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的「房產爭奪戰」可以落下帷幕了,這么說的依據是啥
在以前常常會聽到因為爭房產而起糾紛的事情,大部分都是因為父母去世子女爭奪房產,而且隨著如今房價越來越高,想必很多人都不會放棄。如今這個“房產爭奪戰”似乎可以落下帷幕了,因為明年起我國要按照新規來繼承房產,並且在原有基礎上,更加明確房產劃分方式以及對遺囑有關事項的安排,我想這么做無疑會減少很多房產糾紛,由此房產大戰也可消停了。
同時在這次新規中,還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在有多份遺囑的前提下,可以選擇一個最為符合條件的一份,而不是需要是公證處公證過的遺囑。總體來說,這次新規變化還是很大的,尤其是對財產分配和遺囑形式等問題進行了重新劃分,所以有這方面困惑的小夥伴,明年可以好好看看啦。
⑵ 父母房產糾紛之父母房屋遺產子女如何繼承
法律分析:父母的房屋遺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⑶ 子女與父母共有房產,父母百年之後子女該如何繼承
房屋一直在我們的生命中占非常大的比重。作為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不動產,房子也一直被大眾認為是安身立命的根本。而房屋繼承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經過了許久的變化,逐步完善。
按照繼承法規定,在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後,房屋可以作為不動產過戶給相關的繼承人。而在繼承的過程當中,需要出具有效的證明。但實際上,在有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房屋的繼承可能會變得相對復雜。而面對各種各樣的情況,我國的房屋繼承新規在最近出台了。那麼,房屋繼承的舊規和新規內容都有什麼呢?
一、房屋繼承舊規
在舊的房屋繼承規定當中,沒有明確的寫明在有多個繼承人的狀況下房屋將如何進行劃分。也因此,在不少影視劇當中,我們能經常見到子女眾人爭奪父母名下房產的狀況。
1.繼承權爭端
都說影視來源於生活,這也就是為什麼不少文學作品當中都願意添加對於房產爭奪的情景和畫面。在過去實行少生優生計劃之前,大多數家庭當中都有兩個以上的子女。
而等到父母百年之後,很多兒女就會為父母居住的這套房屋的產權發生爭端。在過去的農村,曾經有過誰給父母養老誰就會繼承父母所居住房屋的習慣。但實際上這些說法只不過都是口頭約定,很少具有法律效應。
2.談錢傷感情
用一句頗具戲謔性的話來形容這一現象再合適不過了,那便是:談錢傷感情。許多時候,一家中的親兄弟姐妹也需要明算賬。而面對房屋這筆龐大的不動產,不少原本和睦的家庭成員也會因爭奪遺產而產生糾紛,最後感情破裂。
二、房產繼承新規
為了避免有更多的家庭成員因和房屋相關的遺產產生糾紛,國家近期推出了新的房屋規定。《民法典》通過相關的修改後得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通過這次修訂,房屋繼承的新規又有什麼用呢?
1.確立方式更改
首先,對於房屋產權相關的遺囑方式發生了改變。在過去,人們對於遺囑的了解僅限於在電視劇中看到的部分。大多數人都認為遺囑就是寫在紙上、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公證、並在最後有立遺囑者的簽名的文件。而新型的民法典中增加了遺囑的確立方式。
其中新增的兩種遺囑方式分別是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前者主要是為不識字或語言表達有困難的老人提供的,可以通過口頭訴說和錄像的方式來確立遺囑。只不過在確立的過程當中,需要有兩個及以上的見證人。而後者的確立方法則更為簡單,只需將遺囑的內容列印出來並簽名蓋章即可。
2.公證優先權取消
而第二個修改的方式則是針對公證遺囑而言的。民法典的最新修改中,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在以往的過程當中,即將去世的人很可能會准備許多份遺囑。而這些遺囑的內容或將不同,這便非常容易引發爭端。因為在這些遺囑當中,很可能是部分被公證過,而另外一部分沒被公證過。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經常會因哪份遺囑生效的問題而爭論不休。經過修改後,民法典規定不論之前的遺囑都是否有經過公證,只有過世之人在臨終前最後一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才算數。因為這才算是當事人的最終意見。
3.繼承人均分遺產
第三種改變則是所有的合法繼承人都能平均分得遺產。並不是所有老人都有意識地提前確立遺囑。為了防止在老人去世後,其兒女為了房屋的繼承權發生斗爭,民法典經過相關更改後宣布,所有合法繼承人都能均分老人的流動資產和不動產。
4.繼承人范圍擴大
除此之外,並不是所有老人都有法定繼承人的。民法典新法規中規定,如果老人沒有順位繼承人,則會擴大其代位繼承的范圍。也就是說,如果一個老人沒有直系親屬或親生的子女,那麼他兄弟姐妹的孩子也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其原本的房屋財產。
而這種情況,我們過去在文學作品中經常能夠見到。不少小說中的男女主角都會因為遠房親戚一留下的大筆遺產而突然暴富,其依據的就是民法典中的這條規定。
5.遺囑信託出台
而最後一項新規的內容則是增設了一種新型的遺囑確立方式,那就是遺囑信託。信託基金的意思就是在繼承遺產的過程當中,為繼承人設立一定的條件。只有達到這一條件後,信託基金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委託人的遺產轉交給獲得遺產的人。例如有的老人在書寫遺產的時候委託信託基金制定下規定:孫輩在成年後才能獲得這筆遺產。這一方法也能有效地防止遺產在其成年前被揮霍。
三、新規利弊所在
民法典中的新規利弊參半參。其中利的部分自然就是修正了關於繼承人們可能出現爭端的部分。在新法典修正之後,繼承人們可以公平又平均地享有來自長輩的遺產。同時,修改過後的遺囑不光確立方式更加靈活多樣,修改起來也更加方便快捷。
