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是北京戶口已經退休,外地成年獨生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戶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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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父母隨遷北京戶口條件
辦理條件
(一)夫妻投靠北京戶籍政策條件:
1、申請人為外省市無業人員或農業戶口,年滿45周歲;
2、結婚需滿10年;
3、被投靠人是本市非農業戶口;
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投靠人超過45周歲不超過55周歲的,結婚應滿5年;超過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隨遷子女年齡原則不超過18周歲,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政策。
(二)子女投靠繼父母第一個條件是投靠子女的'年齡限制,投靠時未滿18周歲。因為還有別的條件限制,建議操作時不超過14周歲。
1、夫妻結婚滿3年,任何一方之前離過婚,離婚協議需公證滿3年。這兩項可同時進行;
2、北京人名下無子女,之前的子女要判給對方,最多一個,並且不過14歲。
2、投靠人超過45周歲不超過55周歲的,結婚應滿5年;超過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年齡原則不超過18周歲,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政策。
(三)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農戶條件:
1、無業老人投靠子女入戶條件:申請人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夫妻需同時申請);申請人外省市無子女;被投靠人為本市非農業戶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2、離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條件:夫妻均達離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幹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申請人外省市無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四)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非農戶條件:投靠人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符合計劃生育北京落戶政策,父或母戶口在京且有住房。(如果父母無住房,為單位集體戶口,需出具單位同意入戶證明。)收費標准及依據:不收費。
3. 子女投靠父母辦理北京戶口的條件
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戶條件:
1、投靠人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已經隨父或母在外地入內戶;
2、符合本容市計劃生育政策;
3、父或母戶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所需材料:子女和父(母)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住房證明、子女出生證或獨子女證或其他親屬關系證明。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各公安分縣局、派出所
辦理時間: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或分縣局戶政大廳每周七天對外辦公,農村地區派出所或分縣局戶政大廳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老人投靠獨生子女入非農戶35個工作日,老人投靠非獨生子女入非農業戶口50個工作日,初婚的夫妻投靠入非農戶35個工作日,再婚的夫妻投靠入非農戶50個工作日,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非農戶35個工作日(超生和非婚生的50個工作日)。
參考資料:北京市公安局-子女投靠父母入戶
4. 外地子女投靠北京父母的條件
法律分析:1、投靠人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
2、父或母戶口在京且有住房。(如果父母無住房,為單位集體戶口,需出具單位同意入戶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5. 北京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政策
法律分析:無業老人投靠子女入戶條件:1、申請人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夫妻需同時申請);2、申請人外省市無子女;被投靠人為本市非農業戶口;3、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離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條件:1、老人已符合離退休年齡且辦理離退休證;2、老人所有子女戶口均在北京;3、老人或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申請材料: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6.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復印件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法律依據:《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九條 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落戶或投靠落戶;其配偶、父母及其他未成年子女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辦理落戶。
6. 非婚生育的孩子能投靠父親遷為北京戶口嗎
理論上可以。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需要提交孩子生父的戶口簿、身份證、孩子出生證、非婚育說明,到孩子生父的戶籍地派出所開接受證,再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具體所需材料,咨詢遷入地派出所。
7. 外地出生子女可以隨父落戶北京嗎
先開育北京的准生證明,上戶口時提供固定住所,戶口本,基本就行。沒有北京的准生證明,上不了。
8. 孩子戶口跟隨父親遷到北京需要什麼手續
戶口遷移手續: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准遷證
7、持准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戶口遷移需要的材料:
1、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2、戶口本的原件和復印件,
3、如果是工作轉移,新公司需要簽發工作證書或新的勞動合同;如果是婚姻,則需要攜帶結婚證和房地產。證書(房地產許可證只能是該人的姓名或該人的配偶,另一人無效)
(8)省外子女隨父母落戶北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1、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2、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3、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4、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5、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6、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7、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8、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9、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10、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假報戶口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11、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網路-戶口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