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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關於獨生子女費獎勵

發布時間:2022-06-16 15:35:23

㈠ 北京市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實行計劃生育依照《條例》第六章規定應給予優待與獎勵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職工一個月工資的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規定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適當減免攤位費、設計租用費等獎勵。
農民、城鎮無業居民晚婚、晚育的,給予適當獎勵。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晚育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第四條依照《條例》規定領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5至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得《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14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女職工除享受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產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再增加產假3個月。增休3個月產假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至其子女滿11周歲止。
四、城鎮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農村安排宅基地,應予優先並在條件上適當照顧。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生產合作社應積極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對有困難的獨生子女家庭成員可適當減少集體義務工或優先安排到鄉(鎮)、村辦企業工作。
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適用一胎雙胞或多胞的夫妻。但無論雙胞或多胞,均按生一個子女發給獎勵費。第五條依照《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單位或當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給予表彰和500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第六條可以生育但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喪失勞動能力或退休時,由其所在單位或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和照顧。第七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規定的獎勵費,除已有規定的外,由女方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按下列規定發給:
一、夫妻均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給50%。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為農民、城鎮無業居民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和另一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村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街道辦事處各發給50%;另一方為個體工商戶僱工的,由僱主發給50%。
三、夫妻均為農民或城鎮無業居民的,由戶口所在的地的鄉(鎮)、村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街道辦事處發給;雙方戶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村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街道辦事處各發給50%。
四、停薪留職人員、公派出國人員,由其原單位發給。
五、單位聘用的臨時工、農民合同工,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單位發給。
六、個體工商戶,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第八條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通報表彰,或授予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第九條已享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各項獎勵的夫妻,申請並經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從批准之月起,停止其獎勵與優待,退還已領取的獎勵費,交回《光榮證》。第十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其他獎勵辦法。第十一條本辦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㈡ 北京獨生子女企業應該如何申請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
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下列辦法支付:(1)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2)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等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在企業福利費中列支,並按規定準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㈢ 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政府補貼是多少

各省市政策不同,以北京市為例,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一次性獎勵。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四)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㈣ 北京市辦理獨生子女每個月補助多少錢

北京市獨生子女夫妻共可得20元每月。

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各地不同。以下例舉部分省市的發放標准:
1、北京市:夫妻雙方每月各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
2、上海市:夫妻雙方每月各發給3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
3、湖南省: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夫妻雙方每月各發給5至2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4、江西省: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自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周歲止,雙方各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20元。
5、江蘇省: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14周歲止,每年各領取120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6、廣東省: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10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7、廣西壯族自治區: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到子女年滿18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120元。
8、山西省: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10元的獎勵費。

㈤ 獨生子女費標准

一、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一) 領取條件:
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領取。
1、辦理《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不予辦理《光榮證》。
2、辦理《光榮證》程序
辦理《光榮證》,需由夫妻雙方申請,並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和農民,由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批發證。
(二)具體發放辦法: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給50%。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具體發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3、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4、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
二、關於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 領取條件:
1、領取人員憑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結婚證》和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書面申請領取。
2、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
(二) 發放渠道:
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領取條件:
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二)發放辦法:
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領取;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四、關於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後,對其父母的經濟幫助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一)領取條件:
1、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子女傷殘或死亡的有效證明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2、「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的標准,參照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關於遠郊區、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的附件「北京市遠郊區、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審批標准」的第二項執行,由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規定的市、區(縣)指定醫院進行檢查鑒定。
(二)發放辦法:
1、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2、此項經濟幫助,由領取人員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發放。
五、其他問題
1、享受以上獎勵和經濟幫助的人員,應具有本市戶籍。
2、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後,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經濟幫助;再婚後,如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不包括市計生委特批的)後,應重新辦理《光榮證》,按規定領取。
3、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獎勵或經濟幫助停止發放,另一方享受單方獎勵或經濟幫助。
4、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前雙方已領取了《光榮證》的,再婚後應收回《光榮證》,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費和經濟幫助。此對夫妻如又離異,雖雙方各自只有一個子女,但不再辦理《光榮證》,亦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5、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後收回《光榮證》,如其中一個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其親生父(母)可以按規定享受經濟幫助。
6、生育第一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憑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村、居委會的證明)領取一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如果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傷殘或死亡,憑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村、居委會的證明)領取經濟幫助。
7、夫妻離異,均未與他人再婚過,這對夫妻又復婚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光榮證》有效;夫妻離異後,其中一人與他人再婚,後又離異與前夫(妻)復婚的,如果雙方在與他人再婚期間均沒有生育(包括收養)過子女,重新辦理《光榮證》,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8、自費出國人員,出國期間,獎勵費停發。
9、資金渠道問題,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另行規定。
10、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獨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滿55周歲,男方已滿60周歲的,應予補發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獎勵費和第二十三條的經濟幫助。如單位應發人數較多,集中補發有困難,可分期分批補發。
為便於企業發放,按國家規定女職工滿50周歲退休的,企業應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一並發放。2003年9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可分期分批補發。
你看這個就明白了,這些會對你有用的!

㈥ 2022年獨生子女領補貼標準是什麼

獨生子女津貼是給獨生子女父母的。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獎勵費;二是退休時一次性獎勵或津貼;第三,養老金增加一定比例。具體標准因地而異。目前,我國各省已相繼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各地根據修訂後的條例,仍保留獎勵費。按照各地確定的標准,大部分是在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之前,每月以10元或5元的標准發放,有些地區是到14周歲。比如北京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是每月10元,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子女年滿18周歲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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