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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子女對原親生父母有繼承權嗎

發布時間:2022-06-23 02:15:41

❶ 過繼出去的孩子還能繼承親生父母的財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講,過繼來的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當然不能繼承其親生父母的遺產。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❷ 過繼給別人的孩子還有繼承權嗎

過繼給別人的孩子是否有繼承權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過繼出去的子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享有養父母的繼承權,並不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但生父母立有遺囑則可按照遺囑繼承。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收養效力】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❸ 過繼給伯伯當兒子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過繼子女對原生父母的遺產是沒有繼承權的。從法律角度看,這種過繼的行為以重男輕女、傳承香火等封建倫理觀念為基礎,我國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並不承認這種關系。對於此類過繼的兒子的繼承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即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能享有繼承權。對於傳統的「過繼」行為,能否形成收養關系是是否享有繼承權的直接依據。如果過繼的兒子在過繼後仍然與親生父母生活,其過繼行為只是為了延續香火或者在過繼父母時以兒子身份送葬的,過繼的雙方不能享有繼承權。但是,如果過繼後,過繼子隨繼父母共同生活,並與生父母之間脫離了父母子女關系的,視為事實上的收養,雙方具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好律師網

❹ 送出去的孩子有親生父母的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1、從小送給別人撫養的孩子,沒有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2、過繼出去的子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享有養父母的繼承權,並不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但生父母立有遺囑則可按照遺囑繼承。

3、過繼子女既贍養了養父母,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❺ 過繼子女會享有父母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過繼子女享有父母繼承權。我國法律規定在遺產繼承方面,子女就在繼承的順序中包涵在第一順序內,而這個子女不單單是父母結婚所親生的子女,同時也涵括了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❻ 過繼的孩子可以繼承財產嗎

過繼的孩子是否可以繼承財產,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或具體情形對待。
從法律規定上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過繼出去的子女是對生父母遺產沒有繼承權。符合相應的情形時也具有繼承權,如果生父母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而將財產處分給過繼出去子女的,享有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
放棄繼承權有以下兩種方式:
1、書面的形式;
2、口頭的方式。
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❼ 關於過繼出去的孩子過世後,其生母是否還有繼承權

沒有了。因為既然過繼了,就意味著孩子與養父母之間確定了真正的父母子女關系,那麼他的遺產就全部由養父母繼承,生母不再享有繼承權。
但是如果想息事寧人,不妨給生母一點適當的經濟補償吧。

❽ 過繼子女享有親生父母的繼承權嗎

過繼子女享有親生父母的繼承權。
法律分析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被過繼孩子可以適當分得其親生父母的遺產,同時不影響其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如果親生父母在去世之前就立下了遺囑,將其個人財產贈與被過繼孩子,或者被過繼孩子在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同時對其親生父母也有較多的贍養,即使親生父母沒有立遺囑也可以繼承一部分財產。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❾ 過繼給別人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嗎

過繼給別人一般是不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的。因為過繼來的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不能基於親屬關系,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其親生父母的遺產。但若其生父依法立有遺囑,指定其繼承遺產的,可通過遺囑方式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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