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被判過緩刑對子女有影響嗎
除存在特殊行業、崗位的入職政審限制外,沒有其它的不利影響。
㈡ 家長有犯罪記錄孩子有什麼影響
家長有犯罪記錄對孩子以後參軍和報考公務員都有影響。
政治審查主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報考政法機關的。
(2)父母犯罪記錄影響子女擴展閱讀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1、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字、著作的;
2、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罪,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或者在18周歲前有嚴重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4、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5、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6、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7、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8、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鉸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9、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10、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11、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
㈢ 父母有犯罪記錄子女的事業單位政審能通過嗎
我國法律規定,誰實施犯罪行為,就由誰來承擔法律責任,沒有連坐懲罰,因此父母有犯罪記錄,不會對子女實施懲罰,子女也不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不過,雖然父母犯罪記錄,子女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不等於對子女的前途一點影響也沒有。
總之,父母有犯罪記錄,要看具體犯罪類型,以及是否在服刑期間,才能確定是否影響子女的未來發展。不過總體來看,父母有重罪的情況下,一般都會對子女的未來發展有一定影響,畢竟中國還是人情社會,父母被判刑,子女無論是在學習中,還是在工作中,都會或多或少受到指指點點,都會有一定的輿情壓力,所以從客觀上來講,還是對子女未來發展有影響的。
㈣ 如果一個人的家長有過犯罪記錄 對他的子女會不會有影響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犯罪記錄對子女是有一定影響的,例如在徵兵的時候,會對應徵人員家庭成員進行審查,在應聘務員時也會進行審查。
依據《徵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因散布有政治性問題的言論,撰寫、編著、製作、發表、出版、傳播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音像製品,編造或者傳播有政治性問題的手機、互聯網信息,參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組織等,受過處罰的;
(二)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
(三)組織、參加邪教、有害氣功組織以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四)曾被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養的,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被偵查、起訴、審判的;
(五)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六)與國(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組織或者人員聯系,政治上可疑,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的;
(七)有涉及淫穢、暴力和非法組織標志等文身的;
(八)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是邪教、有害氣功組織或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的;
(九)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
(4)父母犯罪記錄影響子女擴展閱讀: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刑滿釋放人員正式而嚴格的職業(行為)控制:
有會計、拍賣師、導游,更有甚者鎖具修理工、保安、保險營銷員、中介服務人員;對於一部分特殊的犯罪種類在一定時期內連護照簽發都不允許,更讓人難受的是其子女在銀行或公務員、部隊等入職政審時也會受影響。
雖然以上職業均會受影響,但需要區分以下情況:
犯罪記錄、刑事處罰、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是有區別的,犯罪記錄包括經公安立案偵查移送檢察院審查後認定最輕不起訴或者法院有罪判決兩種情況,不管最終是否判決刑罰,均屬於有犯罪記錄;
而刑事處罰必須是法院判決有罪並有處罰內容的,排除了法院判決有罪但免於處罰的情況;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不僅要求有刑事處罰,還需要是故意性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就屬於過失性犯罪,其在部分崗位要求上是滿足要求的。
再如保險營銷員:《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11條:「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如果只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記錄,其申請資質並不會受到影響。
㈤ 父親犯罪是否影響子女
父親有犯罪記錄對孩子以後參軍、考公務員政治審查有影響。
父親受到刑事處罰的,將影響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參軍、公務員考試、報考軍校、報考警校、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
公務員的政審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4、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犯罪記錄制度是我國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難,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並結合自身工作的性質和特點,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循序漸進,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確保取得實效。
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處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進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
要充分利用政法網以及各部門現有的網路基礎設施,逐步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網上錄入、查詢和文件流轉,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共享。要處理好犯罪人員信息與被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不起訴人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庫之間的關系。
要及時總結,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記錄工作的順利展開,推動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㈥ 父親有犯罪前科對子女有什麼影響嗎
不能參軍、考公務員、應聘銀行和國企、報考警校軍校。父親受到刑事處罰的,將影響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參軍、公務員考試、報考軍校、報考警校、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
㈦ 父母有犯罪記錄對子女考公務員有影響嗎
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誰實施犯罪行為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務員法》也只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因此,父母犯罪子女報考公務員從法律上說是沒有也不應當有影響的。但在現實中,父母或家庭成員犯罪,社會對並無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員是有偏見的,在考公務員時可能會有影響,一般情況主要是在政審方面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對待。
㈧ 父親有犯罪記錄對孩子有什麼影響
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誰實施犯罪行為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但在現實中,父母或家庭成員犯罪,社會對並無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員是有偏見的,在考公務員時可能會有影響,一般情況主要是在政審方面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對待。
父母犯了罪,在經濟上與子女沒有關系,但在一些工作崗位上,影響子女的前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三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政審內容:
1、對政審對象本人的政治歷史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情況的審查;
2、政審對象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
3、政審對象在重大歷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現;
4、對政審對象有無犯罪記錄情況的審查。
政審法律依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關於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一招考的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工作。
第三條、筆試、面試、體檢、體能、心理素質測評均合格的人員,按照綜合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由省級公安機關商省級錄用主管機關,以計劃錄用名額1:1的比例確定人選進行考核和政審。不足部分,按照綜合總成績順序依次遞補。
第四條、考核和政審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工作能力、工作實績、缺點和不足、迴避的關系以及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旁系血親的情況等。
第五條、考核和政審工作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省級公安機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六條、考核和政審工作應當遵循領導評價與群眾評價相結合、組織考核與被考核人意見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客觀、全面、公正。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審工作小組,具體實施考核和政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