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親的債務由子女代簽字上面有子女的身份證號碼,在法律上有法律效力嗎法院會把債權人子女列為失信人
如果借條等債權憑證上寫明債務人(借錢一方)是你父母,且錢款實際上是支付給了你父母,那麼你不是借款人,沒有債務,自然也就不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因為你只是寫了「代某某簽字」,所以不構成擔保,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B. 父母代簽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嗎
子女替母親簽的房屋買賣合同經母親授權有效。母親授權子女代簽的、或母親雖不知情但事後仍對該合同進行追認的,代簽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子女未經母親的授權用其名義代簽合同,合同對母親不發生法律效力,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使用其名義的子女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C. 子女代父母簽字有效嗎
法律分析:子女替父母代簽的合同有效嗎 代替別人簽合同,不管關系多親近,都應當有授權委託書,否則代簽合同就不能生效。否則,合同不對該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外,該代錶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D. 女兒代父母簽字賣房,協議簽訂後又反悔違法嗎
代簽實際上是無抄效的,不過如果處於某種中原因需要子女代簽,簽訂後就不能反悔,至於法律上來說看協議上的內容,如果協議上寫明反悔需要賠償什麼,那就要履行了,如果任意一方沒有履行協議內容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履行的。
你的問題上,如果你的父母當時是不願意,或者不知情的請款下你代簽的協議是無效的
E. 父母替子女簽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沒有效力。簽訂的合同,必須是雙方協商以後,自己簽字才具有法律效力,別人是不能代簽的,包括自己的父母也不能代簽,代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F. 末成年子女委託父母簽字🈶️效嗎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未成年子女委託父母簽字有效。
G. 保險合同父母的保險由子女代簽合同有效嗎
代簽保險合同無效,購買保險時,常出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的情況,而填寫投保單的往往是投保人。由於很多投保人不清楚被保險人應親筆簽名的要求,業務員如果疏於提醒,就會造成代簽名保單的出現。也有些代理人為盡快促成保單,從而完成業績,誤導投保人為被保險人代簽名。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條款中所涉及的問題必須如實告知,所以保單以及附加條款一定要投保人本人親自簽名。
同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也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否則就是無效保單,當事人雙方應將合同恢復到履行之前的狀態,即保險公司應將收取的保費退還投保人;發生保險金額給付的,該金額也必須返還保險公司。無效保單退保過程中,必須由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如果在猶豫期內提出退保,保險公司將無條件全額退還保費;但對於一些長期性的壽險險種,如果在猶豫期之後再提出退保,很可能會因為保單已經消耗費用和產生現金價值,從而容易引起保險公司和保戶之間的退保糾紛,使保戶承擔一定損失變得不可避免。由於一些不負責任的代理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拋棄客戶的利益而不顧,自己以客戶的名義給客戶簽字,屬不知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客戶如何才能獲得該有的權益。
在此。我大家講一下什麼是代簽,還有代簽的後果。
咨詢客戶:什麼叫「代簽名」?
張娜博士:簡單說,購買壽險時,在所有相關的文字資料上需要當事人本人親筆簽名,但實際卻不是本人簽名,就稱為「代簽名」。
咨詢客戶:為什麼一定需要本人的親筆簽名呢?
張娜:作為合同主體之一,如果在保險合同中缺少作為投保人的親筆簽名,保險公司可以以簽名不真實,保險合同不成立為理由,將「代簽名」保單視為無效保單,作出拒賠或退保的處理。
咨詢客戶:如果我是給孩子買,孩子很小不會寫字怎麼辦?
張娜:父母是可以為其未成年子女「代簽名」確認信息的。
咨詢客戶: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呢?
