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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

發布時間:2020-12-05 05:31:05

A. 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是:

未形成撫養關系抄的繼父母和繼子女是:擬制血親關系。
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准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沒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之間屬於姻親,不屬於擬制血親。
對於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范圍。繼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沒有撫養關系,繼兄弟姐妹之間屬於姻親,可以結婚。

B. 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後、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嗎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版收養關系權的成立而消除」,但是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沒有這樣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的條款,並沒有否定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而且第三十六條中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條中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十八條則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因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撫養關系而消除,相反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仍然受到保護,義務則需要繼續履行。而且,司法實踐中通常也是這樣來做的。

C. 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有沒有撫養關系怎麼確定

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離婚後與另一方結婚在一同居住,就形成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系。
我國婚姻法規定: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雖然法律對什麼情形下可以認定「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並無具體規定,理論中亦有爭議,對此,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一,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

D. 繼父母和繼子女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可以認定形成撫養關系

目前,法律暫無明確規定需要生活多長時間,撫養關系判定標準的主要理論觀點有三種:
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不能因撫養事實持續時間短而否認形成撫養關系。但是,如果撫養事實持續時間少於2年,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應特別慎重。因為是否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涉及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互有繼承權,也涉及到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進而關繫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1)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2)除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外,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3)認為只要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認定他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 就 「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理論而言,在我國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財產共同共有的財產制,采約定財產制的比較少。在大多數的再婚 家庭中,只要親生父或母承擔了子女的生活費用或者教育費用,則繼母(夫)也應當認為是承擔了繼子女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因此可以說,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會與其建立撫養關系。
如此解釋,法律就等於絲毫不考慮當事人的意思。就「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認定他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而言,也沒有考慮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扶養意思,而是將共同生活等同於撫養照料。在現實生活中,即使有些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相互之間並沒有照料,反而可能是吵得不可開交,故很難用共同生活的標准來認定撫養關系的形成。

E. 如何認定」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只是一種姻親關系。

(5)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擴展閱讀:

繼承問題

(一)繼子女的繼承權條件。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條件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系,只有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關系時, 繼子女才有繼承權。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系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二)在現實生活中,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大致有如下幾種情況: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繼父或繼母長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相同,互有繼承權。

2、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後, 繼子女並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教育成人。

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沒有盡過什麼贍養義務,沒有形成扶養關系,彼此之間也就不存在繼承權問題了。

F. 如何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

根據《來婚姻法》第二十七源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G. 無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

C

H. 繼子女與繼父母什麼情況下可以形成撫養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版:(1)形成撫養關系權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I. 什麼是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撫養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J. 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實際撫養關系的時間。。。

只要是繼父母的婚姻關系合法成立之日,就是與繼子女形成實際撫養關系之時,按《婚姻法》第21條規定即形成等同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這個問題上是沒有時間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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