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1年獨生子女證中考可以加分嗎
法律分析:加分。中招政策中對農村獨生子女中考加分要求如下:關於「農村人口」的問題考生與父母均應為農村人口(判定標准參考省人口計生委《關於農村人口生育政策適用的規定》及其《補充說明》),其中有一方或多方因購房戶口遷入城市的,不予加分。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修訂)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項中的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⑵ 獨生子女證中考可以加分嗎
一、獨生子女證中考可以加分嗎
1、加分。獨生子女中考加分需要的證件:
(1)申請表;
(2)戶口簿;
(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
(4)父母結婚證(若為離異家庭要有離婚證和是否再婚再生育證明以及非監護人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是喪偶家庭的有是否再婚再生育證明);
(5)父母一方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證明及一份復印件。
2、法律依據:《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二、現在還能辦獨生子女證嗎
不可以,因為從2016年國家推行兩孩政策開始,獨生子女證制度就已經取消,原來已經辦理的可以繼續享受相關優惠,沒有辦理的就按照新人新辦法處理,就算那些已經印刷好的獨生子女證件大概也都已經銷毀,不可能再給當事人印刷一兩本,而且獨生子女證的檔案名冊也已經封存。因此,現在新生獨生子女不能辦理獨生子女證了,但是以前辦理了的可以繼續使用,同時享受到獨生子女的相關政策補貼。對於以前沒有辦理的同樣不能辦理了。
⑶ 中考獨生子女加分嗎
法律分析:獨生子在中考不會給予加分。
加分的種類:
今年中考錄取加分政策日前確定,市級三好生、烈士子女等六類考生錄取時可獲5至20分的加分。
市級三好生以及經認定的文藝、體育、科技獲獎考生,還有歸僑(華僑)子女考生、台灣省籍考生和少數民族考生,錄取時文化課每科加一分給予鼓勵照顧。
烈士子女,駐邊疆國境和邊遠地區、島嶼的現役軍人子女錄取時文化課總成績加20分;殘疾軍人、公安幹警以及因公犧牲的軍人和幹警子女加10分錄取;獲得「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稱號的犧牲人員子女和一至四級傷殘人員子女加10分錄取。此外,現役軍人子女和現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在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根據考試院的規定,符合多種加分條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選擇享受一種;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現役軍人子女、現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不再享受優先錄取的照顧。所有加分考生均需公示,有關加分信息將記入考生電子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發展並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⑷ 獨生子女中考加分政策2021
中考每年都是有加分的項目的,但是每年的加分項目都是會變的,下面,初三網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一下獨生子女中考加分政策。
獨生子女中考加分規范
(1)區縣級先進對象(先進對象包括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少先隊長、優秀共青團員、優秀共青團幹部,下同)不再加分。但市教委規定,在畢業學年獲這些獎勵稱號的學生若符合推薦條件,且學生願意被推薦的,學校應優先推薦。
(2)市級先進對象加分分值調整為5分。
(3)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降分錄取分值調整為10分。
(4)知青子女、少數民族學生、華僑和華僑子女、台灣省學生、歸國留學生等人員在規定的語言適應期的子女降分錄取的分值統一調整為5分。
(5)烈士子女降20分錄取政策不變。
(6)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的軍人子女,因公犧牲、一至四級殘疾、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子女,照顧中考總分的5%。
(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照顧10分:
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僑眷高知子女、台灣省籍青年;
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的子女。
(8)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農村獨生子女照顧10分:
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為農村戶口;
父母終身只生養一個子女;
考生本人為農村戶口。
2中考加分政策的變化
《通知》要求,要整體謀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提出了三個統籌。
1、一是統籌制訂招生入學辦法,各省(區、市)要統籌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公辦和民辦中小學、戶籍學齡人口和隨遷子女、重點大城市和市縣招生入學工作。要落實優質高中招生指標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初中的比例不低於50%的要求,並適當向薄弱初中、農村初中傾斜。要將民辦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納入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並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
2、二是統籌保障不同群體入學,加快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義務教育隨遷子女入學政策,進一步落實和完善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政策措施。
3、三是統籌做好教育資源配置,依據區域內城鄉人口流動、學齡人口變化趨勢,合理規劃布局中小學校,加快學校建設,保障足夠學位供給。
要嚴格控制大班額、大校額,確保2018年實現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額目標。統籌城鄉師資配置,著力解決當前鄉村教師結構性缺員和城鎮師資不足問題。
⑸ 中考獨生子女加分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中考有加分,但只限於農村戶籍的獨生子女和純二女戶。獨生子女中考加分需要的證件:
(1)申請表;
(2)戶口簿;
(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
(4)父母結婚證(若為離異家庭要有離婚證和是否再婚再生育證明以及非監護人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是喪偶家庭的有是否再婚再生育證明);
(5)父母一方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證明及1份復印件。
強調:各地中招辦的文件對於獨生子女中考加分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所以詳情應參照當地教育局及計生局文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⑹ 農村戶口獨生子女中考加分嗎
【法律分析】:可以,但各省的加分分值都是不相同的,一般會有5分和10分兩個標准。也有的中考獨生子女加分政策必須滿足下面這三個條件,雙方父母或者是母親一方是農村的戶口母終身只生養一個子女外考生本人也是農村戶口的。 例如石獅市在中考招生工作中,對農村獨生女和二女結扎戶實行政策傾斜,只要農村獨生女和二女結扎戶的考生出具相關證明,經審批後可享受加5分的照顧。 山西省文水縣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子女,在報考本市管轄范圍內的高中學校時,考試成績可增加10分。1、父母雙方都是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家庭,孩子成年18歲之後,每月能領5元補貼、父母雙方都是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滿60歲之後,每人每年可以領到不低於600元(每月不低於50元)的計劃生育獎勵補貼、獨生子女家庭如果子女傷殘了,父母每個月可領到傷殘輔助金270元、如果獨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父母上了年紀無人贍養,父母雙方可以每人每月領取死亡補助
【法律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第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今年中考前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地現行招生考試政策中加分(或降分錄取)項目、分值和范圍逐一核查。除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規定,對品學特別優秀學生、烈士子女等優撫對象以及華僑子女、港澳台學生、少數民族學生等實行加分(或降分錄取)之外,對一些地方把招生與各種經濟因素掛鉤,作為招商引資、吸引人才的做法,要予以糾正,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加分(或降分錄取)項目、分值和范圍,要按照有關工作規則和相應規定,將其作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務事項,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並將有關招生政策上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