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兒子去世他的房子父母有繼承權嗎父母應得多少比例
具體要看兒子有沒有遺囑,有遺囑的就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就按繼承法規定執行。
如果沒有遺囑,父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兒子的遺產在分割了兒媳婦的共同財產後,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均等繼承,也就是兒子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均等繼承屬於兒子部分的財產,具體比例要看繼承的人數。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那麼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㈡ 父親房產遺產.母親和子女的份額怎樣劃分
遺產分割,其份額可以協商分割,也可以起訴到法院,通過法院判決。
該房產如果不是父親的婚前財產,那就屬於父母親的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屬於母親的,另一半才屬於父親的遺產。
父親的遺產如果留有遺囑,就按照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就法定繼承,即由父親的父母親,母親和全部子女繼承。
㈢ 父母有套房產是母親的名字,母親去世父親再婚,現父親也去世了,這套房子子女佔多少份額
除去遺囑繼承外,嚴格意義上根據法定繼承的規定您的父母共同擁有不動產的各50%的產權,在您的母親去世後其擁有50%產權進行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應平均分得50%的遺產份額。由於你的父親再婚後去世則其擁有的50%+X%產權應進行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應平均分得50%+X%的遺產份額。
㈣ 父親去世,沒立遺囑,母親健在,房本是父親名,有三個子女,房產怎麼分
父親去世,沒立遺囑,母親健在,房本是父親名,有三個子女,首先想到的是母親的贍養問題,三個子女該怎樣讓母親生活幸福,如果母親堅持自己過,子女們無權分房產。如果母親不在了,子女三人共同分割。
原則上平均分割,不過,如果小兒與父母共同生活盡贍養義務較多,可以適當要求多分。
至於母親的那一半份額,她還在世,談不上分割,如何處置,隨她。
㈤ 父母名下的房子我花錢買的三個子女分配如何計算分配
房子對於我們來說,到底意味著什麼?毫不誇張地說,房子是絕大多數國人奮斗一生所追求的最終目標。房子既是安身立命的居所,更是承載億萬國人家庭財富保值增值的最佳利器。再直白點說,房子是財富的象徵,也是億萬家庭穩定的基石,更是婚姻的前提,良好教育的保障,養老的安全感。
經濟學家董藩說,房子是家庭積累財富的重要手段,未來一線城市黃金地段房價會漲到100萬/平。言外之意,想發財致富最好的方式之一就是多買房、買好房。無獨有偶,孟曉蘇也認為,房子不僅代表財富,更能給大多數人帶來尊嚴。房價上漲是好事,因為意味著有房群體的財富又升值了。
房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現實中年輕人卻越來越「厭惡」房產。資料顯示,90後雖然越來越成為樓市中的主力購房群體,但他們的購房之路異常艱辛:一方面只能在二三四線城市買房,因為這些城市房價相對來說較低,90後靠工資性收入和家裡「六個錢包」的支持,勉強可以買房;另一方面,90後對杠桿的依賴度最高,全款購房比例不超1成。
相比於已經買了房的90後,其實現實中「不買房」的90後群體更加龐大。貝殼研究院數據顯示,四大一線城市中,70%的90後都在租房生活,而且這一規模還在繼續擴大。此外,截止到2020年底,全國總租房規模首次超過2億大關。
租房的年輕人尤其是90後越來越多,他們為什麼不喜歡買房了?歸根結底是兩方面原因:其一房價高不可攀,90後的工資性收入不允許自己買房,而且家庭經濟條件也無法支持自己買房。尼爾森公布的調查報告顯示,全國有近6成工作90後擁有實質性負債,且平均負債12萬;其二根本不需要自己買房,他們只需要從父母、祖父母那裡繼承房產。
馬雲曾經說過,未來我國的主流家庭結構是「421」,這意味著一二十年後兩個年輕人可能要繼承至少5套房子。他們未來要擔心的不是房價太高買不起房,而是該憂慮如何從父母長輩那裡繼承來房子。
有人可能會有疑問,繼承父母的房產有何可憂慮的,自古以來「父債子償」,對應的父母的房產自然也是全部由子女來繼承。難道父母的房產還能被外人「搶走」不成?
