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這對孩子有什麼影響
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這對孩子的影響有很多,首先會影響到孩子上大學。許多大學在面對招生時,會考慮對孩子、學生做簡單的背景調查。這時,如果孩子的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對於優異的大學而言,是不會接納的,他們在面對這種年紀的父母時,有一定的否定性。所以,如果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孩子有可能上大學受到阻撓,同時考研究生也對這些有嚴格的影響。其次,失信被執行人的孩子沒有辦法正常的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我們國家對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要求極高,在做背景調查時,也會對孩子的父母和親屬進行調查。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要讓自己的錯誤成為孩子前進路上的絆腳石。我們應該為孩子考慮,同時也應該做一個誠實守信的。
❷ 父母失信對子女的哪些方面有影響
如果孩子已經成年了,父母失信不會對孩子有什麼影響,如果孩子未成年的,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特別是一些985、211及軍事類院校,對考生的資格審查比較嚴格,考生很有可能會因為父母的失信行為而無法被學校錄取,也不能給孩子購買高額保險產品、不能帶孩子坐飛機去國外等。
具體舉例幾個情況:一、父母陪同孩子去學校報道,不能買一等座,不能乘坐飛機
有些父母在失信後成為被執行人,孩子考上了大學,如果遠的情況下,那麼父母就不能陪孩子去學校報道了。失信父母是不能乘坐飛機的,坐高鐵也只能二等座。像錘子科技前領導羅永浩,因為債務問題被列為失信人員,出行不能坐飛機、列車軟卧及高鐵了。最後也只能坐普通汽車來回奔波。
二、給孩子轉生活費只能借用他人的銀行卡
如果失信人員的銀行卡內有存款,可能會被法院凍結,會被轉走,用於償還金額機構或者債權人的債權。試想下,如果孩子在讀書期間需要用錢,要是卡里有錢進去,可能就直接凍結或者被轉走了。 三、父母是失信執行人孩子不可以出國留學
法律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孩子出國留學的費用最起碼萬元以上,最高可至數十萬元,所以出國留學屬於高消費行為,所以父母是失信執行人孩子不可以出國留學。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❸ 父親列為失信人員對子女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父母徵信黑了,但是還沒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時,對子女是沒有任何影響的,因為父母和子女兩者是不同的民事主體,而銀行或金融機構將父母列入信用黑名單,並不會影響子女的讀書、消費、求職就業等正常權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❹ 父親是失信人員對孩子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
1、從意義上來說,個人徵信有不良記錄是不會影響子女的,因為徵信黑名單與失信被執行人不同,並沒有強制措施,只是影響借款人個人的信貸業務,與子女家人無關。2、但是,如果銀行金融機構起訴你,那麼子女不能就讀高消費私立學校,父母是「老賴」,對於部分政審嚴格的學校來說,孩子的資格審查很有可能無法通過,更嚴重的會影響參軍、報考軍校、參加公務員、事業單位、國企考試等。3、總而言之,如果只是徵信黑名單,對子女是沒有影響的,頂多是個別買房、辦卡之類的影響,千萬不要上升到失信人,那麼影響會大多了。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衍生問題:
老賴確實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可以與借款人協商延期或者分期償還。借款人(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判決後,欠款人(債務人)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的,會被拘留、罰款。情況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當然,債務人確實沒有能力償還的,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❺ 父母銀行失信對子女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會有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1、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教育將受到限制,也可以就讀於高收費的私立學校。2、在一些城市的民辦學校招生政策中,明確說明民辦學校要限制失信行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已經入學的要立即轉學到公立學校。3、影響到子女的就業。在子女考取公務員、事業編制、大型企業工作崗位的時候,可能會因為父母徵信嚴重不佳而被拒之門外。4、另外,一些對學生需要政審的學校,也有可能會拒收失信人員的子女。(5)父母上失信對子女影響擴展閱讀信用卡逾期的法律後果1、信用卡透支後逾期不還款是一種違約行為,銀行可以要求持卡人償還本金以及逾期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等果銀行向法院起訴並勝訴了,持卡人還要承擔訴訟費用、如果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達一定數額,逾期不還款,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3、逾期不還款會給持卡人留下不良信用記錄,會對持卡人今後的貸款等行為的順利進行造成影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❻ 上失信黑名單對子女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父母上了失信黑名單不會涉及到子女,銀行黑名單只對本人及配偶有影響,對其他人沒有影響。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影響:不能申請貸款;不能申請信用卡;不能乘坐交通工具:不能選擇飛機、火車、輪船的二等座或二等座以上;不能在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星級以上地方進行高消費;不能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金融產品;不能租用高檔寫字樓;失信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❼ 父母被列入失信名單對子女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的子女一般是不會受影響的。一旦成為「老賴」,那麼不還清債務之前,子女是不允許就讀高消費的私立學校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