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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給婚後子女買房案例

發布時間:2022-06-27 01:56:43

❶ 父母出資給婚後子女買房財產歸屬

法律分析: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一、《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❷ 父母出錢給已婚子女買房如果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購買的房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❸ 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子女婚後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❹ 民法典父母出資給婚後子女買房財產歸屬

法律分析: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❺ 婚後買房該歸誰 七大案例告訴你離婚時房產怎麼分

買房對老百姓來說是一輩子最大的支出,而婚姻則是人生最重要的一步,近幾年國內離婚率快速增長,很多夫妻在離婚時都要面對「離婚後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

案例一:婚後購房,一方父母出資,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楊小姐起訴要求與馮先生離婚並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馮先生同意離婚,但稱雙方沒有共同財產,房屋是自己的。

經審理查明,涉訴房屋雖系雙方婚後購買,但系馮先生與其父親和其姐姐共同出資,結合銀行交款憑證、馮父與馮姐姐的陳述及登記在馮先生單方名下之情形,法院認定涉訴房屋為馮先生單獨所有。

婚後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 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個人的贈與,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核算後給對方一半的補償。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麼根據婚 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案例二:婚後購房,一方父母出資,房子登記在對方或雙方名下

吳先生與李女士2009年結婚,李女士父母在2012年出資購置一套住房供小兩口居住,並將房產登記在女婿吳先生的名下。2014年9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確認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本案中,李女士的父母在女兒女婿登記結婚之後購買涉案房屋,其出資意圖在於保障女兒女婿的家庭穩定,是對吳先生和李女士雙方的贈與行為,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後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登記在對方或雙方名下的,視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案例三: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出資方子女一方名下

王先生與陳小姐於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價值40萬元。由於感情不和,王先生要求離婚並分割房產。陳小姐同意離婚,但是不同意分割房產,認為房產是屬於自己的,因為房產證上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

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陳小姐婚後雙方父母為他們共同購買的,產權證上只登記陳小姐的名字。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 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應當按照當時雙方父母出資所佔的出資比例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婚後購房,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出資方子女一人名下的,如果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還貸,一般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認定為 共同共有。如果父母出全資的,一般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認定為按份共有。如果雙方父母與子女婚後財產共同出資構成首付款,父母出資視為對對方的贈 與,一般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認定房子為夫妻共同共有。

案例四:婚後購房,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子女雙方名下

張女士稱與王先生結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現在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並將房屋判給自己。王先生不同意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將房屋判給自己。

法院審理查明,雙方訴爭的房屋系婚後購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以及雙方的工作性質、收入,可以確認訴爭房 屋張女士父母出資96萬元、王先生父母出資81萬元,但是雙方父母都未明確表示贈與哪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所 以,房產共同所有,分割時應該平分。

婚後購房,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子女雙方名下的,一般即便出資額不等,也是平分。

案例五: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出資購買房屋

汪女士和章先生結婚後在北京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由於章先生經濟上比較困難,30萬元的首付款都是汪女士支付的。因為汪女士不具有購買北京市 經濟適用房的資格,故房產證辦在了章先生的名下。現在汪女士起訴離婚,要求法院將房產判歸自己所有。章先生同意離婚,但表示房子是自己的,因為房產證上登 記的是自己的名字。

法院認為,雖然汪女士支付了房子全部首付款,但是把房子登記在章先生名下是在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個人財產出資對對方的贈與,所以涉案房屋按雙方共 同共有財產處理。婚後購房,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出資的,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處理後再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 款,按個人財產處理。如果房子在雙方或對方名下,那個人財產出資行為視為對對方的贈與,整個房子按共同財產處理。

案例六:婚後購房,雙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購房款

王女士與胡先生婚後雙方分別借錢支付了全部購房款86萬元,其中王女士借款金額是60萬元,胡先生借了20萬元。現在王女士起訴離婚並要求法院 判令房產歸自己所有,因為自己當年出資更多。胡先生稱房子是雙方共同所有,因為產權證上登記的是雙方的名字,且自己在購買的時候也出資了。

