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加拿大把房產轉移給子女的幾種方法及其利弊
一般而言,有以下六套常見的方案,列出每套方案的均利弊以供參考。
方案一:
父母和子女共有房產,自然繼承
許多配偶會將雙方作為房屋共同所有人,一旦一方去世,房屋就會在無需遺囑認證情況下自動轉給在世一方。而在世的一方也可能將子女加在房屋共同所有人一欄,此舉目的是讓房子在父母都去世時無需繳納任何遺囑認證費而自動轉給子女。
優點:成本最低,手續最簡單。
缺點:在房產上,父母和子女承擔聯帶責任。若父母想賣房或抵押房屋,還得經過子女同意。同時,無論父母或子女任何一方,陷入破產,離異,債務……,均可能引發糾紛。
方案二:
父母通過遺囑將房產的實物直接留給子女
優點:避免了在父母去世前分割財產。
缺點:需要繳納遺囑驗證稅和清理父母的個人所得稅
從理論上說,加拿大沒有遺產稅,也沒有死亡(death)稅、繼承稅(inheritance)等,但這並不意味著遺產就能完整繼承。加拿大與遺產處理有關的稅費主要有兩項,一項是死者最後一次繳納收入所得稅;一項是遺囑驗證稅。
當事人去世當年也要進行納稅的,會計師會對其名下的所有資產進行核對,然後按當年收入進行稅務申報。對於如果積累了一定財富而又在生前又沒有進行合理轉移和規劃的話,這最後一次納稅所付出的財產也是相當可觀的。舉例說,如果某人有價值500萬的財產,如果在去世那一年都被認定為收入納稅的話,輪到子女繼承的話,就遠遠低於500萬了,甚至可能只有250萬。
而遺囑驗證稅(probate fee, probate taxes)是指立有遺囑的人一旦去世,其遺囑(will)擁有法律效力處理其遺產(estate)。雖然遺囑執行人(executor)法律上有權根據 遺囑處理遺產,但當轉移資產如投資、房產時,通常需要對遺囑由法庭驗證(court verification)。而驗證是要收取費用的,通常的標準是遺產在2.5萬元以上才收,每100萬元收1.4萬,200萬元2.8萬,依次類推。這筆費用是在過世者最後一次納稅前扣除,之後才能進行所得稅的申報。
方案三:
通過遺囑將房產信託,然後轉移給子女
和方案二的原理相同,不同之處是有專業的信託公司來處理房產和繼承事宜。
優點:對於較大總額的資產的繼承,可以合理避稅,是首選。最著名的案例是蘋果公司創始人喬布斯生前將全部身價信託。
缺點:適用於大宗資產的繼承,但對於普通家庭而言,手續太過繁瑣。
方案四:
將自己所住房屋低價賣給子女
優點:父母通過將房屋低價出售給子女,變相將資產轉移給了子女,不用繳稅。
缺點:如果該住房是父母的主要住宅,增值部分其實無需繳稅,低價將住房賣給子女的同時,也將稅務的負擔交給了子女,就失去這個省稅掙錢機會,尤其對於房產增值很大的業主,更是如此。
方案五:
大房換小房,獲得資金
父母將大房按加拿大房產市價賣出,自己換間小房,然後將多餘的現金作為禮物給子女作為買房資金。
優點:這種給子女的現金,也是不用繳稅的。而且,比較靈活和容易量化。
缺點:必須要賣掉父母的自住房,對於希望保留自住房給子女的家庭,這個方案沒有可行性。
方案六:
幫孩子承擔買房首付
但該首付作為給子女的無息按揭,子女賣房子時需要歸還這筆首付(實際操作中,父母可不要回)
優點:適用於子女家庭和婚姻尚不穩定的家庭。在這種方案下,子女如和配偶離婚,這筆錢是不能當作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個好處是制約子女,不讓他們隨便處理房屋。
缺點:要由律師制定首付按揭的檔,操作手續相對繁瑣。
每種方法都是可行的,按照自身實際情況考慮選用哪種,望採納。
② 在美國,父母死之前將所有財產換成現金,然後把現金給子女,這需要交稅嗎
不需要,但事實上不存在這種避稅(所有財產換成現金)的行為,因為在美國或者金融秩序正常的國家大額現金流通都是受到限制的(或者本身就被定義為違法),如果父母遺產只有幾百幾千現金,那麼根本不需要交稅,但如果幾萬幾十萬的現金流轉想要逃避稅務局的監管純粹就是笑話,還不如希望美國稅收體系直接崩潰(沒人收稅)來的痛快。
③ 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嗎看到外國的家長如果對孩子不好,虐待他們,很可能會被收回撫養權。
撫養權跟私有財產的概念還是有區別的,有的國家裡面父母對孩子的許可權幾乎不受限制的大,有的國家裡面父母對孩子的許可權是重重疊疊的限制了很小。
你說的這個外國其實也就是美國,而且還不能是貧民窟這種無法無天的地方,他們國家裡對於孩子獨立的法律地位看的比較重,對於父母撫養權的邊界限制的比較嚴,這樣的好處是兒童權利保障的好,有家長的孩子幸福程度高。但缺點也是很明顯的——父母負不起責,直接離婚或者放棄孩子,直接把孩子扔到社會福利機構的很多——要我說,無論在哪一個國家,什麼樣的法律環境下,父母對你不好,你的命運就已經註定悲慘了,父母虐待你還是福利機構虐待你區別很大嗎?
