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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證55周歲以後

發布時間:2022-06-30 13:13:22

Ⅰ 55周歲獨生子父母可領多少錢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法律依據: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修訂)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項中的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Ⅱ 滿55歲怎樣辦理獨生費用

法律分析:只要自己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的話,都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費用,這個每一年是領取一次的。

法律依據:《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七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三)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Ⅲ 母親滿55周歲可以領獨生子女費嗎

法律分析:可以。

對於獨生子女領補貼的標準的問題,在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後,是可以每個月領取到補貼的,這個補貼通常是由單位來進行發放的,如果退休了,那麼也可以一次性領取1000到3000獎勵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Ⅳ 我是55歲的女人,需要辦理獨生子女證嗎

憑什麼?要辦也是在你生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孩子時,而不是現在。

Ⅳ 未婚先孕有獨生子女證的夫妻滿55 周歲能領取國家發放的養老保障金嗎

養老保險金不是因為有獨生子女證才會有養老保險金是因為購買了養老保險。購買養老保險,男60周歲,女55周歲,能夠領取國家發放的養老金

Ⅵ 過55周歲獨生子女證的領多少錢

摘要 您好,有獨生子女證的父母雙方每月可領取10元。退休後父母雙方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根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Ⅶ 已經55歲了,一直在外地只生了個女兒,能申領獨生子女證嗎

可以,前提是孩子已經入戶,未滿16周歲!

條件和程序如下: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獨生子女證》:

(一)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停止生育,且子女未滿十六周歲的;
(二)夫妻按照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滿十六周歲的;
(3)夫妻有兩個計劃外子女,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未滿16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子女未滿16周歲的;
(5)離婚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子女被判由本人撫養,且子女未滿16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從未生育過子女,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16周歲子女的;
(七)再婚前,再婚夫妻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由另一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未滿16周歲子女的;
(8)經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放棄生育,且家庭中的子女未滿十六周歲的。

無法獲得許可證:

(一)照顧生育二胎的;
(2)父母均在國外,子女留在本市;
(三)生育未婚子女後不結婚的;
(4)單身人士(包括離婚者)收養子女;
(5)所有兒童均已死亡;
(6)再婚夫妻已生育兩個子女,離婚時各撫養一個,與第一次或從未生育的一方結婚,現已在家庭。
只有一個子女(如本細則施行前已領證[1990年10月11日],可換證繼續享受)。

注意事項:

(一)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自願領取《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父母必須申請,不申請的不得領取。
(3)不會向16歲以上的兒童發放證書。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開證明。

獲得「獨生子女證」的程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均為本市農村或城鎮戶口:

(1)由女方到單位(無單位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無單位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憑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審核,並報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生委應在收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後30日內完成審批。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喪偶或離婚配偶的許可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一方到單位(無單位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提供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審核,並報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復印件)。
(3)區縣計生委應在收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後30日內完成審批。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其他許可程序:

(一)夫妻雙方常住戶口在本市,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後,按照「夫妻雙方及其子女均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許可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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