但修改過後的民法典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民法典雖然能夠讓合理繼承人們均分父母的遺產,但也會有不少子女不孝父母,卻因父母沒有提前設立遺囑就能獲得一份利益。雖然法典是在時代的進步當中不斷完善的,但很難達到盡善盡美的程度。
總結
一方面來講,身為子女的我們不應該時刻惦記父母身後的遺產,而是應該竭盡所能地賺錢贍養父母,讓其不再有後顧之憂。無論多麼豐厚的資產,都難以同家人間的情誼和父母的健康相比。因此我們的關注點更應放在法典的變化上。
從另一方面講,我國的所有法律法規都會隨著時代的進步而不斷更新換代,在舊的法規和新的法規更替的期間,我們能夠感受到不少時代的變化和社會的需求。而順應時代的潮流,正是法典能夠不斷完善的基礎。那麼,你認為民法典中新更改的法規如何呢?
⑷ 父母、子女間房屋產權糾紛如何處理
如果父母生前沒有明確贈與表示,去世後,子女為產權發生爭議,未登記方負有舉證責任,如其無確鑿證據推翻登記的,產權也應歸登記人所有;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登記人只是作為產權人代表的,則應認定產權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父母用子女的贍養費購、建房屋並登記了產權的,產權應確認歸父母所有。子女主張產權共有的,不予支持;如子女在出資時明確了是與父母共同購、建的,產權應認定為共有。子女因結婚、分家等購、建房屋自住的,產權一般歸購、建房屋子女所有;子女在離婚時,父母、兄弟以構、建房屋時曾有資助為由,主張產權共有的,一般不予支持。 家庭成員中一人經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員如有少量物料、錢財或勞動投入,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屬親屬之間幫助,其他家庭成員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產權,發生糾紛後,可由產權人予以適當補償。在農村,父母明確為子女結婚所蓋的房屋,其產權,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結婚後實際使用的,可視為父母贈與子女的婚前財產。
⑸ 因為房子問題,兒子和父母鬧僵,如何處理
摘要 孩子和父母之間的矛盾,都不是大矛盾,父母雖然總是打著為孩子的好的旗號做一些不那麼順孩子意的事情,但是初心總是好的。
⑹ 父母與子女房產糾紛如何處理
1、父母購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人的,如房產證上或房屋管理機關的檔案中有贈與的明確記載;或有購置人贈與房產的公證書,或有其他明確證據足以證明購房人在購置房屋時有贈與產權登記人的意思表示的,產權歸登記人所有。2、如果父母生前沒有明確贈與表示,去世後,子女為產權發生爭議,未登記方負有舉證責任,如其無確鑿證據推翻登記的,產權也應歸登記人所有;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登記人只是作為產權人代表的,則應認定產權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3、父母用子女的贍養費購、建房屋並登記了產權的,產權應確認歸父母所有。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⑺ 父母與子女房產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最好是先協商解決不成只能走法律程序這樣會傷感情的
⑻ 父母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歸誰
法律分析:資金來源是父母的,而且又是父母親自經手購置或者建造的房屋,但產權卻登記在子女名下。(1)父母購置、建造的房屋,產權登記子女名下,如父母在登記前或登記時明確表示贈與的,如在房產證上或房管部門的檔案中有贈與的明確記載,有經有關部門證明的贈與書或房產的公證證明,或者有其他足以證明贈與事實成立的情形,該爭議的房產權就應歸登記人所有;(2)父母購置、建造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雖然登記的原因不明,但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否定登記的,產權應該屬於登記人所有。(3)父母購置、建造的房屋,登記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後,子女之間引起房產糾紛,進行房產訴訟時,除了應考慮上述兩種情況外,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登記人僅作為產權人的代表進行了登記。例如房屋產權雖然登記在部分子女名下,但房屋產權一直由父母親掌管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應認定爭議的房產權仍應歸原購置、建造房屋的父母所有,作為父母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和原則,由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總之,進行這類訴訟的當事人,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未登記的一方主張產權,則應負責舉證責任,舉證證明登記與客觀情況不符。如證明登記人僅作為產權人的代表,或證明原登記錯誤等。否則,打這類房產官司時,進行了登記的一方將取得合法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⑼ 父母侵佔子女的房屋怎麼辦!
答:子女贍養父母應該!父母居住子女的房屋也天公地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