④ 父母能否給子女處分分配的財產嗎
父母處分子女財產權益的行為一般是無效的。但若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為了最大限度的維護被監護人利益,依法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除外。即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⑤ 為什麼美國人不把遺產留給子女,要全部捐給
為什麼美國人不把遺產留給子女,要全部捐給慈善機構?(為了更多的錢你要是貧民就別弄了)
在中國,自古以來的家族文化和血濃於水的骨肉親情,讓人們對家人有著一種天然的、來自骨子裡的袒護情結。俗話說,「肥水不流外人田」,父母輩的遺產留給自己的子女似乎是一種無需爭議的行為,人們從不會討論「要不要留給子女」,只會在有多個子女的時候討論「該如何給子女分配遺產」。
望採納
⑥ 父母遺產不留給子女的好處壞處各是什麼
一、好處:讓子女自己沒有依賴心理,能靠自己去創造去奮斗。有的子女自己不思進取,一味依賴父母。通過明確的不留遺產聲明,讓子女從小獨立,創造自己光明的未來。
在2014年7月8日舉辦的「家族企業財富保全與傳承論壇」上,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常務副會長張競強公布的一組數據顯示,我國家族企業的平均壽命只有24年,目前只有不到30%的家族企業能進入第二代,不到10%能進入第三代,而進入第四代的只有大約4%。家族企業的短暫生命周期似乎在驗證著「富不過三代」的「千年魔咒」。
據悉,家族企業主目前基本達到了55歲以上的年齡,而企業由家族繼承人擔任一把手的比重僅為1.42%,很多富一代還未重視家族財富的保全和傳承,只有被梳理出來的財富才可能被保全,繼而才能被傳承。
二、壞處:有時候,子女需要遺產作為原始資本,去創造未來。畢竟,人在社會上是需要資金、機遇和能力,有時候沒有資金,會失去機遇。
創業資金:是指創業者進行創業時,前提的資本投入。包括創業者能力提高的就業培訓、店鋪租賃、店面裝修、店面展示商品所需資金以及數量不等的流動資金。
想創業,就必須要有一定的資金,哪怕是小投入的創業,也需要一定的活動資金,資金不足只會阻礙發展。在創業的初期,很多的創業者都存在著資金短缺的情況,因此父母的支持是一種得天獨厚的動力。
⑦ 007克雷格上億財產拒絕留給女兒引爭議,國內外育兒理念存在哪些差異
就如克雷格將上億的財產拒絕留給自己的女兒,我們國內的父母是什麼最好的就留給子女。就在這個遺產上如何處理,也是南轅北轍的。這巨大的差異,源自不同的文化理念。國外的父母對子女的付出沒有國內的父母,那麼面面俱到。
不過外國人的父母據說大多數只把孩子撫養到成年十八歲,就很少在經濟上支持他們了。就算有些上了大學的,家裡人會支持學費,但是他們也會在課余時間去打些臨時工,賺取一些生活費。
國外父母活得更自我一些,他們不會像國內的父母,對子女的事情事無巨細的管著。國外的父母希望自己子女能夠更加獨立,對自己的依賴也變得更少,但是我們國內的父母卻是反向的,就算孩子成家了,也是比較喜歡干預他們的家庭事務,因為沒有這份邊界感,所以我們國內的婚姻關系中的婆媳問題,可以說是婚姻離婚率比較高的一個因素。其實這些育兒的觀念如此不同,和各國不同的文化、傳統、歷史都是有著很深的聯系。
⑧ 房產轉給未成年子女的好處壞處
【好處】
1.減輕未成年子女將來生活的負擔,為其生活添置必要財產。
2.萬一將來開征遺產稅,可規避稅收。
3.可有效逃避債務。
【壞處】
1、增加買房時的經濟負擔。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必須是基於子女利益。如果明顯不利於子女財產利益,這樣的行為將違法。例如,貸款買房,父母與子女共有。但用子女名下的房產份額與銀行簽訂借款抵押擔保合同,此行為對子女財產的處分顯然不利於子女財產利益,不知不覺中觸犯了法律。也就是說,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將不能抵押貸款,必須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2、加劇父母離婚時的糾紛。
如果房產被登記到未成年子女名下,那麼離婚時誰取得孩子的撫養權,誰就可以實際佔有並使用該房產。這將導致夫妻在離婚時為了房屋而不是真正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去爭奪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
⑨ 美國人怎樣管理年幼子女繼承的財產
大多數父母都擔心如果自己或者和孩子的父/母都不幸過早離開人世的話,誰來撫養自己的孩子,誰來管理他們的錢財直到他們成年呢?
