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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安置房只寫子女名字

發布時間:2022-06-18 18:03:21

1. 父母的拆遷房,房產證能不能直接寫子女的名字

父母的拆遷房,房產證能不能直接寫子女的名字當然是可以的了,在沒有辦房產證之前只要父母同意,寫誰的名字都可以。

2. 父母沒過世,拆遷安置房寫在兒子名下,兒媳離婚,是否也要分房

因為房產是父母的,女媳又離婚了沒權利來分房。

3. 你好,我家的安置房是婚後取得,但是我父母只寫了我一個人的名字。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么

你好,我認為你家的安置房是婚後取得,但你父母只寫了你一個人的名字,這其實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婚後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的,如果不是你父母花錢買的房,而也不是你的自己花的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只寫了你一個人名字,但也可以後填上去,如果不想填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安置房,也不例外。因為現在國家法律上有規定,只是婚前如果財產可以進行公證,是誰的就是誰的婚後的財產,如果不是一方父母花錢或者是一方花錢也屬於夠共同的財產,如果婚姻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倆人可夫妻之間可以共同分割財產或者是另一方不要。這房子就屬於另一方的,但是這樣的事情是很少見的,一般的房子即使是一方出錢,對方付的房貸,或者是裝修等等,在關鍵的時候還需要打官司的。是錢還是把事情辦理的清楚,寫的明明白白,免得以後有麻煩還不好辦。

4. 拆遷協議是父親的,辦理房產證能用子女的名字嗎,如何辦理

拆遷協議是父親的,辦理房產證是不能用子女的名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因為拆遷協議屬於合同性質,雙方簽定協議後,就能按協議內容覆行合同。取得拆遷後的房產證後,當事人可以按實際情況進行變更。
法律分析
拆遷協議主體名稱不能更名,否則就變成另一個協議了。協議書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為了拆遷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如果變更當事人原來的協議就無效了,只能重新簽訂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拆遷安置戶家庭拿到拆遷安置房且具備辦理房產證條件後,家庭人員可以協商安置房辦理房產證,在辦理的房產證上寫上姓名。如果子女與父母是同一戶宅基地住房的家庭人員,父母可以通過放棄安置房產權的方式,將屬於自己的安置房產權份額直接轉到子女的名下。如果子女與父母不是同一戶宅基地住房的家庭人員,父母不能將自己的安置房產權直接寫上子女的名字,要等父母拿到拆遷安置房的房產證後,再通過買賣、贈送、繼承的方式將安置房產權過戶到子女的名下,這樣要多支付一筆相應的房產過戶稅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5. 父母拆遷安置房寫兒子的名字兒媳有所有權沒有

如果是父母的拆遷安置房,那麼所有權房屋的所有權理所應當是歸父母所有,包括父母將房子的名字寫成,兒子和兒媳婦,那麼就理解為父母贈與該套房子,所有權給兒子和兒媳婦,成為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
所謂的共同財產就是夫妻期間取得的財產,然後的,如果一旦有任何的變故,會按照法律規定分配。
認真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望採納,謝謝!

6. 父母拆遷安置房產權證只寫父母和一個子女,其他子女有繼承權嗎

父母拆遷安置房產權證只寫父母和一個子女,其他子女同樣有繼承權。但是如果父母的遺囑明確說明只給某一個子女的話,其它子女就沒 什麼事的了

7. 安置房可以直接寫子女名字嗎

法律分析:在安置補償協議上邊關於房產所有人的名字,只要在房產證下發之前,房管局備案房屋的所有人為子女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8. 婚後父母的安置房寫在子女名下,離婚時屬於共同財產嗎

如果父母贈與時未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9. 安置房直接寫子女名字可以嗎

法律分析:安置房不可以直接寫子女名字。如果你想要在安置房子上加入子女的名字,首先要辦理一些相關手續才行。因為這種也是屬於一種贈與行為,一定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是要進行贈與不動產登記的。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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