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監護人委託他人長期照顧未成年人的與未成年人被委託
法律分析: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⑵ 父母之間可以協議監護嗎
法律分析:未成年的監護人是父母,這不存在協議的問題,只有父母無監護能力時,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才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⑶ 關於未成年人監護權
法律分析: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在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可以由孩子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承擔起監護職責,父母不履行監護義務的,有關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⑷ 子女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子女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有:監護人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⑸ 是否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法律分析:不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確定監護人時,應依據監護人的監護順序、監護能力、對被監護人有利等因素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⑹ 未成年能當監護人嗎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不可以當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里所說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無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即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⑺ 父母雙方同意變更監護人
法律分析:父母是不可以協議變更監護權的,因為監護權跟撫養權不一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對孩子有監護義務,即便沒有孩子的撫養權,當事人也是孩子的監護人,公民在日常生活當中要承擔的法定義務是不能變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利義務叫監護權
法律分析:在雙方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⑼ 監護人未成年可以嗎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肯定是不可以當監護人的,未成年人是屬於沒有任何民事能力的人;一般作為監護人都必須要是成年人,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父母不健在,一般可以由其它親屬來當監護人。監護人只有自己的父母才可以擔當,沒有父母的可以由親屬來進行擔當,未在年人是沒有資格來當另一個未在年人的監護人,這也是屬於不合法的,所以,監護人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照流程來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⑽ 父母可以成為子女監護人嗎
父母朋友一般不能成為子女的監護人。但若父母遺囑指定其為監護人的除外。遺囑監護是指父母作為子女法定監護人的情形下,在生前通過遺囑指定其他人為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