你應該安排某個人來管理你的孩子繼承的財產,以防止他們在年幼時就接受財產而不懂得自己管理財產。你可以在你的遺囑或生前信託里注意這一點。
如果你沒有為你的未滿18歲的孩子進行財產管理的安排,遺產認證法院會為你安排,指定某個人作為孩子的「財產監護人」(property guardian)。法院通常會指定孩子的父/母――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但這樣的安排會產生一些令人頭痛的事,通常法院指定的監護人必須頻繁地向法院做報告,並且只有有限的權利來決定怎樣管理財產。
如果你的孩子在繼承你的財產時已滿18歲或以上,他們就能對財產完全支配了,除非你在遺囑或生前信託里有其他的說明。
要避免法院指定監護的不確定性和爭端,或者避免擔心已經20歲的受益人仍不能精明地管理繼承的遺產,其實是很容易的。你可以選擇某個人來管理你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年紀尚小的子女將來從你那裡繼承的遺產。有很多方法可以達成這樣的計劃。這里有四種最簡單最常用的方法。
1.根據轉移財產給未成年人統一法案(Uniform Transfers to Minors Act)指定一個管理人(custodian)
UTMA在幾乎所有的州採取了本質上相同的形式(South Carolina州和Vermont州不是這樣。)在UTMA下,你可以選擇某個人來管理你留給某個孩子的財產。這個人叫做管理人(custodian)。如果你死時,你的孩子還不到你所在州法規定的年齡――大部分州是21歲――管理人要介入管理財產。
要設立一個管理權(custodianship),你要做的就是指定一個管理人和指定你要留給年幼者的財產。你可以在你的遺囑或生前信託里指定,或者,如果你要把人壽保險的收益留給你的孩子的話,你在指定保險單的受益人時也可以指定。例如,你的遺囑可能是這樣:「根據Illinois州的轉移財產給未成年人統一法案,我把$10,000留給邁克爾斯坦,他來作為比爾的管理人。」這就足以設立管理權了。
在大多數州,UTMA管理權在受益人滿21歲時就結束了。但是一些州在18歲時就結束了,還有一些州要到25歲。如果你不想讓受益人在這么年輕時就得到財產,你可以用信託來代替。
2.為每個孩子都設立一個信託
第二種方法時為每個孩子建立一個信託。在這個計劃之下,你用你的遺囑或生前信託來指定一個受託人(trustee,通常是你信任的親屬或朋友),他要管理你孩子繼承的金錢或財產直到你孩子達到你指定的年齡。如果受益人在你死時就已經超過這個年齡了,這個信託就不存在了,財產會直接轉給受益人。
受託人必須要為最好地保護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並且要遵照你的書面說明。一般來說,受託人可以把信託的錢用於孩子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支出。當孩子達到你指定的年齡時,受託人就終止信託,並且把信託里剩餘的財產轉給受益人。
做這樣的受託人(trustee)比在UTMA下的管理人(custodian)工作要多。受託人的權利是受到遺囑或信託文件規定的限制,所以,他們要把遺囑(或者至少是略述受託人權利的那個部分)出示給銀行和其他。而UTMA管理人是由州法設定的。大多數銀行和其他機構對管理人很熟悉,知道他們的權利。
3.為你的子女設立一個「信託罐」(pot trust)
如果你有年幼的子女,你可以為你所有的子女只設立一個信託。這樣的計劃通常叫做信託罐(a pot trust)或者家庭信託(a family trust)。在你的遺囑或生前信託里,你可以成立這樣的信託並且指定一個受託人(trustee),這個受託人有權把信託資金分發給你每個孩子。他不必給每個孩子相同的數目,而是根據每個孩子的需要決定。當孩子達到一定的年齡,通常是18歲,信託就終止了。
一個信託罐為受託人提供了很大的靈活性。它主要的缺點是大一點的孩子直到最小的孩子也達到18歲時他們才能得到自己的信託財產份額。在他們都成年之前不能控制他們繼承的遺產。
4.指定一個財產監護人(property guardian)
