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都是獨生子女,可以要二胎嗎
我這邊的規定是,如果雙方都是獨生子女,想要二胎,需要在第一個寶寶滿四周歲後或者女方年滿28周歲。可以把獨生子女證交到發證單位,應該就是社區了,然後補交上之前領的獨生子女費,就可以得到第二個指標了
Ⅱ 我是獨生子能要第二胎嗎
按目前規定,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可以申請生育二胎。
Ⅲ 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的夫婦,還可以生二胎嗎
當然是可以的,現在政策已經改了,鼓勵二胎了,把證退回就行了,反正也沒給幾個錢
Ⅳ 我和老婆都是獨生子女,我們可以生第二胎么
最新法律規定:男女雙方為獨生子女的,婚後允許生第二胎。 希望提供的信息對當事人有幫助!
Ⅳ 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的夫婦,還可以生二胎嗎
現在都鼓勵生二胎,生三胎,即使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的夫婦可以生二胎,也不需要退回原獨生子女所獲得的獎勵,更不會罰款,還會得到新的獎勵和給予的優惠政策。
Ⅵ 領了獨生子女證還能生二胎嗎前提是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
可以,先到當地計生辦申請二胎生育指標.一般情況下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結合後在第一個子女4周歲時可以申請生育第二胎.
Ⅶ 夫妻倆方都是獨生子女能生二胎嗎
我國各地從2014年初開始陸續實施「單獨二孩」政策,即只要夫妻雙方一人為獨生子女,即可生二胎(如果前一胎為多胞胎,則不適於此政策)。
Ⅷ 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本來就可以生二胎,現在二胎政策開放了,有啥好處
現在開放了。國家恨不得一家生三個四個。只不過很多人連二胎都不願意生。覺得壓力大。只要你有經濟實力。想生多少生多少唄!生下來又不會不承認。你現在生再多再少,也不會給你補助什麼的,除非多胞胎。
Ⅸ 獨生子女可以生2個子女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如北京市的就如下: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二十八周歲。"
另其它地方(大多數)的又有如下規定:
1.農村頭胎是女孩的,四年以後可生第二胎;
2.領養的(原來不可生育,後經治療康復),可生第二胎;
3.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生第二胎;
4.夫妻雙方離婚後,可各自再生育;
當然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以上中的某條,是可以生第二胎的。
Ⅹ 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可以生幾個孩子啊
1,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個子女。
2,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規定。
3,以北京市規定為例,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要求包括: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十)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二十八周歲。
4,《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