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已經申請了住公租房可以買房嗎
一、父母申請了公租房,子女如果再買房,父母不需要退出公租房的,除非父母不符合公租房的,需要退出共公租房。
二、依據《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2. 父母申請公租房後,子女能買房嗎,與公租房沖突
如果父母與子女同一戶籍,共同擁有同一個戶口,屬於共同一個家庭,在申請了公租房時應該作為家庭共有人口和考核家庭人均收入。如果人均收入低於當地申請公租房的收入標准,既可以申請公租房,在得到區級房屋建設部門和民政部門的批准後,可以入住公租房。如果入住後子女不能購房購房,就說明超出了當地申請公租房的申請條件,購買新房後,公租房會被收回。如果父母與子女不在同一戶口,並各自成立了家庭,父母申請公租房應該審核父母的收入是否超出公租房的條件,而子女單獨生活並有家庭可以買房。與父母申請的公租房沒有關聯,供參考。。
3. 父母已經申請了公租房,子女可以買房嗎
父母申請了公租房,與子女買房沒有多大關系,也不會影響子女買房,因為父母申請公租房是由自己住的。
4. 自己申請了公租房,可以放在父母的名下,自己重新購房嗎
摘要 你可以將公租房換到你父母的名下。這樣是可以的。
5. 三口之家申請公租房,現在把兒子戶口分走可以買房嗎,影響父母住公租房
這種情況之下,你應該是可以買房子的,把孩子的戶口分走之後,這可能會影響到你申請的公租房,但是根據你的經濟收入狀況,也可能繼續使用公租房
6. 公租房家庭兒子買房可以嗎
你好,住著公租房是可以買房的。但是買房之後需要辦理公租房退房。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兒子買了房之後,公租房就要被收回。
公租房即公共租賃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品。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對這一塊管的還是比較嚴,不管是你兒子買房還是你自己買房,一旦購買之後,你就要將公租房退出去。如果不退出,一旦被舉報核實,會強制收回,並且影響你下一次申請公租房。
7. 子女買房影響父母的公租房嗎
公租房批下來之後就可以一直住著。
這個不影響父母公租房,但是不能把房子弄父母身上,這是前提條件,公租房居住人員不能有高消費。
公租房申請條件:1.本地無房產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有穩定就業,並且達到規定年限。
8. 我是跟父母一起申請的公租房,但是是以我的名義申請的,我買房會受影響嗎,公租房會收回嗎
你是跟父母一起申請的公租房,但是以你的名義申請的,你買房會受到影響的,公租房會收回去的,到有關部門,把公租房變更成你父親的名字就可以了。
9. 戶口和父母在一起申請公租房子女買了房子父母可以繼續住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01
10. 申請公租房後還可以買房嗎
你可以將公租房換到你父母的名下。這樣是可以的。
一、家裡已經申請了公租房,以後可以再買房子的,一旦購房成功的,其公租房就不再符合條件,需要退出共公租房的。
二、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10)子女申請公租房父母可以買房嗎擴展閱讀: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