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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獨生子女概念

發布時間:2022-06-28 05:54:19

『壹』 獨生子女的概念是什麼

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這個孩子就是獨生子女。你的母親再婚且又生了孩子,您就不是獨生子女了。

『貳』 有關獨生子女的界定

獨生子女的界定
1、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叄』 獨生子女政策都有哪些

中國的獨生子女政策,就是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由國家頒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照規定享受國家的獎勵政策,並由所在單位落實。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則由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幫助。但在2016年憲法修訂後,國家開始推行「二胎政策」,於是實施了30多年的中國獨生子女政策就終止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第二十七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2016年1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施行了30多年的獨生子女政策自此終止。

『肆』 獨生子女的概念,哪些情況的人屬於獨生子女


沒有兄弟姐妹的孩子。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兄弟姐妹關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 獨生子女 除了與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外,沒有兄弟姐妹這層關系,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

19世紀末,美國心理學家G.S.霍爾率先研究獨生子女問題,分析了獨生子女的特異性。1928年,H.F.胡克等人發表一系列研究論文,強調家族關系在人格形成中的重要性,把獨生子女與家族聯系起來加以研究。德國研究獨生子女從醫學角度開始,小兒科醫生E.內特爾1906年發表了《獨生子女及其教育》。1937年,日本保育會會長、兒童心理學家山下俊郎發表《獨生子女其心理與教育》一文,闡述了獨生子女的意義及其淵源,分析了獨生子女的心理特點,提出了獨生子女的教育原則。

中國 80 年代以後 ,隨著把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優生和優育定為一項基本國策,對獨生子女問題的研究開始引起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重視 ,並使用問卷 、個案調查、實驗、比較等方法,對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進行比較研究。大多數研究者認為,獨生子女在遺傳體質方面與非獨生子女無大的差異,但由於獨生子女在家庭中所處的地位特殊,容易養成其性格上的特異性。有的學者重視把獨生子女與家庭、家族聯系起來加以研究。

『伍』 怎樣算獨生子女

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的條件如下:

1、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你明顯是屬於第四種情況,雖然是抱養的,但是有一個已經死亡。如果計劃生育的人不讓你辦,你就直接告他去。

獨生子女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項中的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第一條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所以按法律規定你是算的

『陸』 獨生子女個稅扣除2000是什麼意思

1.這個規定表達的意思是,如果你是獨生子女,需要贍養的老人,絕大多數情況為父母。只要其中一人超過60周歲,每月專項附加扣除就可以減除2000元。
2.這個2000元實際上減少的是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並不是實際抵減的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柒』 有關法律規定的福利費

新准則新稅法下工資與福利費的列支范圍

作者:段光勛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職工薪酬》規定,「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不僅包括過去的「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的內容,而且還包括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報酬,並為從事高危作業的職工繳納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工資薪金、福利費均採取了據實列支的作法。

不論是新會計准則、新《企業財務通則》還是新所得稅法對於工資、福利費的開支范圍,均沿用了過去的相關規定,因此有必要對工資與福利費的列支范圍介紹如下:

(一)工資總額范圍

工資總額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90年國家統計局重新發布了《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函[1989]65號),93年國家統計局又發布了《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統制字[1990]1號)對企業工資總額的組成范圍作出了規定。根據這個二個規定,工資總額具體有以下六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這是指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也包括新參加工作的實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2)計件工資

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工資,包括按包干辦法支付給個人工資和提成工資。

(3)獎金

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具體包括:生產獎(包括年終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4)津貼和補貼

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津貼的內容比較復雜,主要包括從事特殊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主要指工齡工資)以及其他津貼。如企業免費午餐,或發現金和餐票給職工,不屬於津貼的范圍;企業報銷書報的,不屬於津貼的范圍;但如每月發給書報費,就屬於津貼的范圍了。補貼主要是指物價補貼,目前這個項目基本上沒有了。

(5)加班加點工資

(6)其他支付的工資

這主要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因病、工傷、產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休假等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還包括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二)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1,根據國務院據有關部門的規定頒發的發明獎、自然科學獎、技術改進獎等等獎金

2,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支出

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公費醫療衛生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費、上下班交通費、洗理費等。

3,離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4,勞動保護支出

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消毒劑、高溫清涼飲料,以及63年勞動部規定的五類等特殊工種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非僱傭性勞務報酬

6,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7,本企業職工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費用

9,應建立僱傭關系而支付給勞動部門的各種費用

10,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1,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此外,企業發給職工的上下班交通補貼和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伙食補助,以及發給職工的洗理費、衛生費等福利費也不屬於工資總額范圍。