其實不然,一方面房產繼承問題一直以來都比較棘手,並非大家想像中的那麼簡單。尤其是現在的70、80後,兄弟姐妹普遍較多,有的甚至多達十個以上,繼承房產這類動輒兩三百萬的「大件」時,難免不會發生利益糾紛,甚至引發沖突;
另一方面,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的《民法典》修訂版正式開始實施,其中對繼承權、房產的各類繼承問題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換言之,從今年起,房產繼承新規有了更大的變數,這意味著很多人以前熟知的繼承規定,今年起可能就不再適用了。比如今年起,兩種情況下,子女或「不再繼承」父母房產,而且按照新規,子女去爭去鬧也是沒用的。對此請大家一定要提前知曉:
今年起,繼承父母的房子,統統按四大「新規」處理:
第一、父母可以自主選定繼承人,且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子女即便不同意爭也沒用,大家一定要知曉
《民法典》規定,從今年起,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予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這意味著,從今年起,父母有權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不僅可以指定由任何一個或者幾個子女繼承,也可以指定將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但前提條件是,必須立遺囑,法定繼承人繼承父母的房產可以不通過遺囑,這二者還是有本質區別的。打個比方,老王有3個兒子,但是老王退休後熱衷慈善,所以他立遺囑把自己名下的房產都捐贈給公益組織。這種情況下,子女雖然是法定繼承人,但是也「不再繼承」老王的房產和財產,他們不服氣訴諸法律起訴,也是沒有用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的情況之一;
情況二:《民法典》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過去不盡孝者,甚至是虐待老人者也能分到老人的遺產,這不僅寒了老人的心,也令很多人吐槽規定不靈活。不過從今年起,如果子女在老人生前未盡孝道,是可能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打個比方,老李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家庭經濟條件較差,但是心地善良,老李晚年的吃喝拉撒全在大兒子家,小兒子家庭條件雖好,但對其父母從來都是不聞不問。這種情況下,老李完全可以決定把財產全留給大兒子,小兒子因未盡到撫養老人的義務,將「不再繼承」老李的房產。老李的小兒子即使去爭也是沒用的,法律上完全支持老李的做法。
有人可能會說,新規這一條顯然是有意把「盡孝才能分財產」的孝道文化強加給世人,這樣規定,勢必會讓中國傳統的孝道文化「摻假弄虛」,而且盡孝的標准無法細化。在我們看來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因為盡孝的對象是父母,標准自然也是由他們自己來定。對此大家一定要提前知曉。
第二、父母可以對名下房屋設置「居住權」
居住權,起源於羅馬,最初是作為生活保障的制度設計而存在的。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保姆對設置居住權的房子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但無權進行轉租、轉售等涉及第三方的商業行為。如有發現,居住權自動撕毀,繼承人可以依法收回房產。
居住權具有三大特性:1、人身性,它是房屋所有人為特定身份關系的親屬或者朋友、僱傭關系的對象等而設;2、救助性,設置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特定主體的生活困難;3、期限性,一旦權利人死亡,居住權便消失。
第三、繼承人范圍擴大,第一、二順位繼承人不在的情況下,侄、甥可以代位繼承
過去這些年,我國時有發生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都不在,老人的房屋最終被收歸國有的情況。其中上海一老人的侄女照顧老人長達10年之久,但是老人去世後,該侄女只繼承了其房產的30%份額,其餘70%全部收歸國有。一時間網上輿論吐槽連篇,很多人都覺得侄女應該全部繼承老人的房產。
今年起這種事情不會再發生了,新規規定,在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在的情況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換言之,未來房產收歸國有的概率將大大降低。
不過有些人對此也很不理解,侄、甥根本未盡贍養老人之責,卻能輕易繼承老人的房產,這會加劇「不勞而獲」思想。但專業人士解釋,新規允許侄、甥代位繼承,其實本質上是增加財產在親人之間傳承的可能性,與此同時充分體現了我國對於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
第四、立遺囑方式發生3大變化
首先立遺囑的方式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的原有基礎上增加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2種更加靈活的遺囑形式;其次是刪除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換句話說,從今年起,老人不管立了多少種形式的遺囑,均以最後一種合法遺囑為准;再者新規為了防止立遺囑人被脅迫,明確要求立遺囑的時候需要兩人及以上的證人,其中列印遺囑見證人須參與訂立遺囑全過程,遺囑人與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
