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買房子但是要寫子女的名字應該怎麼辦
不能這樣做,等於父母放棄房子產權居住權了,將來老了怎麼辦?如果兒女不管他們趕出去,他們連房子都沒地方住,法律保護不了他們。
❷ 拆遷協議是父親的,辦理房產證能用子女的名字嗎,如何辦理
拆遷協議是父親的,辦理房產證是不能用子女的名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因為拆遷協議屬於合同性質,雙方簽定協議後,就能按協議內容覆行合同。取得拆遷後的房產證後,當事人可以按實際情況進行變更。
法律分析
拆遷協議主體名稱不能更名,否則就變成另一個協議了。協議書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為了拆遷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如果變更當事人原來的協議就無效了,只能重新簽訂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拆遷安置戶家庭拿到拆遷安置房且具備辦理房產證條件後,家庭人員可以協商安置房辦理房產證,在辦理的房產證上寫上姓名。如果子女與父母是同一戶宅基地住房的家庭人員,父母可以通過放棄安置房產權的方式,將屬於自己的安置房產權份額直接轉到子女的名下。如果子女與父母不是同一戶宅基地住房的家庭人員,父母不能將自己的安置房產權直接寫上子女的名字,要等父母拿到拆遷安置房的房產證後,再通過買賣、贈送、繼承的方式將安置房產權過戶到子女的名下,這樣要多支付一筆相應的房產過戶稅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❸ 父親單位福利購房女兒岀錢,可以直接寫女兒名字嗎
因為是父親單位的福利購房
即使是女兒出錢購買
也不可以直接寫女兒的名字
還是要寫父親的名字
❹ 父母單位集資房可以寫子女名字嗎
1。父母過世後把原本居住的房子(那個房子是用父母的工齡以父母的名字買的)過版戶給我,現在房產權證上是我的名字。現在單位又進行集資建房,我能以我的工齡和名字再買一套嗎?
------你所取得父母過戶給你的房屋不影響你對單位集資建房的再次購買。
2.再買的話可以拿到有我的名字的房產證嗎?
-------當然可以用你的名字進行不動產登記。
❺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產權歸誰
法律分析:父母買房,如果產權證上是子女的名字,則視為子女的財產,除非另有約定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買的房,有婚前婚後兩種情況: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❻ 父母出資買房.房產證寫子女名字,如何保證父母權益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29
❼ 父母出資買房.房產證寫子女名字,如何保證父母權益
父母出資的房子,除了寫子女的名字,也是可以加上父母的名字的。
如果是子女婚前,由父母買的房子,那麼本身就是婚前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
❽ 父母房產證上加子女的名子可以房產分割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姓名對房屋擁有所有權,你述情況,父母房產證上加子女的名字,只要是經過不動產交易中心登記在冊的房產證,子女是可以進行房產分割的。
❾ 父母買的房子寫的子女名字,房子是屬於誰的
房產歸屬:
1.父母婚後全款出資,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2.父母部分出資,剩餘房款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出資父母並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部分出資時一般只能決定其出資份額贈與何方,鑒於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自己子女名下,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只向自己子女的贈與更加合理合法。
3.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
4.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雙方父母婚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那麼雙方子女用該贈與資金購買房屋行為自然等同於個人出資行為。相應的,不管事後雙方子女有無婚姻關系抑或該房屋所有權登記者是誰,都應視為子女雙方按各自出資份額共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6.雙方父母婚後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給一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