(三)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

職工福利制度是指企業職工在職期間應在衛生保健、房租價格補貼、生活困難補助、集體福利設施,以及不列入工資發放范圍的各項物價補貼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權益,這是根據國家規定,為滿足企業職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職工福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從企業提出的職工福利費和住房補助基金。

(1)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

1,職工醫葯費

2,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

是指對生活困難的職工實際支付的定期補助和臨時性補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負傷、殘廢需要的生活補助、職工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死亡待遇

4,集體福利的補貼

包括職工浴室、理發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設施支出與收入相抵後的差額的補助,以及未設托兒所的托兒費補助和發給職工的修理費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補貼、計劃生育補助、住院伙食費等方面的福利費開支。

(2)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開支

1,退休職工的費用

2,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

3,職工勞動保護費

4,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補助

5,職工的學習費

6,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

(3)住房、醫療和工傷等保險費用

目前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統一,應查詢各地有關文件。

(四)工資與福利費的關系

從本質上講,工資與福利費是一致的,並無本質上的差異。福利費是傳統計劃經濟的產物,是我國舊的分配體制的一部分,其本質是小范圍的社會再分配。在計劃經濟時期,分配趨向平均化,但由於各地各人情況差異較大,這種平均化分配實際上是無法實現的,因此需要一種分配製度予以調整,這就形成了現在的福利制度。在目前市場經濟的情況下,已經沒有必要再區分工資與福利費。

(五)稅法對工資的規范

《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頒布,重新規范了稅法所確認的工資的范圍,拓寬了工資薪金支出的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說,2008年1月1日新所得稅法實施後,執行了若干年的計稅工資制度壽終就寢了,工資薪金只要屬於合理的、實際發生的完全是可以據實扣除的。

目前,我們掌握的「工資總額」的概念和口徑是1989年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關於職工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勞動成本中,許多獎金、津貼和補貼並沒有統計在工資總額中,造成勞動成本統計的不準確。為區別於傳統的工資總額概念,新稅法採用「工資薪金支出」的新概念來概括企業的勞動成本。我認為其關鍵有兩點:

一是存在「任職或僱傭關系」;

二是任職或僱傭有關的全部支出,包括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報酬。

所謂任職或僱傭關系,一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雇員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來自於任職的企業,並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所謂連續性服務並不排除臨時工的使用,服務的連續性應足以對提供勞動的人確定計時或計件工資。因任職或僱傭關系支付的勞動報酬應與所付出的勞動相關,這是判斷工資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據。

企業職工除了取得勞動報酬外,可能還持有該企業的股權,甚至是企業的主要股東,因此,必須將工資薪金支出與股息分配區別開來,因為股息分配不得在稅前扣除。特別是私營企業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通過給自己或親屬支付高工資的辦法,變相分配利潤,以達到在企業所得稅前多扣除費用的目的。企業支付給其所有者及其親屬的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推定為股息分配。

職工在企業任職過程中,企業可能根據國家政策的要求,為其支付一定的養老、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障繳款;按照勞動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勞動保護費;職工調動工作時支付一定的旅費和安家費;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獨生子女補貼;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為職工承擔一定的住房公積金;按照離退休政策規定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支出等,這些支出雖然是支付給職工的,但與職工的勞動並沒有必然關聯,因此應將其排除在工資薪金支出范圍之外。

根據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支出的范圍與「工資總額」相比在以下幾方面有所擴大:

1,企業給職工發放的誤餐補貼全部計入工資薪金支出。因為從近幾年的實際情況年,企業以誤餐補貼形式支付給職員的支出越來越大,而且基本上與誤餐與否不直接掛鉤的,實際上已成為工資薪金支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各種名目的獎金,包括創造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進步獎。

3,住房補貼。指根據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標准支付的住房補貼,不包括從住房周轉金中支付的住房補貼。

『捌』 獨生子女是指什麼

獨復生子女的准確定製義:獨生子女就是沒有兄弟姐妹的孩子。

可以申領《獨生子女證》的情況:
1、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玖』 個稅申報中如何判斷是否是獨生子女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納稅人贍養老人,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是基於納稅人是獨生子女的事實。納稅人違背事實,做虛假扣除申報,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文的規定,會影響個人社會信用評價,並會被實施聯合懲戒。也涉嫌逃稅,有罰款、滯納金等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國務院 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離異後重新組建家庭,在新組建的兩個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沒有納稅人以外的其他子女進行贍養,則納稅人可以按照獨生子女標准享受每月2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拾』 獨生子女是什麼意思

獨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換句話說,沒有一個親兄弟姐妹。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親兄弟姐妹關系會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產生一定作用。獨生子女除了有親子關系外,沒有親兄弟姐妹這層關系,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但是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都能學會交朋友。獨生子女政策是為了響應國家號召,而實施的控制人口增長過快的一項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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