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偷看成年子女手機違法嗎
法律分析:父母偷看孩子手機是否犯法,要看情況。如果是合理地行使監護職責的,不范圍;如果不屬於行使監護職責的,擅自查看、處理孩子手機中的隱私信息的,可能會構成侵犯隱私權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2. 父母查看孩子手機犯法嗎
法律分析:父母偷看孩子的手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每一個自然人都是有隱私權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別人的隱私,手機是屬於個人生活用品的,是屬於隱私的一種,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是不可以偷看他人手機的,否則會侵犯別人的隱私權,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3. 父母有沒有權利查看孩子手機嗎,在孩子未成年的情況下
雖然孩子還未成年,但是父母是有權利查看孩子的手機的。因為怕孩子。轉賬或者是上當受騙,所以這個時候父母查看手機。也是為了避免損失
4. 父母有權利查看孩子的手機嗎
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家長作為監護人,肯定有權利查看孩子手機的,雖然有權利查看,但也要尊重孩子隱私,孩子也有尊嚴。
特別是上了初中的孩子,檢查孩子手機要注意方式方法,讓孩子能夠接受。
5. 家長查孩子手機算侵犯隱私嗎
嚴格來說,孩子屬於未成年人,那麼她還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說家長查孩子手機並不能算侵犯隱私,在我國沒有專門的這種認為家長查看孩子手機是侵犯隱私這些條款,所以說應該不是侵犯隱私,但如果說這個行為上顯然是侵犯了孩子的隱私,只能這么說,但這並不犯法
6. 家長翻看孩子手機屬於侵犯隱私嗎
【法律分析】:屬於。即使是未成年,父母的監護權也不包括查看子女的手機、日記等隱私,這是毋庸置疑的,雖然監護人有責任監護子女。但是手機的信息就是隱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7. 我女兒13歲做媽媽的有權查看她手機隱私嗎
媽媽未經女兒同意私自查詢手機屬於侵犯隱私權。
法律分析
法律上任何人不得不經未成年人同意,查看子女手機,日記,信件等都是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即使是未成人的父母。父母的監護權不包括查看子女的隱私。雖然監護人有責任監護子女,但是手機的信息就是屬於隱私,父母不應該在這方面來監護子女,而是應該關心子女平時的生活。關心孩子是可以通過很多種方式的,查看手機隱私的行為是不可取的,是對未成年人的不尊重。每個人都是有秘密的,也都有保護隱私的權利。所以不能粗暴的干涉子女的隱私。在平時多注意觀察孩子的言行,及時掌握這些屬於孩子隱秘世的蛛絲馬跡,並用正確的方式給予引導。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條 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