雙方都提交了當時借款的借條並提交了房產證佐證房產現有的共有狀態。法院認為,婚後雙方共同借款部分購房款,屬於共同債務,共同購買的房屋屬於共有房產。婚後購房,雙方借了全部或者部分購房款的,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債務屬於共同債務。

案例七:婚後一方借了全部購房款或全部首付款

楊女士與吳先生婚後買房,吳先生借了首付款39萬元,楊女士幫著吳先生一起還債。今年,吳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楊女士認為,房屋是婚後購買的,首付款雖然是吳先生借的但是自己也幫著還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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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父母出錢給兒女買房法律上怎麼判

案例1 借款
父母出資給女兒女婿買房,女兒女婿打離婚官司後,父母主張這筆錢系借款,將女兒、女婿告到法院,得到法院支持。


而女婿黃某稱,對於收到二原告的70萬元用於購買房屋沒有異議,但原、被告之間從未有借貸關系。原告起訴的真實目的是與被告余某莎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余某莎則認同原告的說法,認為這筆錢系借款。
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黃某的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載明其兒子、媳婦因購買房屋於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萬元整。黃某康解釋,這份《證明》確實是他寫的。「我對兒媳婦很認可,但兒子對我們雙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婦比較講理,她讓我寫這個我就寫了,兒子對岳父母不好,人家當時給了錢給我兒子媳婦買房子,我認為兒子作為男子漢,借的錢應該還。」黃某康還表示,自己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錢購買的。
法院判決
父母沒有義務給子女買房 這筆錢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黃某、余某莎償還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余某莎與二原告之間的親屬關系及二被告處於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僅憑被告余莉莎個人出具的《借條》及其陳述顯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項系借款的結論。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黃某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經核實確系黃某康本人書寫,能夠證明款項發生之時及之後,二原告並沒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萬元系贈與。
判決書這樣寫道:法律意義上,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因為子女成家立業生子之時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恰恰相反,此時的子女應當向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而以近段時間的房價而言,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幾十萬元,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過先行向銀行貸款取得絕大部分款項後再行支付給二被告,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的贈與。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原告系基於贈與向二被告支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本案款項的支付應為借款而非贈與。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高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
雙方父母出錢買房
離婚後男方父母向子女討錢
朱某光與齊某於2013年10月結婚,二人准備購買位於成華區雙橋路的房屋,總價76萬元,於是向雙方父母表明買房意願,男方父親朱某革於2014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轉款5萬元,而齊某的父母也出錢63萬元。房屋購買後登記為朱某光和齊某二人共同所有。
2016年6月8日,朱某光、齊某共同向齊某父母補借條稱,借款63萬元,用於支付購買位於成都市郫縣銀潤南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購買成都市成華區雙橋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然而,朱某光與齊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7月18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購兩套房屋。 男方父親朱某革認為,當初的5萬元系借款,於是將兒子朱某革和兒媳齊某告到成都成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向原告償清借款5萬元。 兒子朱某光作為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內容屬實,二被告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但兒媳齊某則辯稱,公公所訴內容不實,這5萬元是基於二被告剛結婚,原告作為男方父親按照風俗贈送給子女的購房款,從未向她表示過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光離婚前也從未要求過償還。
