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收養關系解除後還要對生父母贍養和財產繼承嗎
法律分析:收養關系解除後,當事人有權利和義務對生父母進行贍養。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⑵ 養子女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嗎
法律分析:養子女可以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我國法律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⑶ 解除收養關系還能繼承遺產嗎
法律分析:由於養子女與養父解除收養關系了,在繼承遺產時,要看是與養父母哪一方解除,如果與父親解除,可繼承母親的財產,如果與母親解除收養關系,可繼承父親那部分遺產,也就是說只能繼承一方。如果與雙方都解除收養關系了,就不能繼承遺產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⑷ 收養關系解除後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養子女依法取得的應由其個人享有的財產應允許養子女保留。
如果養子女成年後仍與養父母共同生活的,則雙方可能存在家庭共同財產,如收養關系解除,雙方可以請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財產。
屬於共有財產可以分割,
(1)按份共有的財產按份分割;
(2)共同共有看出資等情況分割。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必須對共同共有的房屋進行分割。
分割時,應先確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使共同共有轉變為按份共有,然後按按份共有的方式進行分割。
確定各所有人的份額,應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各所有人均應本著團結和睦、互助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以求達成一致的意見。若法律對此有特殊規定的,應依照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⑸ 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解除後子女還能享有財產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不能。養父母與養子女依法解除收養關系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自行消除,養子女與親生父母及相應直系親屬的關系及權利和義務自行恢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⑹ 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法律分析: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養子女未成年的,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和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在這種情況下,養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如果是成年的養子女,他們本人願意自食其力而不願意回到生父母身邊,或者生父母不同意與他恢復關系,那麼他們對生父母的財產則不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⑺ 解除收養關系後養子女的繼承權歸誰
解除收養關系養子女是不具有繼承權,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相關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養子女也就不具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⑻ 解除收養關系父母房產歸誰
解除收養關系時,房子歸原房屋所有人所有。解除收養關系時,養子無權分割養父母的財產。養父母的財產屬於其個人的財產,只要其沒有死亡永遠都是個人的,其他人無權分割。當然,如果養父母願意分部分財產給養子女,這是他們的權利,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⑼ 請問解除收養關系後能爭取財產分割嗎
解除收養關系對分割財產有影響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定繼承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優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順序辦理。且前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若解除收養關系,則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消失,因此而產生的法定繼承權也隨之消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