張娜:在購買壽險時,無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如何親密,比如夫妻、父母與成年子女,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險人簽名,都應該在需要各自簽名的地方親筆簽名。
咨詢客戶:「代簽名」看起來事情不大,但存在著不少隱患呢。
張娜:是的,很多人尤其在為家人購買保險時,因為怕麻煩,就在需要被保險人簽名的地方全部「代簽名」。這樣做埋下了相當大的隱患,一旦發生理賠時,保險公司可以以「代簽名」為由,認為合同無效,拒賠或者退保。
咨詢客戶:如果已經購買了保險並「代簽名」了,怎麼辦?
張娜:需要馬上與保險公司聯系,進行補簽或者簽名變更。
律師提醒:法律規定投保人將第三人作為被保險人而與保險人簽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時必須要有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投保人在辦理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時最好是由被保險人親筆簽名,否則有可能被認為保險合同無效。
如果你現在的保單上的簽字不是你自己寫的請你馬上聯系你的保險代理人把。因為這是一個致命的無效合同。保險公司是不承認的。下面我來用一個故事來警戒大家,也許大家會比較能接受:
2007年5月,趙女士在某保險公司為丈夫張先生投保壽險和重大疾病險,但張先生本人並不知情,事後也沒有書面同意。2009年2月,張先生被診斷出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症住院治療。張先生出院後要求保險公司理賠被拒,後雙方鬧上法庭。近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保險合同無效。案情2007年5月21日,趙女士在某保險公司填寫了投保書,被保險人為丈夫張先生,險種為壽險和重大疾病險,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並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趙女士投保後,支付了2007年、2008年的保險費合計6100元。2009年2月2日,張先生身體不適住院,經診斷為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症和Ⅱ型糖尿病。出院後,張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保險公司認為,張先生提出理賠後,保險公司曾找趙女士談話,趙女士表示她為張先生投保,張先生並不知情,投保書上張先生的簽名也是趙女士代簽。保險公司認為趙女士的投保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56條有關保險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而拒賠。為此,雙方鬧上法庭。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保險費》第56條之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趙女士為丈夫投保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含有因被保險人身故為條件給付保險金的約定,但趙女士投保此保險時,張先生並不知情,投保書上的簽字也並非張先生本人所簽,張先生也未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因此該保險合同應為無效合同。保險公司因該保險合同所收取的保險費,應當予以返還。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返還趙女士6100元。
好了。只要你仔細閱讀了。我想你肯定明白了。這其中的危險性,建議大家一定要根據法律程序去做事,這樣才可以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害。藉此提醒大家: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一定要充分履行自己填投保單和親自簽名的權利,以保證保險合同的真實有效,避免因代簽名引起的糾紛,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希望能幫助到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子女能替逝去的父母簽字嗎
一旦父母逝世,子女就屬於繼承人,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但是只能以簽自己的名字,不能簽父母的。
I. 征地拆遷子女是否可以直接對父母代簽合同
征地拆遷子女代簽經產權人授權有效。產權人授權子女代簽的、或者產權人雖不知情但事後仍對該合同內容進行追認的,代簽的征地拆遷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J. 未成年子女委託父母簽字協議🈶️效嗎
一、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民法總則》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針對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這要分三種情況:
一種是未成年子女純獲益的合同。純獲益行為就是無需支付對價而獲得利益的行為。典型的有:無條件的贈與、免除債務等。我國合同法規定,一般未成年人與他人訂立的合同,與他人建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反之則歸為無效。但是對於未成年人純獲利益的行為,如接受贈與等,無需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因此,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簽訂的純獲益合同顯然有效。
第二種是無須未成年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同。典型的有:童星推廣合同、模特表演合同等。盡管文娛、體育類工作不禁止未成年的參與,但這類合同要注意維護未成年身心健康成長,充分考慮到合同權利義務的均衡,義務的履行不能超出未成年的承受能力,侵害了他們正常的權益,否則這類合同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合同。父母在注意到維護子女身心健康基礎上,為子女利益和今後發展前途所訂立的這些合同是有效的。
第三種未成年可能要承擔不利後果的合同,這類合同通常會被判定為無效。典型的如廣告代言合同、未成年名下房屋的抵押合同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