口不在那裡,單純的上在姥姥家,是不可以的。
1、戶口辦理是公安機關戶籍部門的工作職責。 具體辦理事宜可由本人向申報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戶籍科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具體需要提供材料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2、出生登記:
(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戶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戶口申報。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3)非婚生嬰兒戶口申報。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一些外省婦女到我省婚配,由於種種原因雖未辦理戶口遷入和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成事實婚姻,對於她們按計劃出生的嬰兒,可作特殊情況處理,允許其在父親戶口所在地農村申報戶口。
(4)獨生子女的孩子戶口能在外婆家擴展閱讀:
戶口登記需的材料:
1、戶口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該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1)戶口登記所需材料:監護人或申請人申請和相關證明。
(2)戶口登記的辦理程序: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辦理。
(3)戶口登記的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4)戶口登記的收費標准:不收費。
❺ 孩子的戶口可以落在外婆家一起嗎
要看具體情況。孩子的戶籍必須落戶父母戶籍地之一,也就是如果孩子媽媽的戶籍在外婆家,孩子就可以落戶外婆家
❻ 孩子戶口可以遷到外婆家嗎
在一定的情況下,孩子的戶口可以落在外婆家。
新生兒登記戶口時,可以隨父親或者是母親任何一方的戶籍,而如果隨母親上戶,母親與外婆同在同一戶口簿時,新生兒戶口可以落在以外公或者是外婆為戶主的戶口簿上。要看具體情況。孩子的戶籍必須落戶父母戶籍地之一,也就是如果孩子媽媽的戶籍在外婆家,孩子就可以落戶外婆家。
戶籍,又稱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❼ 孩子的戶口可以跟外公外婆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需要母親的戶口在外婆家,才可以把孩子的戶口落到外婆家。新生兒登記戶口時,可以隨父親或者是母親任何一方的戶籍,而如果隨母親上戶,母親與外婆同在同一戶口簿時,新生兒戶口可以落在以外公或者是外婆為戶主的戶口簿上。
新生兒落戶口需要的證件如下:
1、嬰兒出生醫院開具《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簿;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在外地出生的嬰兒,還應有嬰兒生母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時,戶主或本戶成員應主動交驗居民戶口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❽ 小孩戶口可以上在外公外婆家嗎
法律分析:孩子的戶口一般是不可以跟外公外婆的。孩子的戶口一般只能隨父親或者隨母親只有特殊情況下才有可能把孩子的戶口轉到外公外婆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❾ 孩子的戶口能上外婆家嗎
在一定的情況下,孩子的戶口可以落在外婆家。
新生兒登記戶口時,可以隨父親或者是母親任何一方的戶籍,而如果隨母親上戶,母親與外婆同在同一戶口簿時,新生兒戶口可以落在以外公或者是外婆為戶主的戶口簿上。
具體落戶流程
攜帶以下材料到新生兒母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即可
1、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本
2、新生兒父母雙方身份證
3、結婚證
4、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9)獨生子女的孩子戶口能在外婆家擴展閱讀:
辦理
對符合落戶條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報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新生嬰兒落戶
必須提供:
(1)父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母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出生醫生證明。
(3)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農村需鄉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結婚證明。
註:母親戶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未成年人落戶
必須提供:
(1)出生醫學證明。
(2)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
(3)母親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派出所關於未入戶原因的證明。
(4)結婚證。
(5)其它可以說明情況的有效證明。
❿ 小孩子的戶口可以遷移到外公外婆家嗎
法律分析:正常請況是不可以遷移到外公外婆家的,孩子的戶口只能在父母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但是特殊情況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可以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10)獨生子女的孩子戶口能在外婆家擴展閱讀未成年人的戶口,一般理不能單獨遷移的,應在監護人辦理戶口遷移時隨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