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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獨生子女產假

發布時間:2022-06-28 04:18:17

1. 江蘇省獨生子女有什麼優待政策

根據《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自願終身不再生育且落實有效節育措施的,可領取《獨生子女證》,憑證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從領證之年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年可領取不低於四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二)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園、入學、醫療、招工、分房、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可享受優惠和照顧。

第二十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是雙職工的,獎勵金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屬職工,一方屬純農業人口或城鎮待業人員的,則全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前款獎勵金,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費項目中列支;農業人口在鄉(鎮)統籌費中列支。

獨生子女父、母是個體工商戶的,獎勵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從個體工商戶中統籌解決。統籌標准由政府有關部門核定。

第二十七條 凡領取《獨生子女證》,按規定年齡退休的職工,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1)江蘇獨生子女產假擴展閱讀:

獎勵內容

一.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2. 江蘇省計劃生育休假是怎麼規定

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條例》中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而婚假統一為13天。此外,還明確了四種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婚假、產假和護理假。
法定假日不計入婚假產假護理假
在修正案草案審議的過程中,教科文衛委提出,不應將國家法定假日包含在婚假、產假和護理假之內;除了享受法定待遇,用人單位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對此,《條例》修改為:「前兩款規定(即婚假、產假、護理假)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同時增加一款,「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這四種情形可生育「三孩」
修改後的《條例》明確了四種情況可以生育「三孩」,即: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熱點問答
問:產假、婚假、男方護理假遇到五一、國慶等法定假日是否順延?
答:可以順延,但是當中的雙休日不補。
問:錯過的假期能不能補?
答:對於晚婚的人群來說,福利沒變,還是13天。但江蘇「非晚婚」人群,婚假將由原先的3天增加10天,也就是享受13天的假期。不過,今年已經休過婚假的就不補了。對於產假,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還在產假當中的,可以接著再休30天;同樣,配偶的護理假也可以補休,已經休過10天的,可以再補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護理假,可以補休15天。
問:剖腹產增加的假期還有嗎?
答:原來規定中的相關政策未作調整。也就是說,女職工生育時,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問:2016年1月1日以後,還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嗎?
答: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未及時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繼續申請領取。
2106年1月1日以後,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問: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繼續享受獎勵扶助嗎?
答: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年老後按照規定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問:獨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嗎?
答:獨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應當交還持有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未交還的,證件失效,予以注銷。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還。
擴展閱讀
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近日聯合下發通知,今年起符合計劃生育條例生育的職工,統一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原《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職工享受98天生育津貼,晚育增加30天的津貼政策不再執行。
生育津貼怎麼規定、如何計算的?據介紹,這是給職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工資性補償,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根據最新政策,以後江蘇省內參保職工無論是否晚婚晚育都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3. 產假多少天

一、產假多少天
根據我國法律應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我國《勞動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上海市:婚假為3天,產假為128天,陪產假為7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7天。
天津市:婚假為3天,產假為128天,陪產假為7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7天。
四川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為20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20天。
陝西省:實行晚育的,享受國家規定及即98天,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根據《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6條)
雲南省:實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98天的基礎上,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詳見《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6條)
貴州省:實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規定享受休假。(詳見《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52條)
重慶市:實行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職工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詳見《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婚假為3天,產假為148天,陪產假為2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2天。
廣東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28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0天。
海南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詳見《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0條)。
福建省:婚假為15天,產假為158到180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5天。
江蘇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詳見《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1條)
浙江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28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2天。
湖北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28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5天。
安徽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本地為10天,異地為20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20天。
湖南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詳見《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4條)
江西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5天。
甘肅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詳見《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5、27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婚假為3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為2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5天。
內蒙古自治區: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詳見《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1條)
青海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詳見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9條)
山東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為7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4天。
山西省:婚假為30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30天。
河南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詳見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
河北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詳見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2條)
遼寧省:婚假為10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7天。
吉林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女職工,憑一胎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三十天(詳見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9條)
黑龍江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6條)。

4. 常州獨生子女產假如何規定孕婦的產假放多久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准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范了相關待遇。

5. 南京產假除了晚育128天,辦獨生子女證加不加35天假

江蘇省女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不再增加產假,按下列辦法優待:
一、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6. 現在蘇州三胎產假有多少天

近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江蘇新計生條例明確四種情況可生育三孩,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江蘇新計生條例:可生三孩

昨天,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記者了解到,該條例今起開始施行。《條例》中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而婚假統一為13天。此外,還明確了四種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婚假、產假和護理假。

法定假日不計入婚假產假護理假

在修正案草案審議的過程中,教科文衛委提出,不應將國家法定假日包含在婚假、產假和護理假之內;除了享受法定待遇,用人單位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對此,《條例》修改為:「前兩款規定(即婚假、產假、護理假)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同時增加一款,「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這四種情形可生育「三孩」

記者注意到,修改後的《條例》明確了四種情況可以生育「三孩」,即: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熱點問答

問:產假、婚假、男方護理假遇到五一、國慶等法定假日是否順延?

答:可以順延,但是當中的雙休日不補。

問:錯過的假期能不能補?

答:對於晚婚的人群來說,福利沒變,還是13天。但江蘇「非晚婚」人群,婚假將由原先的.3天增加10天,也就是享受13天的假期。不過,今年已經休過婚假的就不補了。對於產假,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還在產假當中的,可以接著再休30天;同樣,配偶的護理假也可以補休,已經休過10天的,可以再補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護理假,可以補休15天。

問:剖腹產增加的假期還有嗎?

答:原來規定中的相關政策未作調整。也就是說,女職工生育時,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問:2016年1月1日以後,還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嗎?

答: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未及時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繼續申請領取。

2016年1月1日以後,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問: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繼續享受獎勵扶助嗎?

答: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年老後按照規定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問:獨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嗎?

答:獨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應當交還持有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未交還的,證件失效,予以注銷。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還。
人口發展是關系中華民族發展的大事情。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現就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並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簡稱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決定。

7. 江蘇省二胎產假多少天規定

法律分析:江蘇單獨二胎新政策:二胎爸爸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母親二胎產假128天,其中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產假。 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江蘇單獨二胎新政策:生二胎仍可享生育保險 生育醫療費用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其中產前檢查的醫療費用按定額標准一次性補貼給職工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8. 江蘇省產假多少天

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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