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新規
法律分析: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的,如果有遺囑,依照遺囑;如果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處理獨生子女外還有父母好配偶,三方之間要進行遺產的分割;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只剩度正子女,那麼不用分割。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衍生問題:
什麼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製度。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或本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取得遺產的直系卑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的適用須具備四個要件:1、被代位繼承人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2、被代位繼承人僅限於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且沒有喪失繼承權。3、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不受輩數的限制。這里的直系卑血親包括擬制血親,如被代位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4、代位繼承僅發生於法定繼承之中。
Ⅱ 獨生子女遺產繼承新政策
父母死亡,父母未立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獨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但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的合法繼承人,獨生子女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獨生子女繼承程序取決於死者是否立了遺囑。未立遺囑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死者生前立遺囑的,按照符合法定效力的遺囑內容繼承。一般來說,房地產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的方式處理;有遺贈扶助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獨生子女需要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獨生子女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順序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Ⅲ 獨生子女房屋繼承法新規定
父母死亡,父母未立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獨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但是根據民法典,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的合法繼承人,獨生子女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獨生子女繼承程序取決於死者是否立了遺囑。未立遺囑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死者生前立遺囑的,按照符合法定效力的遺囑內容繼承。一般來說,房地產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的方式處理;有遺贈扶助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獨生子女需要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獨生子女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順序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Ⅳ 繼承的種類及條件
繼承分為指定繼承和法定繼承。
1、指定繼承,即遺囑指定的人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2、法定繼承,即按《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序列依次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4、轉繼承: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在遺產繼承前死亡的,其繼承份額由其他繼承人承受。
(4)獨生子女繼承遇法律空白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陸大爺共有3個兒子,生前他自己立有遺囑:在去世後,名下所有財產(房產、存款、股票和一些字畫等)留給小兒子小陸,讓他去國外讀書。2016年10月,陸大爺不幸去世,一看到父親的遺囑,大陸及二陸將小陸告上法庭。
大陸、二陸認為,父親不至於這么偏心,把所有財產留給弟弟,認為小陸提供的遺囑是偽造的,要求進行筆跡鑒定。哥哥們認為,父親年紀較大並且病情嚴重,訂立遺囑時神志不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該遺囑無效。
該案經過幾次開庭、筆跡鑒定,陸大爺的行為能力認定(根據病歷等相關資料),到現在還沒處理完。而涉案遺產因為被大陸和二陸申請查封、凍結,小陸沒能及時拿到錢,出國深造的計劃也泡湯了。
廣西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專家庫專家蔣三努律師表示,其實子女勸說老人立遺囑並非不孝,老人也應該接受新的思想,提前做好規劃和安排,避免給家人帶來長期的「戰爭」。
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和代書遺囑、錄音和口頭遺囑,每種遺囑要求的形式和效力也有所不同。為了避免遺囑無效,最好讓專業的法律人士協助制定遺囑。
財富種類、數量的復雜性,需要綜合運用財富管理工具:遺囑、贈與、保險和信託,甚至基金會等。比如生前將部分財產贈與特定的人,或者為子女或孫輩們配置一些重疾或教育險等,也能達到一部分傳承的目的。
Ⅳ 關於獨生子女的繼承權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按你說的情況,即使是獨生子女,也是沒有特殊的規定的,在法律規定的情況獨生子女可以按法律規定對遺產進行繼承。
Ⅵ 獨生子女的繼承法律新規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新規是:一般情況下,遺產按照遺贈撫養優於遺囑,遺囑優於法定繼承的順序辦理。然後,法定繼承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優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順序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Ⅶ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新規民法典
民法典獨生子女可以全部繼承父母的遺產。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中遺產繼承是有一定的順序的,這個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這個順序中只有子女的情況下,子女是可以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的,但是這個順序中,還有其他兩者中的任何一個的時候,子女將無法繼承全部的遺產。在這個順序裡面的人將根據相關的法律來進行遺產的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Ⅷ 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是真的嗎
不是真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不在了,產權人沒有遺囑的話,其名下的房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若子女是獨生子女的話可以單獨繼承。
【法律分析】
根據規定,在法定繼承中,首先由繼承人就遺產如何分配進行自主協商,協商不成的再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只要繼承人之間就遺產如何分配達成的協議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尊重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書面協議。對於遺產,如被繼承人有遺囑的,則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或者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而被繼承人死亡後,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先後順序依次繼承。所以,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手段進行處理。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法律依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