法院判決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借貸合意 這筆錢是贈與
庭審中,朱某光主張因二被告共同購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請求借款,借款時均未向雙方父母出具借條,後因二被告婚姻出現問題,遂在齊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條,但為挽回婚姻,未讓齊某為自己父母補出具借條,而齊某則主張朱某光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贈與款,其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2018年2月,法院經審理認為,這5萬元應當認定為贈與,而非借款。判決書載明,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必須同時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及借款合意。從借款事實分析,本案雖然能夠確認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轉款5萬元,但是該轉款本身在性質上無法自證是借款,還是贈與,抑或其他經濟往來款項。
法院認為,相關司法解釋實際已將父母出資性質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借貸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贈與的子女,其源由在於,借貸相較於贈與更容易證明,借貸的立據慣例相較於贈與的被動接受更容易留存證據,而現有國情中,基於雙方親緣關系亦決定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於借貸,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足證據的情形下,一般宜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 此外,判決書還強調,本案中,涉案轉款發生在2014年4月21日,金額相較於購房款不大,距離被告於2016年7月提起離婚訴訟有兩年多時間,期間原告並未就此向二人主張為借款性質,與被告朱某光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向被告齊某父母補出具63萬元借條明顯不同,原告在無足夠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上述款項為贈與性質更高。
律師支招
出資時可讓自己子女寫借條 無須告訴對方
兩份判決,判決結果迥異。
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又該如何預防此類糾紛?記者為此采訪了多位律師。
這筆錢首先應當推定為贈與,因為父母給子女出資,相當於對子女家庭的祝福、幫助。在推定為贈與的情況下,父母應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借款性質,如果不能完成舉證,就只能視為贈與。可以列舉的證據不一定是借條,還可以是轉賬時的備注。
對於如何避免此類糾紛,吳傑臻認為,全額出資然後將房屋寫到自己孩子一個人名下是最有保障的辦法。但現實中可能沒法實現,那麼父母可以書面明確表示這是贈與還是借款,贈與的話又是贈與給誰。吳傑臻表示,有時礙於情面確實不方便讓對方寫借據,但父母完全可以讓自己子女寫借條,而無須告訴對方,因為只要這筆錢是用於買房、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夫妻雙方知情同意,不會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在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看來,父母給自己買東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結論認為父母給子女買的東西一定就是贈與。 「不能用親情代替法律思維。從法律上講,父母和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財產是個人所有。在這類案件中,對於這筆錢是怎麼取得的,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主張是贈與的一方也要舉證證明這筆錢是贈與的,而且不能只用傳統觀念當證據。」
假如雙方舉出的證據都不充分,那這筆錢該如何認定?
羅柯認為,這時法院應該向雙方調查父母為何把錢給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動提出買房差錢,即使父母礙於情面沒有明說是借或者送,這筆錢是借款的可能性更大,而如果是父母主動提出給子女,那麼贈與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羅柯認為,取得錢的一方舉證責任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條並不意味著這筆錢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錢到你那裡去,只要我不說是送的,性質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關系並不足以導致這種情況發生變化,法律上應該遵從同一種標准。」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認為,這類案件一般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會更高。「親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相對來說可信度很低。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離婚或離婚後,由於兩個被告一方是姻親一方是血親,因此證人證言和敘述的真實性比較低。」
在郭剛看來,一般情況下財物是不可能送的,應當謹慎認定,但是,具體到父母和兒女的資金往來,贈與的可能性還是比借款的可能性高,而且《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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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自鳳凰網。

