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離婚後,一方可單獨送養自己的子女嗎
喬成和連民原系夫妻,於1997年3月6日協議離婚,婚生男孩小爭(時年3歲)由連民撫養,喬成每月負擔孩子撫養費30元。1998年,連民無力撫養孩子小爭,在沒有徵得前夫的同意下,將小爭送楊柳青夫婦收養,並與收養人簽訂了收養協議。三個多月後,喬成得知此事,於1999年以連民不負撫養義務,擅自將其子送與他人撫養為理由,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將小爭判歸自己撫養,而連民則不同意喬成的請求,並表示要將小爭領回。
問題:法院會支持誰呢?
答:在本案中,連民未在徵得其前夫(孩子的生父)的同意下,私自將其孩子送與他人收養是違法的。那麼,哪些人可以作送養人呢?我國《收養法》規定,下列公民、單位可以作為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孤兒已喪失父母處於他人監護之下,以監護人為送養人是出於保護孤兒權益的需要。在我國孤兒的監護人的選定,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具體說,孤兒以具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為監護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以本人自願和有關單位同意的為限。沒有上述監護人的,可由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包括父母的所在單位、孤兒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民政部門。
(2)監護人送養受其監護的孤兒,須受符合《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法》規定:「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人職責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此外所說的有撫養義務的人,系指我國《婚姻法》中所說的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
(3)社會福利機構。我國的社會福利機構,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門主管的收容、養育孤兒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福利院。這些機構事實上也在履行監護孤兒棄嬰和兒童的職責,以其為送養人是理所當然的。
(4)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以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為送養人,是同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為被收養人的規定是相一致的。在這種情況下,通過送養、收養變更親屬關系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是有利的。
我國《收養法》對生父母為送養人時,還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第一,《收養法》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在現實生活中,單方送養主要於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明或生父母一方已失蹤等。第二,我國《收養法》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這里所說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是指被送養者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被送養者的第二順序撫養義務人。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確有撫養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意願和能力,自應予以優先撫養。
我國《收養法》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的除外。」這是對監護人送養所作的限制,是出於保護父母權益的需要。在一般情況下,父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變更親子關系是不利的,如子女為他人收養後,便喪失了可得的受贍養扶助的權利等。但出於保護子女權益的需要,為了免受嚴重危害、特殊情況下應以准予送養為宜。
在本案中,喬成與連民雖已離婚,合法解除了婚姻關系,但其子仍是他們共同的兒子,若要送養給他人,必須夫妻雙方共同送養。連民以無力撫養兒子為由背著丈夫將其子送與他人收養是違法的。法院應依法宣告收養關系無效,並將小爭判歸喬成撫養,連民應負擔孩子撫養費。
2. 離婚後孩子送人違法嗎
法律分析:如果父母有能力撫養而不養或者隱瞞一方送養可能會違法的。只有在親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才可以作為送養人送養孩子,但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若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3. 離婚可不可以把孩子送養
離婚可以把孩子送養生父母送養子女,但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生父母之間不論是否存在夫妻關系,在送養子女時,都必須徵得對方同意,由雙方共同送養,而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才有權單方送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4. 離婚後未經另一方同意可以送養小孩嗎
離婚後未經另一方同意送養孩子是無效的。因為親子關系並不因離婚而消滅,所以另一方仍然具有對具有撫養、保護和教育等親子間的義務和權利,在沒有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另一方無法單獨做出對孩子的送養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5. 離婚可以把孩子送養嗎
法律分析:離婚可以把孩子送養生父母送養子女,但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生父母之間不論是否存在夫妻關系,在送養子女時,都必須徵得對方同意,由雙方共同送養,而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才有權單方送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6. 離婚後送養孩子需要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需雙方一同到民政局辦理送養手續。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7. 民法典離婚後一方私自送養孩子怎麼辦
離婚後一方私自送養孩子的情況下,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主張收養無效。因為夫妻雙方離婚後,婚生子女仍然是其子女,父母子女關系不會因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除。且被收養的子女必須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等范圍內,否則收養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8. 離婚把孩子過繼給親兄妹
法律分析:父母雙方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9. 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一方私自送養孩子怎麼辦
法律分析: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其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夫妻離婚後,直接撫養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未成年子女送給他人撫養,使其脫離監護人,侵害了未成年子女和其他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送養有明確的規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送養子女的,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2.據此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認定送養孩子的行為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