如果你願意,你可以簡單地用你的遺囑來為你的孩子指定一個財產監護人。在你死時如果你的孩子需要監護人,法院會指定你選擇的那個人。如果沒有其他機制(例如信託)來管理的話,財產監護人要管理你的孩子從你或是其他人那裡繼承的所有財產。
⑩ 如何把財富最大程度地留給下一代
多數中國人都有把自己的財產留給下一代的想法,不用說是資產上千萬的家庭,就算是百萬資產的中產階級,也需要提前考慮這個問題,美國人也不例外。那麼,美國人是如何把財富最大程度地傳承給孩子的?這是很多移民朋友關心的問題。
因為提前做好財富傳承不僅僅意味著少交或不交遺產稅,還與稅務規劃密切相關,規劃得當還可以規避官司和子女離婚時破財的風險。今天小幫就跟大家談談這個問題,介紹財富傳承的各種方式,比較、分析各種方式的優缺點。
首先,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年度贈與豁免。
在美國,每個小孩每人每年可以給14,000美金,夫妻倆聯合贈與就是28,000美金。
常見的作法主要有:設立UGMA或UTMA賬戶,即所謂監護人賬戶(custodian account)。每年往這個賬戶轉進一筆錢,這個賬戶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和共同基金,賺到的錢按孩子的稅率交稅,稅率較低。這筆錢給出去了,就給出去了,你百年後不算你的遺產,不用交遺產稅。
但缺點是一旦孩子成年(18歲),就自動成為該賬戶的所有人,對賬戶有完全的支配權。而且,該賬戶的錢算孩子名下的資產,在他/她申請大學獎助學金時有最不利的影響。
另外你給孩子付學費和醫療費不受年度贈與豁免的約束。具體作法是你直接開支票給學校或醫院,而不要開支票給孩子。有人說我若給孩子現金,IRS就查不出來,但一旦你的孩子把現金存入銀行,超過一萬美元就必須申報,如果你家孩子經常大量往銀行存現金又沒有合法、合理的解釋,弄不好還會惹來逃稅和洗錢的官司,得不償失。
第二,利用年度贈與豁免開設529賬戶。
你可以一次性放進去5年的限額,即最多14萬美金(每年2.8萬美金),當然你一旦放進去5年的限額,日後5年你就不能再放錢。你也可以每年、每年放。放進529的錢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孩子日後上大學或讀研究生,其增值部分不用交資本增值稅。
但如果這筆錢日後挪作它用,則會有資本增值稅,外加10%的罰款。529賬戶在申請獎助學金時也有負面影響,但因為它算作父母的資產,其不利影響小於監護人賬戶。
第三,購買人壽保險。
什麼樣的人最適合通過購買人壽保險把財富傳承給子女呢?首先是那些資產超過免稅額、日後很可能會有遺產稅的人士;其次是有些剩餘的錢,自己花不完,想利用杠桿原理把遺產放到的人;還有就是目前財產很多是不動產,想給子女留下一些現金的人士。
一般做法是做父母的給自己買保險,把子女列為保險的受益人,或是給孩子買保險,日後再把保險的所有人改為孩子自己。
先說給自己買保險。如果你家孩子未成年,或是房貸未付清,買保險是給家庭一個保障,這是必須的。如果子女已成年,你們自己的退休計劃也做的很好,給自己買保險的主要目的可能就是讓留給子女的資產最大化。
如果你什麼也不做,留給子女的資產假設是100萬美金,其中有50萬美金是流動資產,如銀行存款、股票或共同基金。如果你用50萬美金流動資產的一部分,假設30萬美金來買人壽保險,對一個50歲的人來講,這30萬美金可能能買到100萬或180萬美金的人壽保險(取決於你年齡、性別和健康狀況),人過世後2-3周保險公司就會賠錢,而且沒有稅。
當然,如果你善於投資,30萬美金在20-30年內漲到100萬美金是有可能的,但不是一定能做到的,還可能賠錢。就算你30萬美金漲到100萬美金,這70萬美金收益還要交稅。而且,萬一你不幸沒有再活20-30年,你的「100萬美金」就是無法實現的夢想。
除了給自己買人壽保險,你也可以考慮給孩子買人壽保險。
一方面,孩子的保險便宜,可能不需要體檢。另一方面,給孩子買的是永久性的保險,還有現金值。剛開始現金值很少,但日積月累,現金值可以累積到很可觀的程度。日後你家孩子可以用這筆現金值做他/她買房的首付,或是作他/她的孩子的大學教育基金。你家孩子的保險在未成年前由你控制,長大後你可以把這個保險轉給他自己,由他/她控制。