❼ 王秀全律師的離婚案例婚後父母出資買房離婚後怎麼判定

摘要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是最常見的。這種情況,離婚房產怎麼分割呢?考慮現實情況,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❽ 父母為已婚子女出資買房為夫妻共有

現代快報訊(實習生 李泳蓉 記者 季雨 王瑞 )一年中,三月四月被稱為樓市銷售旺季。在這輪「金三銀四」里,相信有不少為人父母的,想要在經濟上支持子女,為他們購置一套房產的。按照以往《婚姻法》規定,無論婚前還是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只要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贈與,屬於子女個人財產。不過,《民法典》實施後,如果給婚後子女買房,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該房產視為夫妻共有。
【《民法典》實施後】
父母出資給子女婚後買房
無特別約定房屋視為夫妻共有
關於父母出資買房,2021年前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兩種情形:一種結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會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種是,無論結婚前還是結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視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另有約定的除外按約定。
自2021年1月1日開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而民法典第1062條也規定了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實施後,對父母出資買房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大致可以歸納為:
1、男女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即使產權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的,也是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這種情況下,房屋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男女結婚後,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則結婚後買的房屋被視為夫妻共同所有。
【典型案例】
婚內買房父母「贊助」
離婚時被認定為借款需歸還
在現實生活中,家人親屬經濟支持買房的情況不在少數,親屬之間也很少有人會寫借條。那麼,父母為成年子女婚後買房而出資,在法院判決時,會怎樣認定?究竟屬於贈與、還是借款呢?
案例一:
出資44萬給女兒買房後小夫妻離婚
前丈母娘把小兩口告上法庭追討債務
小雪和丈夫阿鴻結婚多年,老公常年外地跑,家裡的事情都是由她來打點。幾年前,小雪在廣州中心看中了一套房,無奈當時手裡的錢不多就打住了,媽媽王姨見此,便跟女兒說自己可以幫她出資44萬元付首付。買房的事情阿鴻也同意,小雪為免弟弟不高興,於是根據劃款時間,向媽媽寫了三張借條,共計借款44萬。
短短幾年時間,小雪買的那套房子,市場價從160萬元漲到了228萬元。不想,小夫妻倆因感情破裂到法院辦理了離婚和財產分割手續,而上述房屋他們二人要求各分114萬元。王姨得悉此時感覺自己虧大了,於是便把女兒和阿鴻告上法庭,要求追討44萬元欠款。
法庭上,阿鴻表示自己完全不知小雪向媽媽借款一事,認為那是王姨的無償贈與;而王姨提供的借條僅有小雪一人簽名,並無自己的名字。該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在中國社會,子女買房父母資助是較為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該筆資助款是屬於借款還是贈與難以釐定,應屬性質待定的狀態,並要根據證據、社會習慣、公平等多重因素綜合評判。
最終,法院認定案涉款項屬借款性質,判決小雪和阿鴻向王姨償還借款44萬元。
案例二:
為子女婚後買房出資30萬
法院認定為借款需歸還
2021年,南通海門法院也審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項某夫婦婚後買了一套房,項某的母親林阿姨出資30萬元,用於支付購房款。誰知不久後,項某夫婦離婚了,而當時買房的30萬,二人並沒有還給林阿姨。住房就登記在女兒和前女婿名下,林阿姨認為自己年老體弱身體多病,也沒有生活來源,於是就起訴到法院,要求女兒和前女婿歸還她的出資款。
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認定30萬購房款屬於借款,判決兩被告歸還林某30萬元本金。法官表示,雖然夫妻是否離婚、或是否寫過借條,都不會改變出資款的借款性質,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父母出資時最好對款項性質進行明確約定。
【律師建議】
父母為子女婚後買房
最好提前簽署相應的協議
民法典實施前,一方父母想給自己子女單方買房,只要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即可。然而民法典實施以後,這招不管用了。那麼,若是父母想資助子女婚後買房、買車,又想避免財產損失,應該怎麼辦?對此,江蘇鍾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呂金艷表示,建議最好以下兩點:
1、在子女結婚前給孩子買房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疇,其中就包括了一方的婚前財產。所以,如果父母希望給子女的財產以後不會被拿來分割,則應該在孩子結婚前把財產贈送給孩子。只要是在孩子登記結婚之前購買而且只登記您孩子個人名下,離婚是不分的。因為這代表父母是將房、車贈送孩子個人的,與其日後的配偶沒有關系。未來即使孩子們要分手要離婚,這些財產也屬於孩子個人的,不用進行分割。
2、結婚後贈與財物給子女,需與子女簽署相應的協議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之規定,如果沒有相應的協議,則婚後父母出資支持子女購買的房屋將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若有明確的協議,則按照協議處理。
所以,在子女結婚後,父母希望支持子女的房屋仍為孩子的個人財產的話,則需要與子女簽署相應的協議,且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該出資/贈與系對XX單方的贈與,與其配偶無關」。如果沒有協議,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孩子們一旦離婚,則該份出資購買的房屋也要進行分割。

❾ 婚後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婚後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處理:一、婚後一方父母全款為子女購房,且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基本沒有爭議,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此種情況房產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首付或尾款)為子女購房,並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就存在一定的爭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該款雖然並沒有明確說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但該條的立法本意是,當父母全額出資時,子女及其配偶再無需以婚後的共同財產履行繼續出資的義務,因此該款規定只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情況,必須為其父母全額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❿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一般屬於個人財產。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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