我們重點說一下「刪除公證遺囑優先權」,毫無疑問這是新規最人性化、最與時俱進的進步,值得點贊。因為從過去這些年實施公證遺囑優先權來看,這個規定其實比較死板,很多老人立了公證遺囑想更改卻很麻煩。比如老劉先立了公證遺囑,把名下房產全部留給小兒子,但其晚年的飲食起居大兒子照應得比較多,小兒子自己雖然偏愛,但是做法卻讓老劉很生氣。所以他一直有意更改遺囑,但礙於常年卧床,而公證遺囑卻需要其到場,而且手續繁瑣,所以最後老劉還是帶著遺憾離去了。新規刪除公證遺囑的優先權,實際上就是考慮照顧到了現實中很多老人立遺囑的方便。
從以上四大變化可以看出,其實新規已經在盡最大努力來適應現實世界的繼承人因素、分割遺產因素和遺產充公等因素了,雖然很多人依然會覺得規定不夠完善,而且有些規定看似合理其實也埋下了隱患。比如新規擴大繼承范圍,侄、甥代位繼承的變化,如果合法繼承人只有一人,而侄、甥有很多人,將可能埋下不穩定因素。
不過不得不承認的是,新規遺產繼承的方式越來越靈活,也越來越人性化了。尤其是賦予了父母更多的自主分遺產的權利,特別是立遺囑方式的增加,未來將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老人立遺囑分割財產的可能,不得不說這將為多子女家庭分割遺產開個好頭——父母立遺囑分割好遺產,哪些子女該分多少,哪些子女未盡孝不繼承,全是父母的意思,繼承人即便有意見也要接受。這在源頭上就杜絕了子女爭奪父母財產的情況發生,有利於家庭內部的團結,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
更重要的是,新規折射出了溫暖的人性——房子、車子、金錢都是身外之物,人世間最寶貴的永遠是親情。其中「未盡贍養之責不分或者少分遺產」的規定也有意在告誡世人:盡孝要趁早。
㈥ 父母3個子女,產證是父母和一個兒子名字,請問產證上有名字的兒子份額是多少
繼承房產證過戶流程:1、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後,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准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許可權逐級申報審核批准後,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現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過程中的房地產賣契,即大家所俗稱的「白契」。 5、繳納稅費。稅費的構成比較復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遷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後,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7、對貸款的買受人來說在與賣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由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審核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後批准買方的貸款,待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 8、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並結清所有物業費後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
㈦ 父母房產定加上子女名字可寫明給百分之十份額嗎
可以,根據物權法這是父母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去辦理手續就可以了。
㈧ 子女占父母房產份額多少
法律分析:若有有效遺囑則按遺囑繼承,若無遺囑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繼承,繼承的份額視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的數量等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㈨ 房產繼承份額如何分配和比例
【法律分析】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房產繼承順比例: 1、先將一方的房屋遺產從 夫妻共同財產 中分離出來; 2、然後由他的父母 (如果還在的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然後再依照這種規則繼承後去世一方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㈩ 關於父母房產子女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2、沒有遺囑的,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3、最後,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