如果你不想人壽保險理賠納入你的遺產,你可以設立一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ILIT)作自己保險的所有人和受益人。你百年後,這筆理賠進入這個信託賬戶,你的子女作為信託的受益人從這個賬戶拿錢。
設立信託擁有保險的好處是這筆保險理賠不算你的遺產因而沒有遺產稅,另外,該信託具有官司和離婚保障的功能。日後你子女若離婚,離婚配偶不可以從這個信託中分錢;你子女若吃上官司,別人也無法從這個信託中拿錢。
如果你的保險額很大(幾百萬美元以上),或是你本身的財產已經超過了遺產免稅額,就一定要設立保險信託。如果你想規范受益人拿錢的方式,不希望子女拿到巨額理賠後胡亂花費的話,你也最好設立信託。
在信託文件中,你可以寫明收益人拿錢的方式或是花錢的規則,比如只可以用於教育、醫療或是意外開銷,不能用於賭博、吸毒等等。有了這些規則,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子女有錢就變壞。
信託必須有trustee(受託人),由trustee來負責信託的執行。如果是不可撤銷的信託,父母本人不可以作trustee,最好指定你信任的人做trustee,或是找某個銀行作trustee。
第四,設立信託
信託有多種多樣,基本可劃分為可撤銷的與不可撤銷的兩類。前者常見的有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和pension信託等;後者包括人壽保險信託(ILIT)、朝代信託(DynastyTrust)等。
信託(Trust)簡單地說就是設立人(Grantor)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一個entity(實體),然後把財產放到這個實體中。設立人事先規定受益人如何獲得與使用信託中的財產。一個信託一般有3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設立人(Grantor),受益人(beneficiary)與管理人(trustee)。
在可撤銷信託中,這3個人可以是同一個人,三位一體;而在不可撤消信託中,這3個人往往不一樣。信託一般都有一個稅號(taxid),可撤銷的信託有時用個人的社保號作稅號,不可撤消的信託一般都會向IRS專門申請一個稅號。
很多人對trust不了解,或是一知半解,常常有客戶尤其是高收入、高風險的醫生客戶跟小幫說要設立trust,防止被別人告。他們最大的誤解是以為一旦設立了信託就萬事大吉了,自己的財產就固若金湯了,還有些人認為放進信託的錢我還可以自由支配,想怎麼花就怎麼花。
關於信託有兩條必須明白:
第一,可撤銷的信託既沒有多少省稅的功能,更沒有資產保障(asset protection)的作用。道理其實很簡單,就因為它可以隨時撤銷。
第二,真正具有遺產規劃作用的是不可撤消信託,但放進去的現有財產或未來財產(如人壽保險)法律上講已經不屬於你,你沒有支配權,更沒有受益權。
如果你確實擔心成為被告,怕債權人日後拿走你的財產,你就要設立不可撤消的信託,把自己用不著的財產放進去,指明你的子女作受益人。
這樣做有兩大好處,一是以今天的價值把財產放進去了,日後該財產包括升值不會算作你的遺產,因而沒有遺產稅。二是因為該財產已經不屬於你了,如果被告,別人拿不到該信託中的財產。
曾經有客戶若干年前設立了一個不可撤消的信託,把他的部分財產放到信託中,受益人是他的幾個女兒。後來,他被判刑坐牢,名下的公司、房產、銀行賬戶被沒收,但在該信託下的資產安然無恙,保障了其子女日後的生活費用。
以上就是美國人常用的財富傳承方式。當然,每個家庭的情況不一樣,具體你應該採用哪種或哪幾種方式,則要因人而異。想知道自己適合哪種財富傳承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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