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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認定問題

發布時間:2020-12-04 19:52:35

獨生子女界定

獨生子女就是父母生育或者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父母曾生育(或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其中一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均於生育(或收養)後代前死亡,現存活的唯一子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子女,隨父(母)再婚,父(母)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且繼母(父)沒有子女,或繼母(父)雖有子女但父(母)與繼母(父)的子女間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

㈡ 獨生子女戶怎樣界定

1、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四、對特殊情況的規定
4、生育第一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辦理《光榮證》,但在其填寫《初育雙(多)胞胎夫婦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申請書》後可以領取一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安徽:《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http://www.ahpfpc.gov.cn/page.php?fp=newsdetail&id=784
三、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項中的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二十一、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二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獎勵。

㈢ 獨生子女界定

不知道你是什麼地方的人?象你這種情況,在北京市就屬內於獨生子女。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容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項中的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綜上所訴,你是符合第(4)款的條件的,屬於獨生子女。建議你可以咨詢一下當地(也就是本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㈣ 父母是重組家庭,獨生子女認定問題,求專業解答

算,如果你繼父只生了你現在的哥哥一個孩子,你現在的哥哥也算獨生子女。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㈤ 關於獨生子女的界定

獨生子女戶界定:
1、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㈥ 關於是否是獨生子女的法律認定問題請在這里概述您的問題

網路: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現對辦理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規定如下:
申領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1、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獨生子女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
另外獨生子女的定義是沒有兄弟姐妹。所以我個人認為你不是獨生子女了,也不再享受相應的待遇。

㈦ 如何界定是否是獨生子女

獨生子女的界定是指本人無同胞兄弟姐妹,同母異父或者同父異母兄弟姐妹。你們的孩子有同父異母的哥哥,所以這個孩子不算獨生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7)獨生子女認定問題擴展閱讀:

不屬於獨生子女的情況:

(1)有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㈧ 有關獨生子女的界定

獨生子女的界定
1、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㈨ 我省獨生子女如何認定

1、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㈩ 獨生子女戶怎樣界定

1、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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