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律規定子女多久回家探望父母
法律分析:法律條文尚沒有具體規定不和父母,長輩共同生活的子女,小輩,多長時間看望父母,長輩一次。子女應該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經常看望自己的父母,自己的長輩。在經濟上贍養父母,還有長輩,也是子女,小輩,責無旁貸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Ⅱ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應該增加規定子女應定時看望父母的好處
你問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應該增加規定,子女應定時看望父的好處。 這個可以說也是有非回常好處的。因為,答老年人。年齡特別大的情況下,定時。看望一個是可以。給老人采購生活和其他一些需要用的東西,另一個最大好處是如果老人身體不舒服或者有病的情況下能得到及時的發現及時的去治療, 所以我認為,正佳。竟是看望老人這一條是完全應該的。
Ⅲ 子女應工作忙沒時間看父母,對此你得看法
工作忙碌壓力大,社會責任增加,這是不爭的事實。從政策層面上,異地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還在執行幾十年前的政策(每4年一次),顯然不合理。但這不是沒時間看父母的唯一借口和理由。說句通俗些,地球離了誰都能轉,任你是多重要的崗位,離開一段時間,工作依然會繼續。國家從去年開始以立法的形式規定,做子女的應該定期、不定期探望父母,這既是弘揚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做子女的應盡義務和責任。抽點時間常回家看看。
Ⅳ 有權要求子女回家探望父母嗎
可以要求子女經常回家探望,因為根據《民法典》,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所以要贍養老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Ⅳ 若是成年後子女給父親贍養費,但是不去探望可以嗎
這個是不可以的,雖然國家沒有正式的法規來限定老人贍養以及探望,但是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子女每年必須探望老人的,不然的話,老人計較起來是可以直接起訴子女的。
Ⅵ 如果有一天,法律上有這樣的一個規定,子女每年都要定期回家探望自己的父母,如果沒有就要做到,就要受到
不太好,但是有效果。現在法律規定了常回家看看,但沒有制裁的措施,可能還在構思吧。
Ⅶ 成年子女對父母行使探望權的限制
法律分析:成年子女對父母行使探望權一般沒有限制。但如果子女對父母有虐待等行為,不利於父母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行使探望權,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 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Ⅷ 《老年人法》中要規定「一年內子女必須探視父母一至二次」,從法理和經濟上講,有合理性嗎
我覺得不是簡單的探視父母和孝心的問題.把回家看父母寫進<老年法>,也就是各有關單位要確實制訂出相應的配套措施.探親假的假期和報銷制度的完善.原有的每四年探父母一次,是否修訂每一年兩次.這樣上半年一次探父母.下半年一次探岳父岳母和公公婆婆.這不就有保障了嗎?農民工的探父母假必須要落到實處!
Ⅸ 為什麼在法律上要求子女定期看望父母並不可行
盡管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也是道德要求。但是子女定期看望父母卻還只是一個道德呼喚,不將道德問題納入法律是全社會有識之士的共識。此外,現實生活中的確有因子女的現實原因導致無法定期看望父母的情況,如果不考慮這部分人,斷然將定期看望父母入法,既不合情理,也不利於維護法律尊嚴,有悖於法制社會的需要。
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就是說,子女不論是男是女,都有義務來履行贍養義務,如果借故以種種理由逃避義務的履行,父母依法有權利要求他們履行,並可以藉助人民法院強制他們履行。法院在辦理本案時,運用法律條款進行教育,從有利於家庭和睦相處的角度出發,沒有採取審理的方法,而是對當事人進行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從而妥善地調處了父女之間的贍養紛爭,維護了父女之間的親情關系。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Ⅹ 法律規定的定期看望老人是多久看望一次
【1】】法律條文尚沒有具體規定不和父母,長輩共同生活的子女,小輩,多長時間看望父母,長輩一次。
子女應該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經常看望自己的父母,自己的長輩。
在經濟上贍養父母,還有長輩,也是子女,小輩,責無旁貸的法定義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