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子女可以賣父母名下的房子嗎
不可以
『貳』 老人的房子被兒子私自賣掉了,雙方都沒證據了,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可以,可以起訴,這是公民的正當權利。民事糾紛可以協商或調解,也可以直接起訴或申請仲裁。不管是在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只要是發生財產糾紛或人身關系糾紛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法律分析
可以起訴,因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主要是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首先,要寫好訴狀,交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法官在七日內會通知你是否立案。也可以選擇口頭起訴或者書面起訴。立案庭會根據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來作出決定,將在7日內預收案件的受理費,並在立案後2日內交審判庭。接著,就是庭審程序。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起訴狀內容內容: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叄』 父母的房子子女可以代賣嗎
法律分析:如果房屋所有權是父母,子女無權直接處置父母的房產,必須進行委託公證。委託人辦理房產委託公證,必須親自攜帶房產委託書到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房產委託公證申請表,並向公證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1、委託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委託人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
2、(房地產證)或者房產買賣合同書;
3、委託人還應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證件 (原件或復印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肆』 父母的房子賣掉,需要子女同意嗎
法律分析:父母房子出售是不需要子女簽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伍』 子女有權賣父母房子嗎
法律分析:子女無權賣父母房子。誰的房子誰才有權處分,父母的房子只有父母才可以賣。因為房產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登記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因此即使子女想賣父母的房子,在辦理房產過戶的時候,發現名下並沒有可以買賣的房產,到時候也是無濟於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陸』 父母將老房屋賣給子女簽約有效嗎
兒子私自賣母親的房子經授權所簽協議有效,兒子未經授權但經母親追認或者兒子訂立合同後取得房屋處分權的,所簽協議同樣認定為有效。未經授權、未經追認的合同對母親不發生法律效力,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兒子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柒』 兒子偷拿了父母親唯一的一套房子的房產證,把房子和證一起賣給別人,父母親有權利要回自己的房子嗎
除非構成善意取得,否則房屋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變更,房屋仍歸父母親所有。
法律分析
不動產的轉讓具有特殊性,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還需要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的變更登記,即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和買受人一起申請變更登記,將登記的權利人變為買受人。因此,兒子出賣父母房屋的行為產生何種法律效果,需要區分情形進行判斷。第一,若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為父母親而非兒子,則兒子無法為房屋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變更手續,房屋的所有權依然由父母親享有。此時,不存在父母親要回自己房子的問題。即使買受人向父母親主張交付房屋,父母親也可拒絕買受人的請求。第二,若房屋的所有權事實上歸父母親,但因登記錯誤而將兒子登記為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則一方面,兒子有為買受人辦理變更登記的現實可能性,對登記存在錯誤的事實不知情的買受人亦可基於對不動產登記簿的信賴,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前提是以合理價格受讓,並已經完成變更登記。第三,兒子還有可能是以父母的名義出賣房屋。但因為父母並未授權其出賣房屋,因此兒子構成無權代理。父母可以拒絕追認兒子的無權代理行為,房屋買賣合同對父母不發生效力。綜上,除非構成善意取得,否則房屋所有權未變更,房屋仍由父母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捌』 子女將父母的住房私自變賣,過戶,屬於什麼效力
子女將父母的住房私自變賣過戶,這當然是無效的,而且父母的住房如果是他們的名字的話,子女是沒有辦法將他們變賣的,肯定是得到父母的同意。
『玖』 父親要賣房子,子女不同意可以賣嗎
法律分析:可以,不過要看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是否於是父親的個人財產。我國不動產物權採取的是登記制,登記在父親的名下,該房產的所有權就歸屬於父親。因此父親有權處分該房產,不僅限於出售,均不需要子女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